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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設備價格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9-04-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核心提示:關于發布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設備價格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州市建設委員會穗建筑〔2009〕289號《關于發布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的通知》的文件規定,我站從二○○九年起,定期發布“廣州地區建設工程常用材料綜合價格”和“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設備)廠商價格信息”,今后不再以“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的名稱發布價格信息。為了方便有關單位延續使用上述價格,現就一些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原《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中的“指導價格”部分更名為“廣州地區建設工程常用材料綜合價格”(以下簡稱“綜合價格”),定期與人工日工資單價和機械臺班價格在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的建設工程結算文件中一同發布;“廠商價格”部分更名為“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設備)廠商價格信息”(以下簡稱“廠商價格信息”),由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

  二、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業主公布招標文件,甲乙雙方約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材料與設備購銷合同,有關的合同條款內容應使用“綜合價格”和“廠商價格信息”的表述。

  三、甲乙雙方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材料與設備購銷合同,凡是在合同有關條款里牽涉到“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有關內容而需要調整材料和設備價格的,應按以下的方法進行調整:

  1、原《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里“指導價格”部分的材料項目(預拌混凝土除外)應與“綜合價格”相對應的材料項目進行價格調整。

  2、原《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里屬于“廠商價格”部分的材料項目,二○○九年后新增加為“綜合價格”的(如電線電纜、塑料管、瀝青混凝土等),仍可對應于“廠商價格信息”相對應的材料項目進行價格調整。

  3、原《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里“廠商價格”部分的材料項目應與“廠商價格信息”相對應的材料項目進行價格調整。

  四、原《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里的“預拌混凝土工地價格”,是使用定額混凝土配合比及其機械臺班為數量標準而形成的,其價格結構和二○○九年后發布的,通過收集市場價格信息而形成的“預拌混凝土綜合價格”有較大的區別,兩種價格不具可比性。甲乙雙方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材料與設備購銷合同,如果合同條款約定預拌混凝土是按“廣州地區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格”進行價格調整的,其調整的辦法也應該相應地變動。二○○九年第一季度兩種價格的數據差異見本文的附表,甲乙雙方應根據這種價格數據差異,以我站二○○九年第一季度發布的“預拌混凝土綜合價格”為基數調整二○○九年第一季度及以后的預拌混凝土價格。

                            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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