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市場行為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建筑工業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的生產和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摻合料等組分拌制,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未凝固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制構件是指預制混凝土梁、板、樁、珩架及其它混凝土預制構件。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和使用進行統一的監督管理。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組織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編制本地區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應向社會公布,混凝土生產企業布局應當結合建設用地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等實際情況,充分考慮總量控制、區域布點、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因素,引導行業合理控制產能,優化行業布點。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統一的預拌混凝土企業作業指導書、管理制度、實驗室用表示范文本,并在全省推廣使用。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試驗室自動采集檢測數據系統須逐步與全省統一的建筑工程監管信息平臺聯網,實時傳輸檢測數據。
第七條 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管轄行政區域內的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產品進行定期和隨機監督抽檢,將抽檢費用納入年度辦公經費預算。對抽檢不合格的項目強化監管,將抽檢結果報本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依法處理。
第八條 政府鼓勵和扶持下列項目:
(一)高強高性能混凝土的研發和生產;
(二)優質砂、石生產等建筑原材料生產基地的建設;
(三)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
(四)其他有利于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質量提高和使用的項目。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相關行業協會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協助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十條 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取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配備資質等級所要求的人員和設備。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含分站)的新設立、資質延續、備案登記,資質審批(登記)部門應審查是否符合企業所在地用地、環保、規劃部門的要求。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須設有符合本省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試驗室技術管理要求(詳見附件)的專項試驗室,混凝土生產稱量設備、檢驗檢定試驗儀器必須經計量檢驗檢定部門檢驗檢定合格。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設立分站的,由分站所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預拌混凝土企業設立程序辦理分站登記。登記部門在企業主站資質證書資質等級欄登記分站信息,包括分站名稱、地址、登記有效期等。
分站有職稱工程技術人員和實驗室實驗員不得由該企業主站或其它分站有職稱工程技術人員和實驗室實驗員兼任。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在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信息平臺建立企業誠信檔案手冊。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辦法的有關情況錄入企業誠信檔案手冊,作為企業資質動態核查、準入清出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 嚴禁在建筑工程項目工地現場擅自搭建攪拌設備生產和使用混凝土。
建筑工程項目確需在工地現場搭建攪拌設備生產和使用混凝土供本項目使用的,實驗室應符合本省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試驗室技術管理要求,并在項目所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實驗室登記。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具備相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保障體系。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所用的原材料應由生產企業自行采購,在質量、供應等技術市場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建設、設計、施工以及監理等單位不得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其指定品牌的水泥、外加劑與摻合料等原材料產品。
第十八條 嚴禁使用海砂、坡砂等有氯離子污染的砂進行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企業須對原材料進場進行驗收記錄,包括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有效期內質保書,進場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樣和檢驗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按技術標準、供貨合同等要求設計配合比,并對其設計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質量負責,應根據本企業常用材料,通過系統試驗制訂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驗證或根據材料的變化隨時修正,預拌混凝土還應考慮混凝土在運輸過程中的坍落度損失值。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所有配合比試驗、質量檢驗報告必須由試驗室主任簽發。
