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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綠色施工技術導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08-1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安徽省住建廳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安徽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推動綠色建筑發展,提升建筑工程綠色施工水平,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安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綠色建筑協會等有關單位編制了本導則。

安徽省建筑工程綠色施工技術導則


(試行)


前   言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推動綠色建筑發展,提升建筑工程綠色施工水平,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安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綠色建筑協會等有關單位編制了本導則。


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開展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參考了國家及其它省市先進的經驗和做法,認真總結綠色施工實踐經驗,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討論、修改與完善,形成了本導則。


本導則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 總則;2. 術語;3. 基本規定;4. 綠色施工管理;5. 施工場地布置;6. 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7. 土石方與地基工程;8. 基礎與主體結構工程; 9. 裝飾裝修與防水保溫工程; 10. 機電安裝工程; 11. 拆除工程。


本導則由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安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希望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認真總結經驗,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反饋安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蕪湖路325號建工大廈5樓總工辦;電話:0551-62865080;郵編:230001),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 安徽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安徽省綠色建筑協會


參編單位: 中鐵四局集團有限公司


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安徽湖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安徽省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陳  剛  方  東  董燕囡  王興明  邱立龍  葉長青  程華旭  戴良軍  秦  琳  陶雙龍          李  明  余志剛    博  程  群  陳  雷  王小女  楊金來  劉芳鈴 楊  林  王云同  劉余德  魏  放  牛海龍


主要審查人: 李善志  劉  蘭  王曉魁  張啟兵  劉  超  陳興華 李國方  魯長權  顏志仁  


1  總  則


1.0.1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相關建設工程中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 、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的技術經濟政策,規范建筑工程綠色施工管理,通過采用先進的技術方法和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地節約資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及減少施工活動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綠色施工。


1.0.3  施工單位應運用 ISO9001、ISO14001 和OHSAS18001等管理體系,將綠色施工有關內容分解到項目管理體系中,使綠色施工規范化、標準化。


1.0.4  綠色施工除執行本導則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及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綠色施工  green  construction


工程建設中,在保證質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與減少對環境負面影響的施工活動,實現環境保護、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地與土地資源保護(以下簡稱“四節一環保”),保護施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2.0.2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從自然界獲取的,可以不斷再生、永續利用的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能、地能和海洋能等。


2.0.3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s  


在不改變所回收物體形態的前提下進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經過再組合、再修復后再利用的材料。


2.0.4  非傳統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s


不同于傳統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中水  reclaimed water


各種排水經處理后,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生活、市政、環境等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2.0.6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


指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加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料。


2.0.7  建筑廢棄物 building  waste


建筑垃圾分類后,喪失施工現場再利用價值的部分。


2.0.8  生態復原  Ecological  restoration


指拆除工程施工完成后,通過人工方法,按照自然規律,恢復到天然生態系統的行為。


2.0.9  綠色施工評價  green construction  evaluation  


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對項目綠色施工水平及效果進行評估的行為。  


2.0.10  泄險區  Vent risk areas  


指施工現場相對安全、無危險源,為應急避難而設置的地方。  


3   基本規定


3.0.1  建筑工程綠色施工的規劃、實施,應遵循“科學管理、精心組織、因地制宜、經濟合理”的原則。


3.0.2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和招標文件時,應明確建筑工程綠色施工的要求和目標,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包括場地、環境、工期、資金等方面的保障。


3.0.3  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合同要求及施工現場情況等,進行綠色施工規劃,明確綠色施工的內容、指標和措施,實行目標管理。


3.0.4  綠色施工技術措施應科學、合理,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筑工程各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設施應和綠色施工技術措施相結合,統一安排、綜合利用。


3.0.5  施工單位應對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工人進行綠色施工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措施等知識的培訓教育和交底。


3.0.6  各方責任主體應積極推廣應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筑業 10項新技術”、安徽省建設領域節能環?!?0大適用新技術”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3.0.7  建筑工程施工應優先采用高性能、低材耗、耐久性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優先選用可循環、可回收利用和可再利用材料。


3.0.8  建筑工程應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炷翑嚢枵緫础额A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行業標準要求進行綠色生產。


3.0.9  積極推進建筑工業化和信息化。鼓勵建筑配件整體裝配技術和建筑結構構件預制化, 采用 BIM技術進行工程建造的集成管理。


3.0.10  施工現場應制定并落實成品、半成品保護措施,減少材料浪費和返工現象。


3.0.11  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對施工現場用水、電、材料、揚塵和噪聲等綠色施工主要技術指標進行監測。必要時可按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0.12  施工單位應按《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47號令)等法律、法規要求,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


3.0.13  鼓勵創建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大力開展綠色施工技術及施工工藝的自主創新活動,總結技術創新成果,并積極推廣應用。


3.0.14  綠色施工實施情況的評價應按照《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640及相關規定執行。  


4   綠色施工管理


4.1  各方責任主體主要職責


4.1.1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1  向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綠色施工的相關資料,并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  按相關規定要求,應將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等綠色施工專項經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列支,并及時支付給施工單位;  


3  組織協調工程參建各方的綠色施工管理。


4.1.2  監理單位主要職責


1  對建筑工程綠色施工承擔監理責任,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2  審批綠色施工組織設計、綠色施工方案或綠色施工專項方案;  


3  負責綠色施工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4.1.3  施工單位主要職責


1  負責組織綠色施工各項工作的全面實施;


2  編制綠色施工組織設計、綠色施工方案或綠色施工專項方案,負責綠色施工的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


3  開展施工過程中綠色施工實施情況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4  收集整理綠色施工的相關資料。


4.1.4  其他單位職責


1  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工程項目綠色施工的可實施性和建設單位對綠色施工的要求,推廣應用國家、行業和地方倡導的綠色施工相關新技術,為綠色施工提供技術支持。


2  勘察單位應為建設單位提供明確的水文、地質資料,提出綠色建筑設計及綠色施工的有關建議;  


3  檢測單位應對相關綠色施工技術指標進行必要的檢測;  


4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施工圖審查時,應對綠色建筑設計和綠色施工相關內容進行審查。


4.2  組織管理


4.2.1  施工現場應建立綠色施工管理體系,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綠色施工職責。


4.2.2  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項目周邊建設規劃和設計資料,在施工前考慮綠色施工的總體要求,做好綠色施工的統籌規劃和策劃工作。


4.2.3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為綠色施工第一責任人,負責綠色施工的組織實施及目標實現,進行綠色施工教育培訓,定期開展檢查、評價工作。并應指定綠色施工專(兼)職管理人員。                        


4.2.4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綠色施工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綠色施工管理,并對所承包工程的綠色施工負責。


4.2.5  施工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時,將綠色施工管理指標納入合同條款,并進行計量和考核。


4.3  規劃管理


4.3.1  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綠色施工措施,并宜獨立成章或單獨編制綠色施工方案。主要內容應包括“四節—環?!蹦繕恕h境保護措施、節材措施、節水措施、節能措施、節地與施工用地保護措施等內容。  


4.3.2  對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創建項目,施工單位應結合相關要求單獨編制綠色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綠色施工考核指標、主要示范內容、組織管理、安全防護措施、“四節—環?!奔夹g措施、綠色施工的“四新”技術應用、綠色施工的技術創新點、綠色施工評價管理、主要機械設備詳表、綠色施工購置清單、綠色施工管理與作業人員名單、施工總平面圖布置、應急預案等。  


4.3.3  施工過程中應結合現場綠色施工的需要,針對重要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切實可行的綠色施工專項方案指導施工。


4.2.4  綠色施工組織設計、綠色施工方案或綠色施工專項方案的編制,應充分考慮施工現場的自然與人文環境特點,優先選擇綠色環保的施工方法、施工機械及施工工藝,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4.3.5  施工單位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和人員安全與健康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4.3.6  應根據綠色施工要求進行圖紙會審和必要的深化設計。


4.3.7  監理單位應結合項目編制綠色施工專項監理實施細則。


4.4  實施管理


4.4.1  綠色施工應對整個實施過程實施動態管理,加強對施工策劃、材料采購、現場施工、工程驗收等各階段的管理和監督。


4.4.2  應結合工程項目的特點,在施工現場的施工區、辦公區和生活區設立本項目采用的主要綠色施工技術宣傳標牌,并設置“四節一環?!本唧w內容的警示標識,加強綠色施工宣傳、營造綠色施工氛圍。


