1.加大發散“禁現”宣傳力度,在爭取各級政府領導的重視和支持上狠下功夫。我們要全方位不厭其煩地向當地政府做宣傳,比如:要為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主管機構領導訂閱《中國散裝水泥》雙周刊和《散裝水泥》雜志,要將散辦工作總結有關發散工作的上級文件、會議精神及時向領導呈送,將這些報刊、文件、簡報送到他們到案頭,并積極在當地黨報上撰寫文章,向電視臺提供資料,宣傳發散的意義及本地發散工作情況。通過上述措施,必然會有效地擴大散裝水泥工作在領導層面的影響。只要領導對散裝水泥有了認識,就一定會重視這項工作,我們散裝水泥工作就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制定出適應現階段的政策措施,不斷加大發散“禁現”的執法力度。一是各級政府的主管部門必須適時制定“禁現”的具體時間和落實措施等指導性意見。即使本地區還處在預拌混凝土發展的“空白”階段,也應該這樣做。那種認為單純靠市場經濟引導,而不需要政策的措施支撐就能推動預拌混凝土發展的觀點是不切實際,也是行不通的。二是要順應我國發散的內在規律和具體要求。比如:我國的發展過程和趨勢,是從散裝水泥到預拌混凝土,再到預拌砂漿,因而應遵循分類指導、適度超前的原則適應不同發展階段的需要,超前制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目標和配套措施,有效避免政策的滯后性,提高政府調控效能,以保證發散“禁現”目標的實現。三是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自覺維護政策的尊嚴。我們要通過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檢查,堅決糾正個別地區對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招商引資項目緩征和免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違規現象。
3.強化經濟手段,提高配套措施的可操作性。經濟手段具有較強的調控作用和顯著的可操作性,當前可考慮采取以下3個方面經濟措施:一是拓寬收費的范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作為散裝水泥發展的高級階段和散裝水泥產業鏈的延伸,有理由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延伸到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方面,并可根據不同發展階段和水平,明確不同地區可以規定不同的預收款退還條件。二是拓展收費的對象。在交通、能源、水力、港口等重點建設工程,目前在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上仍未取得根本性的正常進展,以至于影響專項資金征收率的提高,應加大對這些領域專資的征收。三是設置經濟處罰權。可參照散裝水泥處罰規定對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明確由預拌混凝土主管部門或委托的管理機構處以3000~30000元的處罰。鑒于收費政策制定權在國務院和財政部,而處罰的制定權在省一級以上政府或有立法權的市人大,有必要由國家來制定這方面的指導意見,以規范和引導地方政府和部門制定相關措施。
4.明確將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工作納入各級散辦工作職能。為了順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內在發展規律需要,我們應盡快明確將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納入各家各級散辦的行政管理職能范疇,并盡可能明確其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以使各級散辦能直接對現場攪拌實施責令停工整改的處罰,從而提高限期整改的及時性,避免多頭管理、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的弊端,提高管理效能。
5.把執法檢查和綜合評價工作作為轉變干部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建設的突破口。我們要圍繞國家“十一五”散裝水泥發展目標及當前發散“禁現”工作的任務,把執法檢查和評價達標工作結合起來。一是要通過執法檢查和達標評價工作,來解決發散“禁現”過程中的難點問題。我們要認真對照“禁現”標準和達標參照系數,排找出具體的“限期”時間表,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抓緊落實到位,使“禁現”工作真正落到實處。二是在執法實踐中我們要學會換位思考,以調動建設單位和執法人員雙方履行政策的積極性。從嚴格程序,規范行政行為入手,防止執行中的簡單化和打折扣,注重發揮政策應用的威力作用。一方面在理解和把握政策時要全面。對政策不能曲解和“為我”所用,要明確權力與義務、利益與補償這一辯證統一關系,只有通過政務公開,陽光作業,接受監督,實行公平的政策環境,才有利調動雙方履行政策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執行政策莫走樣。在執行政策中不能變形走樣,不能怕麻煩、圖已便利、違背程序、降低標準,造成政策疲軟和工作被動,要找準自身定位,培養職工的自信力,增強落實政策的持久行政能力。只要我們不斷提高員工隊伍的業務和政治素質,把執法檢查任務落實到人,就可以通過執法來提升城市散裝水泥發展水平。
6.創新措施注重實效,將“禁現”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為了積極落實國家發散“禁現”政策和方針,我們要揚長避短,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種有利因素最大限度地用好政策措施,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和發散理念。狠抓“禁現”落實,應成為當前貫徹國家發散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積極探索一套行之有的辦法,出臺具體的跟蹤監督檢查實施細則,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跟蹤監督檢查,明確由散辦牽頭,城建、監察、建管、質監等單位配合,從圖紙設計、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投標、施工許可證發放、工程質量監督等方面設立關口,嚴格把關,由各管理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對凡應使用而未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在未整改前一律不得進入下一道驗收程序,以確保“禁現”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