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長沙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和運輸、使用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各種建設工程的砂漿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運輸、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預拌砂漿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等摻合料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建筑垃圾等一般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條 對預拌砂漿設施建設、裝備購置以及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應用項目,按照相關規定應采取“以獎代補”、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利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第二章 生產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長沙市預拌砂漿布局規劃(2012-2020)》(長工信發〔2013〕183號),并符合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環保和基本建設程序的要求。項目核準部門在核準前應當征求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預拌砂漿企業應當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第九條 干拌砂漿生產企業的散裝發放能力應當達到70%以上。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生產,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項試驗室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正式投產前,應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銷售和運輸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預拌砂漿生產量、銷售量等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 已完成備案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備案,收回備案證書:
	
(一)因企業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請備案材料嚴重失實的;
	
(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廠抽檢和工地抽檢),經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用戶投訴量大,經查證確實存在產品質量問題的;因產品質量原因,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第十五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供需合同,注明供應數量、供貨日期、有關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編制并及時發布預拌砂漿指導價,以便于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用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招標項目,招標人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并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預拌砂漿運輸車輛確需在限行區域內通行的,在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由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全市城建項目的規模,以及各生產企業簽訂的合同制定指標分配方案,并將方案提供至公安交警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核定通行時間和線路,辦理通行手續。
	
第十八條 裝載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要一小時以上的,應當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第十九條 預拌砂漿的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砂漿運輸車輛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條 預拌砂漿的使用按先試點后推廣,先中心城區后向外輻射的次序逐步推進。
	
自2015年1月1日開始,長沙市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新建政府投資項目、湘江新區建筑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新建項目、湘江以東二環線以內所有新建項目推廣使用預拌砂漿。
	
2015年7月1日開始,湘江新區,湘江以東三環線與黃新大道(東八線)圍合區域以及《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3-2020)》(2014年修訂)確定的中心城區中長沙縣暮云鎮、跳馬鎮的主要建設區的新建項目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2015年12月1日開始,望城區、瀏陽市、寧鄉縣主城區新建項目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2016年7月1日以后,《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3-2020)》(2014年修訂)中確定的中心城區所有建設項目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第二十一條 必須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施工現場攪拌砂漿采取有效的防塵、隔聲和廢水排放措施,符合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和國家標準,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施工現場50公里以內無預拌砂漿產品供應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二十二條 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編制預算(標底、招標文件)時,均應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必要因素考慮,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條 預拌砂漿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進行交貨檢驗。交貨檢驗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生產企業共同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預拌砂漿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或者使用不合格預拌砂漿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
	
第二十五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時將生產質量技術數據傳輸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質量監管依據。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砂漿推廣應用過程中招投標、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的管理,對按規定必須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項目,應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審查范圍。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納入日常的執法檢查范圍,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要進行公示,并責令其停工整頓、限期改正。同時,該項目不得參加有關工程評獎活動。
	
第二十八條 經現場質量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生產企業,列入誠信體系黑名單,面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其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二十條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二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有關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規定的,由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需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質量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預拌砂漿管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