4.4.3  綠色施工實施過程中,實行樣板引路制度,對外保溫工程施工質量進行事前控制,有效防止質量通病的產生和返工現象。


4.4.4  施工單位應根據綠色施工要求,對傳統施工工藝進行改進。


4.4.5  施工現場應積極采用計算機網絡和管理軟件等技術進行綠色施工信息化管理。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宜配置遠程視頻電子監控系統。


4.4.6  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及時收集并歸檔保存完整的建筑工程綠色施工內業管理資料和檔案。綠色施工示范工程應盡可能地采用數據記錄,無法用數據表達的應有影像資料或文字說明。


4.5  人員安全與健康管理


4.5.1  施工單位應制訂施工防塵、防毒、防輻射、防噪聲等職業危害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


4.5.2  施工單位應建立衛生急救、保健防疫制度?,F場宜設立醫務室。


4.5.3  應定期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和體檢,指導操作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


4.5.4  施工單位應結合工作需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正確使用。


4.5.5  施工現場夜間應設置照明指示裝置,照度應滿足要求。  


4.5.6  在施工現場危險設備、危險地段、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地等易發生職業損傷的作業崗位和設備、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警示標識或警示說明,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4.5.7  施工現場應嚴格控制施工作業中的噪聲。操作人員在噪音環境下宜戴耳塞進行聽力保護。


4.5.8  深井、地下隧道、管道施工、地下室防腐、防水作業等不能保證良好自然通風的作業區,應配備強制通風設施。操作人員在有毒有害氣體作業場所應戴防毒面具或防護口罩。


4.5.9   揚塵作業場所,操作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


4.5.10  高溫作業時,施工現場應配備防暑降溫用品,根據有關規定合理安排作息時間。氣溫高于 37℃時,不宜進行露天施工作業。


4.5.11  嚴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


4.5.12  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提供衛生、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條件:


1  施工現場設專職或兼職保潔員,負責進行衛生清掃和保潔;


2  施工人員膳食、飲水符合行業衛生標準要求;


3 食堂有相關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各類炊具、餐具和公用飲水器具,應每天清洗消毒,保持衛生清潔;


4  炊事人員持有效的健康證上崗,穿戴潔凈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個人衛生,操作行為應規范;


5  宿舍、食堂、浴室、廁所有通風、照明設施,日常維護應有專人負責;


6  廁所、衛生設施、排水溝及陰暗潮濕地帶定期消毒;


7  生活區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并及時清運;


8  施工現場職工宿舍使用面積應滿足 2m2/人,宿舍內床鋪不得超過二層且嚴禁使用通鋪。


4.6  綠色施工監測


4.6.1   施工現場應結合本導則和綠色施工方案等要求,配置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宜專人進行綠色施工監測。  


4.6.2   綠色施工監測的數據應準確、可靠,并對數據進行科學統計和系統分析。  


4.6.3   施工用水、生活用水應單獨計量,且不應超過定額用量。


4.6.4  施工用電、生活用電應單獨計量,且不應超過定額用量;對重點耗能設備應定期計量及控制。


4.6.5  施工單位應建立項目材料采購、進場、消耗臺賬和清單。


4.6.6  應對現場施工機械進行用電、用油計量,建立設備保養和能耗檔案。


4.6.7  施工現場應按規定設置噪聲監測點,對噪音進行實施動態監測,并分別監測晝間和夜間環境噪聲。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晝間不應超過 70dB(A)、夜間不應超過 55dB(A)。


4.6.8  施工現場宜結合現場實際情況設置揚塵監測點,各揚塵監測點分別監測1h平均和 24h平均揚塵排放值。


4.6.9  必要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排放的污水進行水質檢測,提供相應的污水檢測報告。


4.6.10  土石方及基礎工程施工期間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地下水監測。


4.7 綠色施工檢查


4.7.1  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和施工進度情況,結合本導則和相關規定要求進行綠色施工檢查。


4.7.2  可采用現場目測、現場儀器實測、檢測、試驗、詢問、查閱綠色施工技術資料等方法對建筑工程綠色施工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7.3  建筑工程綠色施工檢查表應根據本導則及相關規定要求,并結合工程實際制定。


4.7.4  綠色施工檢查宜保留能夠反映現場施工管理水平的典型圖片或影像資料。


4.7.5  項目部綠色施工專(兼)職管理人員應對綠色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報告項目經理。


4.7.6  施工單位綠色施工職能管理部門應組織對工程項目綠色施工的重要環節或工序進行驗收。


4.7.7  施工單位應對工程項目綠色施工的實施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隨機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檢查意見并督促整改;且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4.7.8  施工單位應對照綠色施工技術要求,結合工程特點合理劃分階段,組織對綠色施工的效果及采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進行對比分析和自評估。宜按地基與基礎工程、結構工程、 裝飾裝修與機電安裝工程三個階段進行。  


4.7.9  施工現場應接受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的綠色施工監督、檢查。


4.7.10  施工項目部應會同建設和監理單位根據綠色施工實施情況和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進行整改,并采取持續改進措施。


4.7.11  對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創建項目,施工單位宜成立專家評估小組,對綠色施工方案、實施過程至項目竣工,進行綜合評估和總結。


4.7.12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應按相關標準規定的內容、程序、方法,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進行的評價或測評。


4.7.13  綠色施工項目不應出現下列情形:


1  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


2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3  發生群體傳染病、食物中毒等責任事故;


4  施工中因“四節一環?!眴栴}受到行業主管部門處罰;


5  違反國家有關“四節一環保”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6  施工擾民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5   施工場地布置


5.1  一般規定


5.1.1  施工臨時用地應有審批用地手續,并在經批準的臨時用地范圍內組織施工。


5.1.2  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應緊湊,盡量減少占地及對場地地形地貌破壞;現場應整潔、美觀。


5.1.3  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明顯位置應設置“綠色施工牌”、“環境保護牌”等標牌,圖牌應清晰、明了、整潔。


5.1.4  施工總平面布置應充分保護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圍墻、道路和管線等設施。減少臨時設施的重復建設,縮短運輸距離。


5.1.5  應根據施工規模及現場條件等因素合理安排建設場地內臨時設施用地;臨時設施的占地面積可按最低面積指標設計。


5.1.6  臨時設施應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物、市政設施和周邊道路。施工現場臨時道路布置應與原有及擬建永久道路兼顧考慮,并應充分利用原有及擬建道路為施工服務。


5.1.7  施工場地布置合理,實施動態管理。應根據地基與基礎工程、結構工程和裝飾裝修等不同施工階段調整施工總平面布置。


5.1.8  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臨時道路的設置應科學合理,并應符合安全、消防及“四節一環?!钡扔嘘P規定。


5.1.9  施工現場應統一規劃各類臨時材料倉庫、材料堆放場地的位置,符合進、出料方便且滿足防雨、防潮、防火等要求。


5.1.10  塔吊等垂直運輸設施的基礎宜采用可重復利用的裝配式基座,或經設計同意利用在建工程結構的合理部位。


5.1.11  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應按規定要求分類、分規格堆放,整齊有序、穩定牢固,并應設置明顯的分類標識牌。嚴禁在施工現場圍檔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5.2  總平面布置  


5.2.1  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應合理、緊湊,在滿足環境、職業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廢棄地和死角。


5.2.2  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應與辦公、生活區域分開設置,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并應設置明顯的導向、警示、定位、宣傳等標識。


5.2.3  施工現場大門處應設置值班室,宜安裝語音提示或門禁系統。


5.2.4  在施工現場應針對不同的污染源,分別設置沉淀池、隔油池、化糞池等。  


5.2.5  施工現場攪拌站、倉庫、加工廠、作業棚、材料堆場等布置應盡量靠近已有交通線路,縮短運輸距離。


5.2.6  施工現場的強噪聲設備應采取降低噪聲措施或對噪聲進行隔離,宜遠離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區域設置。


5.2.7  合理布置大型機械,避免影響周邊建(構)筑物的安全。


5.3  場區圍護及道路


5.3.1  施工現場圍擋應牢固、穩定、整潔,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現場必須采用連續、密閉圍擋,高度不得低于 1.8米,圍擋臨城鎮主干道時高度不宜低于 2.5m;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其邊界應設 1.5 米以上的封閉式或半封閉式路欄;


2  圍擋應選用彩鋼板、砌體等硬質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編織布、竹笆或安全網等易變形材料;


3  圍擋底端應有封閉措施,防止泥漿外漏;


4  在軟土地基上、深基坑影響范圍內、城市主干道、人員較密集地段及高度超過2m的圍擋應選用彩鋼板圍擋;彩鋼板圍擋應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