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的生產須按試驗室主任簽認的配合比,輸入攪拌樓配料控制系統,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摻加外加劑的品種、數量應根據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方案、氣候條件、原材料及配合比等因素,通過試驗確定。所選用的外加劑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檢驗其技術性能指標,其摻量及水泥的適應性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經試驗確定。必要時還應檢驗其氯化物含量,并按規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泵送混凝土配合比應考慮泵送的垂直高度和水平距離、彎頭形式、位置及數量、泵送設備的技術參數等因素,按現行國標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預拌混凝土生產嚴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進行,必須對同一強度等級的混凝土配合比第一次生產實行開盤鑒定。參加開盤鑒定的人員為:監理工程師或業主代表、施工項目技術部門或質量檢驗部門人員、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檢驗部門人員。參加見證各方均應在開盤鑒定表格上簽字確認并保存歸檔。
第二十四條 預制構件制作前,生產企業應對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技術交底,并制定生產方案;生產方案包括生產工藝,模具方案、生產計劃、技術質量控制措施、成品保護、堆放及運輸方案等內容。
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預應力鋼筋制作、鋼筋預應力值的校驗必須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并有記錄。
第二十五條 預制構件出廠前,生產企業應在構件上設置表面標識,標識內容應包括構件編號、制作日期、合格狀態、生產單位等信息。
第四章使用和驗收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程項目嚴禁使用無預拌混凝土資質證書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第二十七條 建筑工程項目使用相鄰市縣(區)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的,預拌混凝土生產地距離項目地的合理運輸車程不得超過1.5小時。
第二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組織生產和供應,根據合同約定向使用單位提供合格的產品,對產品生產質量和運輸(含泵送)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的取樣與試驗由生產企業在本企業實驗室完成;交貨檢驗的取樣由使用方在交貨地點完成,并實行見證取樣。
用于結構構件混凝土檢驗批質量檢測評定和結構實體檢測的混凝土試塊,施工單位的取樣人員應在監理單位見證人員的見證下,在混凝土澆筑地點隨機取樣并按規范制作混凝土試塊,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三十條 嚴禁預拌混凝土企業在攪拌站代替施工企業項目工程制作混凝土強度標準養護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
第三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企業應提供加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印章“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使用方進行驗收并在交貨單上會簽。交貨單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施工部位、發貨時間、強度等級、坍落度及數量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預制構件進入施工現場時,企業應提供加蓋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印章“預制構件出廠合格證”;使用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驗收,并在交貨單上會簽,施工單位應對預制構件的使用建立施工檔案。
第三十三條 嚴禁施工單位擅自在施工現場對預拌混凝土進行注水稀釋或摻加外加劑。
因運距過遠、交通或現場等問題造成坍落度損失較大而卸料困難時,可采用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摻入適當減水劑并快檔旋轉攪拌的措施,但減水劑摻量應經過試驗來確定,并提前編制預案,且必須由混凝土生產企業技術人員在施工現場根據實驗預案確定摻加量。
第三十四條 施工企業應制定混凝土施工養護方案并按方案進行養護,施工工藝按規范要求執行,避免建筑工程出現開裂或滲漏。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切實履行質量管理職責,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旁站監理人員必須實施全過程的跟班監督,并做好旁站記錄;做好對施工現場商品混凝土坍落度的抽查及混凝土試塊取樣制作和送樣的見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質量檢測機構應對混凝土試塊核對見證取樣送檢證明,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和地方標準進行質量檢測,將混凝土試塊檢測數據上傳到全省統一的建筑工程監管信息平臺,實現檢測數據步步留痕和可追溯。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重點查處以下行為:
(一)企業無資質生產預拌混凝土的;
(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攪拌站代替施工企業項目制作混凝土強度標準養護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送檢的;
(三)在項目工地現場擅自搭建攪拌設備生產和使用混凝土;
(四)在施工現場擅自對預拌混凝土進行注水稀釋或摻加外加劑;
(五)混凝土原材料進場無質量證明文件,外加劑無使用說明書,未按規范要求進行原材料進場檢測特別是水泥、砂石等性能指標檢測;
(六)施工單位未制定混凝土施工養護方案或未按方案進行養護。
第三十八條 企業無資質生產預拌混凝土的,依法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予以處理:
(一)未按有關標準、規范對預拌混凝土或預制構件進行檢驗檢測;或由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攪拌站代替施工企業項目制作混凝土強度標準養護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送檢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進行處罰;
(二)使用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或預制構件,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采購和使用無預拌混凝土資質證書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施工單位須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混凝土使用部位進行質量安全鑒定。鑒定合格后,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方才予以驗收備案。
