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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2-02-0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核心提示:唐山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質量,根據國家三部局《關于加強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設備使用管理規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材料設備使用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實行備案制管理的通知》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涉及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構配件等。

  第三條  唐山市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委托唐山市墻體材料革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改辦)具體實施,履行以下職能:

  (一)負責辦理本市生產企業的建筑工程材料《河北省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使用備案證書》的初審工作;
  (二)負責辦理全市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河北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備案證》的初審工作;
  (三)負責進入本市建筑市場建筑工程材料的登記工作;
  (四)依法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材料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由監督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后存檔;
  (五)依法對建筑工程材料進行檢查時,可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并抽取樣品進行檢測,被檢查單位不得阻礙或者拒絕。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單位,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為向本市建筑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供建筑工程材料的產品信息和建筑工程材料供應單位的誠信信息,建立建筑工程材料信用檔案,促進規范建筑工程材料市場,推動優質建筑工程材料的應用,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凡進入本市建筑市場的建筑工程材料,均由生產企業向市建設局進行告知性登記,建筑工程材料的告知性登記作為建筑工程材料準予采購、使用的依據。

  第五條  建筑工程材料的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應攜帶以下材料到市墻改辦申請辦理登記:

  (一)《河北省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使用備案證書》、新型墻體材料持《河北省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備案證》;
  (二)營業執照;
  (三)有資質檢驗單位出具的型式檢驗周期內產品檢驗報告(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質限量要求的產品應同時提供相關檢驗報告);
  (四)產品執行標準(產品標準是企業標準的,提供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五)生產廠家給代理商開具的委托代理證明;
  (六)用戶使用情況。

  以上材料應出示原件,并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留存。

  第六條 市墻改辦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對企業進行現場考察,符合要求的,五日內予以登記。并將登記企業的信息錄入唐山建設局網,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進入本市建筑市場須辦理登記的建筑工程材料有:各類墻體(屋面、地面)保溫材料及輔料(界面劑、網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墻、建筑門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調設備、風機盤管、節能照明燈具、太陽能熱水器、地源熱泵、熱量表、溫控閥、建筑采暖散熱器、環保型建筑墻體材料(非黏土類建筑砌塊、多孔磚、空心磚、隔墻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膠粘劑、混凝土外加劑、建筑給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氣管道、建筑給水設備(含水泵)、建筑用低壓配電設備、電線電纜、開關插座、建筑絕緣電工套管、預拌砂漿、商品混凝土、商品粉煤灰、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與設備、彩鋼板等產品,增加或減少品種由市建設局另行公布。

  不辦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設備備案證、唐山市建筑工程材料進市登記的產品:建筑構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風煙道、衛生潔具、建筑石材、塑膠地板、水泥、建筑鋼筋。

  第八條  國家、省、市禁止或限制生產、使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禁止或限制的生產工藝或原料生產的建筑工程材料,以及不符合建筑工程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產品,其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第九條 已辦理進市登記的企業,向建筑工程供貨時,在向開發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提供的相關手續中,須注明此工程的用量,并加蓋企業公章。已登記的生產企業的基本信息或產品信息發生變化的,按本辦法第五條的程序規定提交相應變更資料。

  第十條 對向本市建筑市場供應建筑工程材料的生產、流通企業實行動態監管(每年至少抽檢一次)。

  在建筑工地檢查中,發現建筑工程材料供應企業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無論其是否已辦理了登記,均在建筑領域內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予以通報,并在建筑工程材料供應企業誠信信息系統上公示。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的,由市建設局禁止或限制其產品在本市建筑工程中應用,并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一)建筑工程材料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結構存在安全隱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二)因建筑工程材料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三)向建筑工程供應假冒材料,提供虛假質量證明文件的;
  (四)在辦理建筑工程材料登記手續時,提供的登記申報信息與實際不符或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的。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享有向市建設局舉報和投訴建筑工程材料供應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市墻改辦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依照法定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2、與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不得參與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4、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十三條 市墻改辦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在河北省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使用備案初審、建筑工程材料進市登記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2、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3、執法活動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有失公平的;
  4、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者索賄受賄,收受他人禮物的;
  5、參與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安排的有礙公正執法活動的。

  第十四條 用于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工程材料設備,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唐山市建設局《關于印發〈唐山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2008〕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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