5  圍擋落塵應當定期清洗,保證施工工地周圍環境整潔。


5.3.2  施工現場出入口大門設置應工具化、定型化、標準化。


5.3.3  施工現場道路設置應按照永久道路和臨時道路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布置。施工現場內宜形成環形通道,減少道路占用土地。


5.3.4  場內交通道路布置應滿足施工所需車輛、機具設備進出場和消防安全疏散要求,方便場內運輸。


5.3.5  施工現場場地硬化、綠化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車輛出入口地面、場內運輸(含消防)通道、臨時生產加工區及設備堆場地面必須進行硬化抑塵處理;


2  其它一般道路、廣場、辦公區、生活區、材料堆場等宜采用可重復利用的預制塊材鋪裝,也可采用碎石墊鋪;


3  圍墻、大門及施工道路周邊應設綠化隔離帶;


4  其余裸露場地應視情況采取覆蓋、植被、灑水或固化等抑塵措施。


5.3.7  施工現場車輛出入口應按有關規定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收集洗車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泥漿。沖洗設施宜采用自動沖洗平臺及設立循環用水裝置。


5.3.8  施工現場道路和材料堆放場地周邊應設排水溝。施工現場地表水和地下管溝應排水暢通,場地無積水。


5.4  臨時建筑物


5.4.1  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辦公室、宿舍、食堂、廁所、淋浴房、開水間、文體活動室(或農民工夜校培訓室等)、吸煙室及盥洗室等臨時設施。


5.4.2  施工現場臨時用房選址應合理,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4.3  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高度不宜超過二層,應設置符合安全規定的通道。  


5.4.4  現場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宜采用復合材料板房、輕鋼結構標準型拼裝活動板房等周轉式輕型結構活動房, 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具有產品合格證。禁止搭建木結構房屋、帳篷及利用現場圍擋搭建臨時房屋或設施。


5.4.5  臨時建筑物應采取有效的節能降耗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1  利用場地自然條件,臨時建筑的體形宜規整,并應滿足節能要求;


2  墻體、屋面應采用難燃或不燃的保溫隔熱材料;


3  臨時設施建設嚴禁使用粘土磚。


5.4.6  施工現場宜設置整體移動式環保廁所,定期清理、消毒。固定廁所應設化糞池。


5.4.7  木工加工區、鋼筋加工棚應有隔音、防振、防潮等措施。


5.4.8  臨時設施管線應布置合理,盡量減少管線使用,并做好防水、防漏等措施。辦公區、生活區與施工作業區用管線應分開設置。  


5.4.9  施工現場應建立消防管理制度,配備消防設施,木工棚、油庫、化學品倉庫等按消防規定配備環保型滅火器。


6   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


6.1   一般規定


6.1.1  施工現場應按國家、安徽省和工程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及要求,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6.1.2  施工現場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等要求制定施工噪聲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


6.1.3  生產、生活污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流、湖泊、池塘等自然水體和市政管網;污水排放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的有關要求。


6.1.4  氧氣、乙炔、油漆、機油、汽油、柴油等危險品、化學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及污物排放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6.1.5  施工現場應在主入口、主要臨街面、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地等位置設置醒目的環境保護標識?,F場施工標牌應包括環境保護內容。


6.1.6  施工現場應合理制訂施工能耗指標,采取有效的節能降耗措施。


6.1.7  施工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施工現場及相鄰周邊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擾動。


6.2  資源節約管理


6.2.1 施工現場應優先采用國家、行業和我省推廣認證的高性能、低材耗、環保、耐久性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和設備。


6.2.2  預制構件,鋼筋、門窗等成品、半成品應盡量在場外專業工廠、車間加工制作完成;鼓勵在場外設立鋼筋集中加工、配送中心,減少現場鋼筋加工區占地面積。


6.2.3  施工現場應根據施工進度、材料周轉使用時間、庫存情況等制定合理的材料采購、進場計劃,減少材料的現場存放時間和二次搬運。  


6.2.4  建筑材料應就地取材,充分利用當地材料資源,施工現場 500公里以內生產的建筑材料用量宜占建筑材料總重量的 70%以上。


6.2.5  施工過程中應優化施工工藝、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取流水作業等方式,增加施工材料周轉頻次和降低材料消耗。  


6.2.6  施工單位應對周轉材料進行保養維護,延長其使用壽命和周轉次數。工程使用的周轉材料不需要時,應及時退場。


6.2.7  建筑材料、設備的包裝物回收率應達到 100%。


6.2.8 施工現場應實行限額領料,工程材料用量和周轉材料攤銷量不應大于定額用量。結構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材料損耗率宜比定額損耗率降低 30%以上。


6.2.9  施工現場應使用工具化、定型化及標準化的安全防護設施,符合安全標準、拆裝方便、循環利用、整齊美觀。


6.2.10  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合理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施工現場應建立建筑垃圾再利用的臺賬和清單。短木方宜采用叉接接長后合理使用,木、竹膠合板的邊角余料應拼接使用,鋼材廢料焊接制作安全防護設施等。


6.2.11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與機具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選用能耗低、自動化程度高的施工機械設備和機具;


2  選擇功率與負載相匹配的施工機械設備,避免大功率施工機械設備低負載長時間運行;


3  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種機械的使用率和滿載率,降低各種設備的單位耗能;


4  對機械設備定期維修保養,建立相應的制度、臺賬和清單,使機械設備保持低耗、高效的狀態;


5  機械設備宜使用節能型油料添加劑;


6  對設備、機具的存放、運輸應制定保護措施。


6.2.12  辦公區、生活區應根據當地氣候和自然資源條件,優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自然光和自然通風;鼓勵施工現場設立太陽能移動式光伏電站,及應用太陽能光熱系統提供生產和生活熱水。


6.2.13  施工現場應制訂用水、用電計劃,明確綜合節水、節電指標和分項節水、節電指標。并安裝水表、電表,對辦公區、生活區和施工現場分別計量控制。


6.2.14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優先采用節能電線、節能型照明燈具和限流裝置,推廣采用聲控燈具和室外太陽能燈具。節能照明燈具使用率宜達到 80%以上;臨電設備宜采用自動控制裝置。


6.2.15  臨時用電照明設計以滿足最低照度為原則,照度不應超過最低照度的20%。  


6.5.16  施工現場合理配置采暖、空調、風扇數量,規定使用時間,實行分段分時使用,節約用電。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應低于 26℃,冬季不應高于 20℃。  


6.2.17  施工現場辦公區、生活區的生活用水應采用節水系統和節水器具,節水設備(設施)配置率爭取達到100%。


6.5.18  施工現場宜有雨水收集利用的設施。噴灑路面、綠化澆灌不宜使用自來水。


6.5.19  應定期對施工現場所有供水閥門、管道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或維修,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6.2.20  應制定節約紙張計劃,非機密性辦公用紙應兩面使用,廢紙應回收。推行無紙化辦公、信息無紙化管理和網絡化傳輸。


6.3  揚塵控制


6.3.1  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項目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組織,明確各級、各工序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并按相關規定配備揚塵污染防治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6.3.2  施工現場宜采取淋濕地面、外設高壓噴霧狀水系統、搭設防塵排柵等綜合降塵措施。


6.3.3  運進或運出施工現場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細散顆粒材料,應采取封閉運輸。


6.3.4  施工現場地面不得有浮土、積塵。應安排專人每天負責保潔工作,配備相應的灑水設備。


6.3.5  土方作業階段,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 1.5m,不擴散到場區外;結構施工、安裝裝飾裝修階段,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 0.5m;施工現場非作業區達到目測無揚塵的要求。


6.3.6  施工現場土方開挖后應盡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時回填的場地,應采取灑水、覆蓋等防塵措施。


6.3.7  施工現場裸露場地應采取覆蓋或綠化措施。砂石等散體材料應集中堆放并覆蓋。


6.3.8  施工車輛及機械設備尾氣排放應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6.3.9  施工現場使用的熱水鍋爐等必須使用清潔燃料。    


6.3.10  施工現場應搭設封閉式垃圾站?,F場禁止焚燒各類廢棄物。


6.3.11 建筑垃圾等廢棄物應及時清運出場。無法在48小時內清運完畢的,應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采取灑水、覆蓋防塵網、噴灑抑塵劑等防塵設施;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場,應當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墻、防塵網或者在廢棄物堆場表面植被綠化。


