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開的廣州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三次審議《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修訂草案)》,遵循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的原則,擬對違法加建、改建的當事人拒絕入戶調查取證的處罰條款調整罰款額度,從十萬元調整為五萬元。
另外,經反復斟酌,草案還作出規定:“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向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建設工程供水、供電或者出售預拌混凝土的,收到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配合執法的,按每場所五萬元處以罰款。”
另外,經反復斟酌,草案還作出規定:“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向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建設工程供水、供電或者出售預拌混凝土的,收到整改通知后未按要求配合執法的,按每場所五萬元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