(一)采購和使用無預拌混凝土資質證書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二)在項目工地現場擅自搭建攪拌設備生產和使用混凝土;
(三)在施工現場擅自對預拌混凝土進行注水稀釋或摻加外加劑;
(四)跨市縣(區)使用超過合理運輸車程的預拌混凝土;
(五)未按有關標準、規范對預拌混凝土或預制構件進行檢驗檢測;
(六)由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攪拌站代替施工企業項目制作混凝土強度標準養護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送檢的;
(七)使用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或預制構件,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等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本辦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情形的混凝土按照合格簽字的,依法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進行處罰,并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予以處理:
(一)未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圖紙規定生產,出現質量問題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
(二)使用海砂、坡砂等不合格原材料生產或未按照規定對原材料進行檢驗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在攪拌站代替施工企業項目工程制作混凝土強度標準養護試塊和同條件養護試塊的,由項目所在市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下發停工整改通知,項目停工整改1個月。
第四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或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拒不建立誠信檔案手冊或拒不實時上傳檢測數據的,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軍事建設工程、依法不需辦理施工許可的建筑工程,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海南省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分站資質管理辦法》(瓊建管〔2013〕144號)自本規定頒布之日起自行作廢。
海南省預拌混凝土企業試驗室技術管理要求
一、管理制度
應當編制試驗室質量管理手冊,建立健全以下各項管理體系。
1.各級人員崗位責任及技術責任制度;
2.質量體系文件和技術標準文件的制訂、收集、頒發、更新和修改管理制度;
3.產品質量文件審核簽發制度;
4.原材料采購與檢驗、抽檢制度;
5.混凝土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制度;
6.實驗室樣品收發、報關、檢驗制度;
7.配比設計、簽發和調整管理制度;
8.檢測儀器設備的驗收、檢定、校驗、使用、保管、維修和報廢制度;
9.事故上報、應急預案和處理制度;
10.質量體系運行的檢查制度;
11.其他應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檢測人員
1.試驗室主任:應具有2年以上相關專業試驗室工作經歷,并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與混凝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社保。
2.專職混凝土試驗人員:人員數不少于4人(不含實驗室主任),應持有檢測崗位證書;與混凝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社保。
三、試驗環境
1.實驗室應設立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標準養護室,面積不少于30㎡;設立符合要求的水泥、粉煤灰、礦渣粉和外加劑等的專用留樣室,面積不少于15㎡。
2.試驗室的設施、清潔、采光、通風、溫度、濕度、能源等滿足檢測任務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布局合理;周圍環境、粉塵、振動、電磁輻射等不得影響檢測工作。
四、檢測能力
1.具備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測能力,包括細度、安定性(雷氏夾法)、凝結時間、膠砂強度、膠砂流動、標準稠度等;
2.具備砂常規檢測能力和氯離子含量檢測能力,包括顆粒級配、密度、含泥量、泥塊含量、含水率等、吸水率、氯離子含量;
3.具備石常規檢測能力,包括顆粒級配、密度、含泥量、泥塊含量、含水率、針片狀顆粒含量、壓碎指標、吸水率;
4.具備混凝土檢測能力,包括混凝土配合比、抗壓強度、坍落度、抗折強度、凝結時間、表觀密度、抗滲性能、泌水、含氣量、堿含量等。
5.具備摻合料檢測能力,包括細度、需水量比、流動度比、安定性、含水量、燒失量、抗壓強度比等;
6.具備外加劑檢測能力,包括密度或細度、減水率、水泥凈漿流動度、泌水率比、壓力泌水率比、含氣量、凝結時間之差、抗壓強度比、PH值、限制膨脹率等。
五、儀器設備和檢驗方法
1.試驗室應配置能夠滿足以上檢測能力的儀器設備(詳見附表),并提供有效的檢定證明。
2.水泥抗折試驗機、壓力試驗機應具備恒加載和數據自動采集功能。
3.試驗室自動采集檢測數據系統應逐步與省住建廳信息平臺聯網,實現檢測數據的傳輸。
4.檢驗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應有與試驗室工作有關的、滿足國家相關標準的指導書、手冊和參考數據供工作人員使用。
實驗室必備設備匯總
序號 |
設備名稱規格 |
1 |
壓力試驗機(水泥強度檢驗用300KN) |
2 |
壓力試驗機(混凝土強度檢驗用2000KN或3000KN) |
3 |
水泥抗折試驗機 |
4 |
標準水泥及混凝土抗壓、抗折、抗滲試模 |
5 |
水泥凈漿攪拌機 |
6 |
水泥膠砂攪拌機 |
7 |
水泥膠砂振實臺 |
8 |
水泥膠砂跳桌 |
9 |
水泥恒溫恒濕標準養護箱 |
10 |
ISO水泥標準稠度及水泥凝結時間測定儀 |
11 |
試驗用強制式單臥混凝土攪拌機 |
12 |
試驗用標準混凝土振動臺 |
13 |
混凝土坍落度筒全套 |
14 |
安定性沸煮箱 |
15 |
水泥負壓篩析儀(含0.08mm和0.045mm篩) |
16 |
雷氏夾膨脹值測定儀 |
17 |
電熱恒溫干燥箱、箱式電阻爐 |
18 |
分析天平、電子天平、電子秤 |
19 |
混凝土抗滲儀 |
20 |
砂,石標準篩 |
21 |
砂,石振篩機 |
22 |
碎石針片狀規準儀 |
23 |
壓碎指標值測定儀 |
24 |
混凝土拌合物(貫入阻力儀)凝結時間測定儀 |
25 |
混凝土拌合物含氣量測定儀 |
26 |
混凝土壓力泌水儀、PH酸度計、密度計等 |
27 |
氯離子測定儀 |
28 |
國家指定供應商的標準砂 |
29 |
容量瓶、容量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