6.3.12  樓層、高架橋等高處垃圾應采用密閉式專用垃圾道、封閉式容器或裝袋清運,嚴禁高空拋灑。


6.3.13  現場運輸砂漿、砂石的斗車或料罐應封閉完好;磚、砌塊等散件物料應采用密封式吊籠吊運。


6.3.14  主體結構和裝飾裝修工程用外腳手架應符合以下要求:


1  腳手架周邊外側應全部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并保持嚴密整潔;密目式安全網應滿足《密目式安全立網》標準要求,且網目數密度不應低于2000目/100cm2;


2  腳手架外安全平網加鋪一道密目網;


3  作業層腳手板應鋪滿、鋪穩,鋪實;


4  懸挑腳手架在懸挑層下端應采用膠合板等水平封堵密實,或在滿鋪的腳手板下用密目式安全網兜底防護;


5  應及時清理腳手板垃圾,不得采用翻、拍腳手板及空壓機吹塵等會產生揚塵的方法清理。


6.3.15  施工現場如需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必須采取封閉、降塵措施。


6.3.16  裝飾裝修和機電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確需在墻體等結構開槽切割、孔洞鉆取的,應采用濕作業法進行施工。


6.3.17  拆除工程的揚塵控制應遵照本導則及我省相關規定執行。


6.3.18  當啟動Ⅲ級(黃色)預警以上或氣象預報風速達到五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土方挖填和轉運、拆除、道路路面鼓風機吹灰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并對作業處覆以防塵網。


6.4  噪聲振動控制


6.4.1  施工現場應建立控制人為噪聲管理制度。


6.4.2  施工機具和設備噪聲控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優先使用低噪聲、低振動或有消聲降噪裝置的施工機具和設備;


2  施工場地的強噪聲設備,宜遠離生活區、辦公區設置,并采取降噪措施;  


3  噪聲大的設備和施工工序宜安排在白天或封閉的室內作業;


4  施工現場的強噪聲機械(如:攪拌機、木工機械、砂輪機等)要設置封閉降噪的機械棚,門窗掛降噪屏降噪;


5  混凝土振搗應采用低噪聲振搗設備或圍擋降噪措施;


6  機械安裝應放置平整,并采取隔音與隔振措施。


6.4.3  建筑工程結構施工樓層宜設置降噪圍擋。


6.4.4  模板、腳手架支(拆)及搬運作業時應輕拿輕放,不得高處拋擲。


6.4.5  夜間施工材料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鳴笛,裝卸材料應做到輕拿輕放。


6.4.6  強噪聲作業時間的控制應遵守當地政府相關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凡在居民稠密區進行強噪聲作業的,嚴格控制作業時間,晚間作業不應超過22:00時,早晨作業不應早于6:00時;


2  應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盡量避免夜間施工。特殊情況需要連續作業(或夜間作業)的,應事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并采取降噪措施;


3  在中、高考等特殊時間段,應按有關規定和環境噪聲標準對施工現場的噪聲進行嚴格控制,或停止施工。


6.5  光污染控制


6.5.1  施工現場應避免或減少施工過程中的光污染, 夜間室外照明燈加設燈罩、設置擋光板,使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區域范圍。


6.5.2  電焊作業應采取遮擋措施,避免電焊弧光外泄。


6.5.3  白天裝卸和安裝幕墻玻璃時,應采取防止太陽光反射的措施。


6.6  水污染控制


6.6.1  優先采用非傳統水源作為施工用水,非傳統水源和循環再利用水在使用過程中,應對水質進行檢測,且不對人體健康、周圍環境及建筑構件產生不良影響。施工現場非傳統水源和循環水的再利用率力爭大于30%。  


6.6.2  混凝土和砂漿攪拌機、混凝土輸送泵及運輸車輛清洗處應設置沉淀池,清洗后的廢水經二次沉淀后宜循環使用或用于施工現場灑水降塵。


6.6.3  砂漿、混凝土攪拌用水應達到《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有關要求,并制定衛生保障措施,避免對人體健康、工程質量以及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6.6.4  施工現場存放的油料和化學溶劑等物品應設有專門的庫房,地面應做防滲漏處理。廢棄的油料和化學溶劑應集中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6.6.5  施工機械設備檢修及使用中產生的油污, 應集中匯入接油盤并定期清理。  


6.6.6  食堂、盥洗室、淋浴間的下水管線應設置過濾網,并應與市政污水管線或回收處理池連接,保證排水暢通。食堂應設隔油池,并應及時清理。


6.6.7  施工現場設置臨時廁所時,應采用小型化糞池及滲透井,新建化糞池應做抗滲處理。


6.7  土壤保護


6.7.1  施工現場應采取保護地表環境措施,防止土壤侵蝕、流失。


6.7.2  施工造成容易發生地表徑流土壤流失的情況,應采取設置地表排水系統、穩定斜坡、植被覆蓋等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6.7.3  施工現場油料、危險品、化學品存放庫房和危險性廢物堆放場,應有嚴格的隔水(油)層設計,防止滲漏,并應有滲漏液收集和處理措施,防止土壤被污染。廢棄的油料和化學溶劑應分類回收集中處理,不得隨意傾倒,避免污染土壤。


6.7.4  施工機械在施工、加油、維修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滲漏的措施。


6.7.5  施工后應及時恢復施工活動破壞的植被,修復人為破壞的地貌。


6.8  建筑廢棄物控制


6.8.1  建筑垃圾的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6.8.2  施工現場對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廢棄物必須單獨貯存,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設置醒目標識。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分類率應達到100%。


6.8.3  施工現場應制定建筑垃圾減排計劃。住宅建筑每萬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過400噸;建筑工程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率應達到30%以上;對于碎石類、土石方類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鋪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再利用率宜大于50%。


6.8.4  建筑廢棄物運輸應采取密閉式運輸車輛或覆蓋等防止遺撒的措施。并應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線路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6.8.5  對于有毒有害廢棄物如電池、墨盒、油漆、涂料等應回收后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不得作為普通建筑垃圾外運。


6.9  地下設施、文物和資源保護


6.9.1  施工前應調查周邊的各類地下管道、管線等埋設物,及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等各種設施,采取必要的保護或避讓措施。


6.9.2  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文物部門和協助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6.9.3  施工活動應采取避讓或保護施工現場及周邊古樹名木的有效保護措施。因特殊情況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應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古樹名木移植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6.9.4  建設項目場址內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地上文物的,應采取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防護措施。


7   土石方與地基工程


7.1  一般規定


7.1.1  土石方工程在開挖前應進行土方挖、填方量計算,合理進行土方平衡調配,綜合考慮土石方最短運距和各工序銜接,減少重復挖填,開挖土方應合理回填利用。


7.1.2  應對深基坑施工方案進行優化設計,支護結構選型應考慮綠色施工因素,并應減少土方開挖和回填量,保護用地。


7.1.3  土石方工程在選擇施工方法、施工機械、安排施工順序、布置施工場地時應結合氣候特征,減少因氣候原因而帶來施工措施和資源消耗的增加,同時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易受不利氣候影響的施工工序宜在不利氣候到來前完成;


2  采取全場性排水、防洪措施。


7.1.4  土石方工程開挖過程應逐層開挖。遇到有腐蝕性的渣土應進行深埋處理,回填土質應滿足設計要求。


7.1.5  土石方和地基工程施工應明確場地內特殊區域和植物的保護方法。在滿足施工、設計和經濟方面要求的前提下,盡量減少清理和擾動的區域面積,并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場地內及周圍的地下水與自然水體。


7.1.6  基坑支護結構中錨桿(錨索)不宜侵入占地紅線外,否則應征得相關部門同意。錨桿宜采用可拆式錨桿或纖維增強復合材料筋。


7.1.7  樁基工程應根據當地情況和工程實際,從環保、技術、節約等方面綜合考慮成樁施工工藝。樁基施工應優先選用低噪、環保、節能、高效的機械設備和工藝。


7.1.8  污染土地基處理方法和施工措施應符合當地相關部門的管理規定,并滿足:


1  進行污染土地基勘察、監測、地基處理和檢驗時,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對人體造成傷害,及對勘察機具、監測儀器與施工設備造成腐蝕;


2  采取防止污染土對周邊地質和地下水環境造成二次污染的措施。


7.1.9  已建成道路的地下管線施工宜采用非開挖施工技術。  


7.2  土石方工程


7.2.1  取土坑、棄土場和護坡道的位置應合理,外形整潔,不得水下取土或在路基兩側取土。


7.2.2  土石方挖掘施工中,表層土和砂卵石覆蓋層可用一般常用的挖掘機械直接挖裝,對巖石層的開挖宜采用鑿裂法施工,或者采用鑿裂法適當輔以鉆爆法施工:鑿裂和鉆孔施工宜采用濕法作業。


7.2.3  土石方爆破施工前,應進行爆破方案專業設計,對裝藥量進行準確計算,并有綠色施工技術措施。應選擇風力小的天氣進行爆破作業,控制噪聲和揚塵擴散。


7.2.4  對施工區域內的地下、地面各類障礙物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加固或拆除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采:


1 在文物保護區內進行土方作業時,應采用人工挖土,禁止機械作業;


2 遇地下管線或電纜時,應確定地下管線實際走向、埋深等,開挖時應采用人工挖土,禁止機械挖土;


3  禁止在距離高壓線塔10m范圍內進行機械土方作業;


4 發現土洞、地道(地窖)、廢井時,要探明情況,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方可組織施工。


7.2.5  噴射混凝土施工防塵應遵照以下規定:


1 噴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濕噴或水泥裹砂噴射工藝;


2 采用干法噴射混凝土施工時,應采用增加骨料含水率、雙水環加水、采用增黏劑、設置集塵器或除塵器、設置除塵水幕等防塵措施;


7.2.6  地下連續墻


1  施工時應隨時測定泥漿性能并及時調整配合比,滿足循環使用的要求;


2  施工中產生的廢泥漿應在成槽之前進行回收處理再利用。


7.2.7  掘路施工時,應按照各地下管線施工技術規范要求合理確定開挖寬度和放坡系數,埋設管道的槽底最小寬度宜為所埋設施的外側寬度加兩側夯實機具的工作寬度,嚴禁超寬開挖。


7.3  樁基工程  


7.3.1  市區范圍內樁基施工,樁施工宜采取長螺旋、靜壓、噴注式成樁工藝,避免垂直振打。


7.3.2  混凝土灌注樁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施工現場應設置專用泥漿池,用以存儲沉淀施工中產生的泥漿。 泥漿池應有效防止污水滲入土壤措施;當泥漿池沉積泥漿厚度達到容量的1/3 時,應及時清理;


2  鉆孔、沖孔、清孔時清出的殘渣和泥漿,應及時裝車運至泥漿池內處置;  


3  泥漿護壁正反循環成孔工藝應設置泥漿分離凈化處理循環系統。施工時


泥漿應集中攪拌,并向鉆孔輸送,施工鉆渣及時清運;


4  施工中的泥漿處置應采用物理或化學方法進行處理,合格后方可排放;


5  樁身鋼筋籠進行焊接作業時,焊渣應及時清理并運至指定地點處置;


6  市區范圍內施工時不應敲打導管和鉆桿。


7.3.3  振動沖擊沉管灌注樁施工應控制振動箱振動頻率,防止產生較大噪聲,同時應避免對樁身造成破壞。


7.3.4  人工挖孔灌注樁施工時,應采取井內通風、抽水及井口覆蓋防護等安全技術措施。


7.3.5  混凝土預制樁和鋼樁施工時,施工方案應充分考慮施工中噪聲、振動、地層擾動、廢氣、廢油、煙火等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并制定針對性措施。


7.3.6  混凝土預制樁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優先采用靜壓方式施工預制樁,減少噪聲污染;


2  混凝土預制樁宜工程化生產,不宜場內預制;


3  沉淀池、排水溝渠應能防止污水溢出;當污水沉淀物超過容量1/3時,應進行清掏;沉淀池中污水無懸浮物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7.3.7  錘擊沉樁采用射水法沉樁工藝施工時,應為射水裝置配備專用供水管道,同時布置好排水溝渠、沉淀池,有組織將射水產生的多余水或泥漿排入沉淀池,循環利用,并減少污水排放。


7.3.8  鋼樁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樁施工應制定相應的防潮、防銹等措施?,F場制作鋼樁應有平整堅實的場地及擋風防雨、排水設施;  


2  鋼樁切割下來的剩余部分,應運至專門位置存放,并盡可能再利用,不得隨意廢棄,浪費資源。


7.4  地基處理工程


7.4.1  換填法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不能及時回填土方時,應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2  機械碾壓優先選擇靜力式壓路機;


3  采用砂石回填時,砂石料填充材應保持濕潤;


4  開挖原土的土質不適宜回填時,應采取土質改良措施后再利用。


7.4.2  在城區或人口密集區,不宜采用強夯法施工。強夯法施工時,當施工所產生的振動對鄰近建筑物或設備會產生有害的影響時,應設置監測點,并采取挖同振溝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7.4.3  振沖法施工時,施工現場應事先開設泥水排放系統,及時組織運漿車輛將泥漿運至預先安排的存放地點,盡可能設置沉淀池并重復使用上部清水。


7.4.4  高壓噴射注漿法施工采用濕噴或水泥裹砂噴射工藝,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漿液拌制應在漿液攪拌機中進行,不得超過設備設計允許容量;


2  在灌漿過程中,壓漿泵壓力數值應控制在設計范圍內,不得超壓;


3  壓漿泵與注漿管間各部件應密封嚴密,防止發生泄漏;


4  現場應設置適用、可靠的儲漿池和排漿溝渠,防止泥漿污染周邊土壤及地下水源。


7.4.5  擠密樁法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采用灰土回填時,灰土應提前在工廠進行拌和;土料水分過大或不足時,應晾干或灑水濕潤;


2  采用砂石回填時,砂石應過篩,并沖洗干凈,沖洗砂石應采用循環水濕潤,避免在過篩和混合過程中產生較大揚塵;


3  雨季或冬季施工時,應采取防雨或防凍措施,防止灰土和土料等受雨水淋濕或凍結。


7.5  地下水控制  


7.5.1  當降水會對基坑周邊建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等造成危害或對環境造成長期不利影響時, 應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下水。并宜根據水文地質條件等采取坑外回灌措施。


7.5.2  基坑內的降水水位應低于基坑底面0.5m。


7.5.3  基坑施工盡量減少抽取地下水,地下水控制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降排水系統應根據現場條件合理設計,場地布置應緊湊,并減少占地;


2  基坑降水宜采取基坑封閉降水方法;


3  基坑降水排出的地下水應收集利用;


4  對降水區域內地表及建筑物應采取預防沉降和水平位移的技術措施。  


8   基礎與主體結構工程


8.1  一般規定


8.1.1  基礎及結構施工期間進場的材料、設備應嚴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圖分類堆放整齊,標識清楚。


8.1.2  施工前應制定網絡進度計劃,按照流水作業的方式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窩工和作業面停滯現象,做到資源均衡利用。


8.1.3  鋼結構、鋼混組合結構、預制裝配式結構等大型結構件安裝所需的主要垂直運輸機械,應與基礎和主體結構施工階段工程的其它垂直運輸統一安排,減


少大型機械的重復投入。


8.1.4  鋼、木、裝配式結構等構件應采用工廠化加工、現場安裝的生產方式,制定合理的構件加工、進場的時間和順序。構件的裝卸、運輸、存放、安裝應采取防止變形和損壞的可靠措施。


8.1.5  吊裝作業應按規定專人指揮,并使用對講機傳達指令。


8.1.6  基礎及結構工程中應增加高強鋼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應用,采取利用大體積混凝土后期強度、外墻保溫板替代混凝土施工模板等綠色施工技術,減少資源消耗。


8.1.7  在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工程所用構件、半成品盡可能利用工業廢渣制品。


8.1.8  混凝土構件和砌體表面的垂直度、平整度應盡量高于規范要求,以減少抹灰用量。


8.2  現澆混凝土結構工程


8.2.1  根據圖紙設計,并采用專用軟件優化鋼筋配料,合理確定進場鋼筋的定尺長度在滿足相關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短筋。


8.2.2  進場的鋼筋原材料和半成品應標識清晰,并有防污染、防銹蝕等措施。


8.2.3  積極推廣應用工廠化加工的鋼筋網片或成型鋼筋骨架。


8.2.4  當采取現場加工鋼筋方式時,應集中設置鋼筋的調直機、除銹機、彎曲機、切斷機等進行加工。  


8.2.5  改進鋼筋的連接方式,在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的情況下優先采用直螺紋套筒、電渣壓力焊、閃光對焊等接頭方式。


8.2.6  鋼筋切割、電焊、除銹等作業應有遮擋措施,散落的粉末狀廢料應及時清理。


8.2.7  鋼筋加工使用的冷卻水應經過濾后循環使用,并應經處理后排放。


8.2.8  安裝后的鋼筋不得隨意踩踏,防止鋼筋彎曲變形。外露的直螺紋絲扣及時加設保護套,后澆帶等預留鋼筋應采取防銹措施。


8.2.9  積極采用新型模板施工技術,推廣使用鋼(鋁)框膠合板模板、塑料模板、組拼式大模板、早拆模板、液壓爬升模板、整體頂升模板、滑模等新型模板體系。


8.2.10  模板應有施工詳圖和模板配置圖,合理下料和配模,編號使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模板加工、安裝精度,達到混凝土表面免抹灰或減少抹灰厚度的要求。


8.2.11  模板及其支架應優先選用周轉次數多、能回收再利用的材料,減少木材的使用。高層建筑結構施工,宜采用整體提升、分段懸挑等工具式腳手架。


8.2.12  腳手架和模板支架宜優先選用碗扣式、門式、盤銷式等管件合一的鋼管支架。


8.2.13  脫模劑應有專人保管和涂刷,剩余部分及時回收,防止污染環境。


8.2.14  模板拆除時應防止損壞模板和混凝土,拆除的材料應根據施工需要及時翻運、堆放在指定位置。


8.2.15  施工時應及時回收利用散落的鐵釘、鐵絲、扣件、螺栓、鋼筋扎絲、焊劑、焊條、套筒等材料。


8.2.16  合理確定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中宜摻入粉煤灰和磨細礦渣粉等工業廢料和高效減水劑,減少水泥用量。


8.2.17  現場攪拌混凝土時,應推廣使用散裝水泥,攪拌機、水泥罐、摻合料罐應配有計量裝置。


8.2.18  積極采用泵送混凝土施工技術,合理布設泵管,減少彎頭,提高泵送效率。澆筑前用砂漿潤滑泵管,澆筑后用水及時清理泵管,防止泵管堵塞,并有效


組織處理后排放。  


8.2.19  撒落或少量剩余的混凝土應及時清理,并用于鋪筑道路、制作小型構件等,避免浪費和污染現場。


8.2.20  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應及時采取養護措施。宜采用涂刷養護劑、綜合蓄熱法、塑料薄膜或塑料薄膜加保溫材料覆蓋等養護措施。養護用水宜使用回收的基坑降水、雨水或河水。


8.2.21  清洗設備、泵管、泵車的水應經沉淀后回收利用,漿料分離后可作為室外道路的回填材料。


8.3  預制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


8.3.1  施工單位應編制預制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明確構件安裝順序、施工方法,制定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并進行技術交底。


8.3.2  根據圖紙設計和施工進度安排,編制預制裝配式結構構件加工及進場計劃,減少場地占用。


8.3.3  構件的預埋件、預留孔應在工廠制作時準確預埋、預留。


8.3.4  預制裝配式構件應按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合理堆放,支墊或專用支架應平穩、牢固、可靠,防止構件變形或損傷。構件安裝前應校核構件尺寸和安裝尺寸。


8.3.5  構件吊運、安裝應由專人指揮,防止構件損傷和碰撞腳手架等。遇5級及以上大風應停止吊運、安裝施工。


8.3.6  構件安裝的臨時支撐應采用專用支撐件,墻板采用對拉螺栓和斜撐桿固定,樓板采用頂托式支撐支設,支撐件應牢固可靠。


8.3.7  構件安裝后及時綁扎鋼筋和支設模板,驗收合格后及時澆筑混凝土,并采取防止混凝土撒落的措施。


8.3.8  預制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安全防護宜采用工具式防護系統。


8.3.9  預制裝配式構件吊運設備的選型和布置應與構件重量及位置相匹配。


8.4  砌體結構工程


8.4.1  砌筑砂漿推廣采用預拌砂漿、袋裝或罐裝干粉砂漿。


8.4.2  現場運輸砂漿的斗車或料罐應封閉完好,運輸過程中撒落的砂漿應及時回收利用。  


8.4.3  磚、砌塊應采用托板吊運或平板車運輸,在作業面按所需用量碼放整齊,減少破損。


8.4.4  需用的非標準砌塊應按計劃在工廠加工進場,現場采用專用切磚機切割時應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塵降噪措施。


8.4.5  墻體砌筑前應確定組砌方式,先試排再砌筑。斷磚可在墻體適當部位合理分散使用。


8.4.6  磚、砌塊濕潤和砌體養護盡可能使用經檢驗合格的非傳統水源。


8.4.7  毛石砌體砌筑時產生的碎石塊,應用于填充毛石塊間空隙,不得隨意丟棄。


8.5  鋼結構工程


8.5.1  鋼結構應進行深化設計,并根據加工、運輸、安裝和連接工藝要求,合理確定分段、分節數量和位置,優化節點構造,減少鋼材用量。


8.5.2  編制鋼結構用料加工表,優化下料并綜合利用下腳料。


8.5.3  鋼構件的預留孔應在工廠加工時預留,不得在現場隨意打孔。


8.5.4  鋼結構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應編號,分類堆放在干燥場地,應采取覆蓋防銹蝕和防止構件變形的措施。


8.5.5  根據圖紙設計、現場條件及設備安裝能力,合理確定鋼結構安裝方案。大跨度鋼結構優先采用分段吊裝、懸拼、、整體提升、頂升和滑移等安裝方法。  


8.5.6  大跨度復雜鋼結構在制作和安裝前,宜采用 BIM技術模擬施工過程和狀態,避免和減少安裝錯誤和誤差。


8.5.7  鋼結構電焊作業應有防火措施,高空安裝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


8.5.8  鋼結構構件應及時進行防銹和防火處理,涂裝宜采用噴涂施工工藝,確保構件涂刷均勻,避免浪費。


8.5.9  鋼結構涂裝應使用環保型、耐久性好的涂料。


8.6  其 他


8.6.1  木結構件連接用鉚榫、螺栓孔應在工廠加工時完成,不得在現場制榫和鉆孔。  


8.6.2 鋼混組合結構中的鋼結構件,應結合配筋情況,在深化設計時確定與鋼筋的連接方式,鋼筋連接套筒焊接及預留孔應在工廠加工時完成,嚴禁安裝時隨意割孔或后焊接。


8.6.3  建筑結構在升級或改造加固時,應采用碳纖維等新型結構加固材料進行加固處理。


8.6.4  索膜結構的索、膜應按計算機模擬張拉后的尺寸下料,工廠化制作,現場安裝。


8.6.5  腳手架拆除前應先清理竹笆或跳板上的垃圾,安全網應適當灑水后拆除,防止揚塵。


8.6.6  施工電梯、塔吊等設備及時做好維保,確保外觀整潔和正常使用。


9   裝飾裝修與防水保溫工程


9.1  一般規定


9.1.1  裝飾裝修與防水保溫工程的塊材、卷材等應進行排版深化設計,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應減少塊材的切割量及其產生的邊角余料量。


9.1.2  裝飾裝修工程中,應合理安排受環境溫度限制的工序和不易成品保護的工序施工。


9.1.3  裝飾裝修工程采用的塊材、板材、門窗、玻璃制品、櫥柜等木制品等成品或半成品應盡量采用工廠化加工,現場安裝;油漆工程宜出廠前在工廠完成。  


9.1.4  五金件、連接件、構造性構件應采用工廠化標準件。


9.1.5  進場的裝飾裝修、保溫和防水材料應進行袋裝或包裝處理,并采取相應的防火、防潮措施。


9.1.6  使用的易揮發、易污染材料應采用密閉容器儲運,使用時應采用相應容器盛放。應隨用隨開啟,不用時及時封閉。


9.1.7  民用建筑工程應選用環保型裝飾裝修材料。


9.1.8  盡量采用自粘類片材,減少現場液態粘結劑的使用量。


9.1.9  室內裝修宜在外門窗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完畢后進行。


9.1.10  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應盡量使用工具式移動腳手架,外墻裝飾和保溫工程宜采用吊籃施工。


9.1.11  外墻外保溫系統宜優先選用保溫裝飾一體板系統。宜采用工廠化預制生產的保溫板材作為保溫層材料,減少現場濕作業。


9.1.12  宜選擇保溫、找坡、找平等一體化的屋面工程方案(如泡沫混凝土保溫屋面),選擇保溫、憎水、輕質、耐久的屋面找坡及保溫材料。


9.2  裝飾裝修工程


9.2.1  室內裝飾基層揚塵清理應采用吸塵器,如沒有防潮要求的,可采用灑水降塵等措施。基層需要剔鑿的,應采用噪聲小的剔鑿方式,如手釬、電鏟等低噪聲工具。  


9.2.2  樓、地面在養護期內嚴禁上人,地面養護用水應采用噴灑方式,保持表面濕潤為宜,嚴禁養護用水溢流。


9.2.3  水磨石樓、地面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應有污水回收措施,對污水進行集中處理;


2  對樓、地面洞口、管線口進行封堵,防止泥漿等進入;


3  高出樓、地面 400mm 范圍內的成品面層應采取貼膜等防護措施,避免污染;


4    現制水磨石樓、地面房間的裝飾裝修施工前,宜先進行現制水磨石工序作業。


9.2.4  塊材面層樓、地面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塊材宜采用工廠化下料加工(包括非標尺寸塊材),需要現場切割時,對切割用水應有收集裝置,室外機械切割宜有隔聲措施;


2  石材、預制水磨石等易滲透、易污染的材料,應在鋪貼前做防污處理;


3  嚴禁采用電焊、火焰對板塊材進行切割。


9.2.5  落地灰應全部回收,經處理后二次利用,抹灰砂漿損耗率不應大于 5%。


9.2.6  抹灰砂漿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控制抹灰厚度。


9.2.7  抹灰砂漿養護用水量以保持表面濕潤為宜,嚴禁養護用水溢流。


9.2.8  外門窗宜采用斷橋型材和中空玻璃,以提高密封、保溫、隔音性能。


9.2.9  應嚴格控制門窗預留洞口尺寸。門窗制作前應對現場實際洞口尺寸進行測量并核對。


9.2.10  木制門窗應用鐵皮、木板或木架進行保護,并采取防雨、防潮等措施。塑鋼或金屬門窗用貼膜或膠帶貼嚴加以保護。


9.2.11  外門窗安裝操作應與外墻裝修同步進行,宜同時使用外墻操作平臺。


9.2.12  門窗框與墻體之間的縫隙,不得采用含瀝青的水泥砂漿、水泥麻刀灰等材料填嵌。


9.2.13  吊頂龍骨間距在滿足質量、安全要求的情況下,應進行優化設計。


9.2.14  吊頂高度應充分考慮吊頂內隱蔽的各種管線、設備,并進行優化。


9.2.15  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不進行吊頂的區域宜做格柵式簡易吊頂或不做吊頂。  


9.2.16  預制板輕質隔墻或活動隔墻應采取工廠加工、現場安裝施工方式。預制板間拼縫及與其它構件間應采取可靠的連接和防開裂措施。


9.2.17  在滿足使用和安全的前提下,宜選用輕鋼龍骨隔墻。輕鋼龍骨應采用標準化龍骨。


9.2.18  裱糊、軟包施工應在易污染工序完成后進行。


9.2.19  幕墻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幕墻應進行安全計算和深化設計;


2  幕墻玻璃、石材、金屬板材應采用工廠加工,現場安裝;


3  幕墻構件宜采用標準件;


4  幕墻與主體結構的連接件應采取預埋方式,且與主體結構同步施工。


9.2.20  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滾涂,采用噴涂工藝時,應采取有效遮擋。


9.2.21  主體結構施工完成后宜先進行屋面工程施工,避免因屋面滲水影響已完成的室內裝修工程。


9.2.22  瓦屋面應進行屋面瓦排版設計,各種屋面瓦及配件采用工廠制作,按照屋面瓦的型號、材質特征,進行包裝運輸,減少破損。


9.3  防水工程


9.3.1  防水工程宜選用耐久性強、抗老化、無污染的防水材料,粘結劑應隨用隨開啟、不用時及時封閉。


9.3.2  卷材防水層


1  在符合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對防水卷材的鋪貼方向和搭接位置進行優化,減少卷材剪裁量和搭接量;


2  宜采用自粘型防水卷材;


3  采用膠粘的卷材時,粘貼劑應為環保型,封閉存放;


4  防水卷材余料應全部回收。


9.3.3  涂膜防水層


1  液態涂膜原料應采用封閉容器存放,嚴禁溢出污染環境,剩余原料應全


部回收;


2  粉末狀涂膜原料,應袋裝或封閉容器存放,嚴禁揚塵污染環境,剩余原


料應全部回收;  


3  涂膜防水宜采用滾涂或涂刷方式,采用噴灑方式時,應有防止對周圍環


境的污染的措施;


4  涂膜固化期內嚴禁上人。


9.3.4  剛性防水層


1  混凝土結構自防水施工,應嚴格按照混凝土抗滲等級配置混凝土,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應優化減少施工縫的數量;


2  采用防水砂漿抹灰的剛性防水,應嚴格控制抹灰厚度;


3  采用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涂料的,在混凝土基層處理時,應有防止揚塵措施。


9.3.5  采用金屬板材作防水材料時,應對金屬板材進行下料設計,提高材料利用率。金屬板焊接時,應有防弧光外泄措施。


9.3.6  防水作業宜在干燥、常溫環境下進行。


9.3.7  種植屋面應選用耐穿刺防水卷材。


9.3.8  閉水試驗前,應制定回收利用閉水試驗用水的措施。閉水試驗時,應有防止漏水的應急措施,以免漏水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對其它物品的損壞。


9.4  保溫工程


9.4.1  屋面或墻體等部位采用基層加設保溫隔熱系統的方式施工時,應盡量采用高效節能、耐久性好的保溫隔熱材料,以減少保溫隔熱層厚度及材料用量。


9.4.2  應處理好保溫隔熱系統與圍護結構的節點,盡量降低熱橋效應。


9.4.3  外墻保溫工程提倡采用建筑墻體自保溫技術。


9.4.4  現澆泡沫混凝土保溫


1  泡沫混凝土原材料宜采用散裝水泥和袋裝干拌砂漿;


2  泡沫混凝土設備應搭設消音棚;


3  拌制的泡沫混凝土宜采用混凝土泵車、管道輸送;


4  攪拌設備、泵送設備、管道等沖洗水應有收集措施。


9.4.5  工廠生產的無機類(如:發泡水泥板、膨脹珍珠巖保溫板、巖棉板等)、有機類(如:聚苯板、酚醛板等)保溫板施工前應進行排版設計,減少現場切割;采用粘、錨結合的方式與基層粘結牢靠,粘結面積和錨栓的數量等應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現場切割時應有碎屑、粉塵飄灑防治措施。  


9.4.6  漿體保溫類材料應采用袋裝干拌砂漿現場拌合使用,并搭設攪拌機棚。


9.4.7  保溫裝飾一體板保溫


1  保溫裝飾一體板應采用粘、錨結合的方式,與基層墻體連結可靠;


2  應在工廠化生產時完成保溫裝飾一體板側面開槽,并采取防止錨固件墻體打孔等產生楊塵的措施;


3  邊角、線條、門窗洞口邊等部位采用的異型板宜在工廠特制加工,現場直接安裝成形。  


10   機電安裝工程


10.1  一般規定


10.1.1  機電安裝工程施工前,宜采用 BIM 技術對管線空間布置、管線線路長度等進行設計優化,對預留洞、預埋件及管線位置等進行碰撞檢查。


10.1.2  機電安裝工程施工前,給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建筑電氣及智能建筑工程和電梯工程等安裝專業之間,及與建筑裝修等土建專業做好協調和圖紙校對工作。各專業間確認無交叉問題且標高滿足裝修要求后方可進行管道、設備的制作及安裝。


10.1.3  機電安裝工程的預留預埋應與結構施工、裝修施工同步進行,嚴禁破壞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構件及設施。


10.1.4  機電安裝工程材料、設備的存放、運輸應制定保護措施。


10.2  給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10.2.1  在施工方案、平面布置階段制定水系統規劃方案,統籌、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設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統。


10.2.2  針對工程特點,宜設置合理的雨水、二次循環水等非傳統水源的積蓄、處理及利用方案。


10.2.3  使用非傳統水源時,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對人體健康與周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10.2.4  應制定合理的沖洗、試壓方案,成批沖洗、試壓,合理安排沖洗、試壓批次和次數。


10.2.5  給排水及供暖管道打壓、沖洗及試驗用水應有排放、收集措施。


10.2.6  衛生間沖洗用水宜采用經處理后的雨水或中水。


10.2.7  臨時供水管道應與消防管合并使用,宜采用熱鍍鋅鋼管,卡箍連接,以增加周轉次數。


10.3  通風與空調工程  


10.3.1  大型施工項目集中辦公區域可以考慮采用中央空調,耗電量大的主要設備應采用變頻控制;分散區域宜使用獨立分體空調;空調設備應使用新型能效比高的空調設備。


10.3.2  風管制作宜采用工廠電腦下料,集中加工,下料應對不同規格風管優化組合,做到先下大管料、再下小管料,先下長料、后下短料,能拼接的材料在允許范圍內拼接使用。


10.3.3  空調水管道打壓、沖洗及試驗用水的排放應有排放措施,排出水應進行收集再利用。


10.3.4  管道打壓、沖洗及試驗用水應優先利用施工現場收集的雨水或中水。多層建筑宜采用分層試壓的方法,先進行上一樓層管道的水壓試驗,合格后,將水放至下一層,逐層收集再利用。


10.3.5  應加強節點處理,嚴禁冷熱橋產生。


10.3.6  空調系統各設備間應進行聯鎖控制,耗電量大的主要設備應采用變頻控制。


10.3.7  設備基礎的施工宜在空調設備采購訂貨完成后進行。


10.3.8  機房設備位置及排列形式應合理布置,宜使管線最短,彎頭最少,管路便于連接并留有一定的空間,便于管理操作和維修。


10.4  電氣及智能建筑工程


10.4.1  優先采用先進的建筑配電技術、建筑設備電氣控制技術、綠色照明技術、消防及安防設計技術、綜合布線系統設計、防雷接地技術等。如采用聲控、光控等節能燈具、設備,選用變頻技術的節能設備等。


10.4.2  應避免機電設備額定功率遠大于使用功率或超負荷使用設備的現象。


10.4.3  不間斷電源柜試運行時應有噪聲監測,其噪聲標準應滿足:正常運行時產生的A級噪聲不應大于 45dB;輸出額定電流為 5A及以下的小型不間斷電源噪聲,不應大于30dB。


10.4.4  建筑物內大型電氣設備的電纜供應應在設計單位對實際用電負荷核算后進行。


10.4.5  電線導管暗敷時,宜沿最近的線路敷設并應減少彎曲。短管應回收利用。  


10.4.6  臨時用電宜選用低耗能供電導線,線路設計、布置合理,臨時用電設備宜采用自動控制裝置,臨時設施應選用聲控、光控等節能型照明燈具。


10.4.7  宜推廣應用免焊接頭,盡量減少焊錫鍋的使用。如在使用電烙鐵錫焊時到人體距離應不小于 200mm,通常以300mm 為宜。


10.4.8  不間斷電源安裝應注意防止電池液泄漏污染環境,廢舊電池應回收處理。


10.4.9  電氣設備的試運行時間按規定運行,但不應超過規定時間的1.5倍。


10.4.10 深井等特殊作業場所應采用 36V 便攜式低壓照明燈具。


10.5  電梯工程


10.5.1  應優先使用國家、行業推薦的節能、高效、環保的電梯設備。


10.5.2  電梯井結構施工前應確定電梯的有關技術參數,以便做好預留預埋工作。


10.5.3  電梯安裝過程中,應對導軌、導靴、對重、轎廂、鋼絲繩及其他附件按照說明書進行防護。


10.5.4  井道內焊接作業時應保證良好通風,操作人員應佩戴防毒面具或防護口罩,并采取相應的防塵措施。


10.5.5  電梯井口及電梯井道垂直和水平方向洞口應采用標準化、定型化的安全防護設施,確保井洞口安全,防護設施應安全可靠,拆裝方便,并可多次周轉使用。


11   拆除工程


11.1  一般規定


11.1.1  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具備施工總承包資質和相應的能力,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報當地地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頒發備案登記證。


11.1.2  拆除工程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明確拆除對象及其結構特點、拆除方法、安全措施、拆除物的回收利用方法等內容,并經相關各方批準后實施。


11.1.3  拆除工程應貫徹“環保拆除”的原則,應重視建筑拆除物的再生利用,積極推廣拆除物分類處理技術。


11.1.4  建筑工程應按建筑構配件的情況,確定保護性拆除或破壞性拆除方式。  


11.1.5  拆除工程施工應根據建筑物和現場實際情況,合理采用人工拆除、機械拆除、爆破拆除和靜力破碎等方法。嚴禁采用整體拉、推的拆除方法。


11.1.6  拆除工程應對其施工時間及施工方法予以公告,并注明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11.1.7  建筑拆除物處理應符合資源充分利用、就近消納處置的原則。


11.1.8  建(構)筑物拆除后,應按規定對拆除后的場地進行生態復原,防止水土流失和環境污染。


11.2  施工措施


11.2.1  拆除施工現場應配備灑水車或其他噴淋設備,并按照“先噴淋、后拆除,拆除過程持續噴淋”程序操作。


11.2.2  當使用機械或機具鉆孔、破碎結構構件時,應盡量采用帶水作業工藝。確因灑水或噴淋導致建(構)筑物、結構疏松,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11.2.3  裝配式結構、多層磚混結構和構配件直接利用價值高的建筑應采用保護性拆除方式:


1  可采用人工拆除、靜力破碎或機械拆除,亦可幾種方法配合拆除;


2  拆除時應按建造施工順序逆向拆除。


11.2.4  建筑構配件直接利用價值不高的建筑物、構筑物可采用破壞性拆除方式。可采用人工拆除、機械拆除、靜力破碎或爆破拆除,亦可幾種方法配合使用。  


11.2.5  爆破拆除時應控制爆破強度,盡量采取多孔微量爆破等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正式爆破之前,應進行小規模試爆,根據試爆結果完善爆破方案,確保爆破飛石控制在有效范圍內;


2  鉆機鉆爆破孔時,應設置粉塵收集裝置或采用鉆桿帶水作業等減少揚塵的措施;


3  爆破拆除時,可在各爆點四周懸掛塑料水袋降塵;


4  在爆破完成后,應及時用消防高壓水槍進行高空噴灑水霧消塵;


5  在人口密集區、臨街等重點防護區,應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防護網。


11.2.6  在城鎮市區或人員密集區域,當采用靜力破碎方法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  采用具有腐蝕性的靜力破碎劑作業時,灌漿人員必須戴防護手套和防護


眼鏡。


2  靜力破碎劑嚴禁與其他材料混放。


3  鉆孔與破碎劑注入不宜同步進行施工??變茸⑷肫扑閯┖?,作業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


4  使用靜力破碎發生異常情況時,必須停止作業,查清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安全后,方可繼續施工。


11.2.7  人工拆除、靜力破碎作業時,應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拆下的材料、構件、桿件等,應采用垂直升降設備或從溜槽中卸下,或經過樓梯搬運到地面;建筑垃圾可通過原電梯井道或設置的垃圾井道卸下。


11.2.8  對煙囪、水塔等高大建(構)筑物進行爆破拆除時,爆破拆除設計時應考慮控制建(構)筑物倒塌時的觸地振動,必要時應采取在倒塌范圍內鋪設緩沖墊層和開挖減震溝。


11.2.9  建筑拆除場地內的沉淀池、隔油池、化糞池等,應有避免因堵塞、滲漏、溢出等現象而導致對土壤、水等環境污染的措施。


11.3  拆除物的綜合利用


11.3.1  建筑拆除物應根據材料性質進行分類,并加以利用;剩余的廢棄物應做無害化處理。建筑拆除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宜大于40%。  


11.3.2  拆除的門窗、管材、電線等完好的材料應回收重新利用。


11.3.3  拆除的砌體部分,能夠直接利用的砌體材料應回收重新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宜運送統一的管理場地,可作為路基墊層的填料。


11.3.4  拆除的混凝土經破碎篩分處理后,可作為再生骨料配制低強度等級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地基加固、道路工程墊層、室內地坪及地坪墊層。


11.3.5  拆除的鋼筋和鋼材(鋁材)經分揀、集中后再生利用。


11.3.6  拆除的木(竹)材可作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生利用。亦可用于制造人造木材或將木材經破碎機粉碎,作為造紙原料或作為燃料使用。被污染的拆除物(如含汞熒光燈泡,含鉛鉻電池以及油漆等)必須進行無害處理后方能利用。


11.3.7  不得將建筑拆除物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維修廢棄物混入建筑拆除物。  


11.4  拆除場地的生態復原


11.4.1  拆除工程的生態復原貫徹“生態性與景觀性”原則以及“安全性與經濟性”原則。


11.4.2  建筑物拆除后應恢復地表環境,避免土壤流失、被有害物質侵蝕。


11.4.3  拆除工程完成后,場地閑置1個月以上的,用地單位應對拆除后的裸露地面應采取覆蓋、綠化、灑水等防止揚塵措施。


11.4.4  當需要生態復原時, 用地單位或委托施工單位應按拆除后的土地用途進行生態復原。


本導則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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