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高崖水庫庫區管委會,縣直有關部門、單位:
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和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09]149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管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建管發[2011]5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和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重要意義
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限期禁止規劃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是減少污染、降低能耗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也是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建筑施工現代化水平,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技術手段,對于節能減排、保護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各鎮(街、區)、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增強對促進預拌混凝土(砂漿)發展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大力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為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二、加強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
(一)在縣城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主要包括高層建筑、公共建筑工程,鉆孔灌注樁(單樁澆筑量3立方米以上,含樁徑600mm及以上的樁基)、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深基坑圍護工程,框架結構、剪力墻結構工程。磚混結構工程自即日起逐步推廣,至今年12月1日起全部應用。
(二)凡在轄區范圍內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關于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施工圖審查機構應認真審查設計文件中關于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有關內容,對未按規定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設計,不予發放《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預算、招投標和簽定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須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
(三)如工程須使用特種混凝土(砂漿),而混凝土(砂漿)生戶企業目前尚無能力生產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建筑工程步量監督部門和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在建設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四)從事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申領預拌站凝土(砂漿)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方可生產經營,并嚴格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五)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制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加強實驗室建設,完善檢測手段,做好生產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質量管理工作,對預拌注凝土(砂漿)質量負責;嚴格執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供應預拌混凝土(砂漿)。
(六)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按《預拌混凝土》( GB/T14902-2003)的標準規定進行驗收。
(七)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管理,嚴格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CB50204-2002)的有關規定施工。
(八)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應派專人參與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全過程質量監控,督促施工方嚴格按設計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施工。
(九)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企業,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該工程不予驗收;情節嚴重的由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十)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需到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實行統一管理。
三、加大政策宣傳,加強推廣使用
各鎮(街、區)、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以節能宣傳周等形式宣傳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對促進節能減排、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的積極作用。要提高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把宣傳工作深入到施工現場,使生產企業和施工企業都能了解法規政策,自覺執行文件規定,努力在全縣營造發展和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良好氛圍。
四、加強組織領導
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組織管理工作。縣經信、發改、建設、交通、財政、公安、環保、質監、城管執法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和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能,認真做好組織和協調工作,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落實各項政策規定。
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和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2009]149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管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建管發[2011]5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和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重要意義
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限期禁止規劃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是減少污染、降低能耗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也是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建筑施工現代化水平,實現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技術手段,對于節能減排、保護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各鎮(街、區)、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增強對促進預拌混凝土(砂漿)發展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大力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為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二、加強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砂漿)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
(一)在縣城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主要包括高層建筑、公共建筑工程,鉆孔灌注樁(單樁澆筑量3立方米以上,含樁徑600mm及以上的樁基)、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深基坑圍護工程,框架結構、剪力墻結構工程。磚混結構工程自即日起逐步推廣,至今年12月1日起全部應用。
(二)凡在轄區范圍內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關于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技術要求進行設計,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施工圖審查機構應認真審查設計文件中關于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有關內容,對未按規定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設計,不予發放《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預算、招投標和簽定施工合同等文件中必須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
(三)如工程須使用特種混凝土(砂漿),而混凝土(砂漿)生戶企業目前尚無能力生產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建筑工程步量監督部門和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在建設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四)從事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申領預拌站凝土(砂漿)生產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方可生產經營,并嚴格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五)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制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加強實驗室建設,完善檢測手段,做好生產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質量管理工作,對預拌注凝土(砂漿)質量負責;嚴格執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供應預拌混凝土(砂漿)。
(六)預拌混凝土運抵施工現場時,供需雙方必須按《預拌混凝土》( GB/T14902-2003)的標準規定進行驗收。
(七)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管理,嚴格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CB50204-2002)的有關規定施工。
(八)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應派專人參與預拌混凝土(砂漿)的全過程質量監控,督促施工方嚴格按設計和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施工。
(九)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企業,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該工程不予驗收;情節嚴重的由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十)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需到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實行統一管理。
三、加大政策宣傳,加強推廣使用
各鎮(街、區)、縣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媒體,以節能宣傳周等形式宣傳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對促進節能減排、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的積極作用。要提高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把宣傳工作深入到施工現場,使生產企業和施工企業都能了解法規政策,自覺執行文件規定,努力在全縣營造發展和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的良好氛圍。
四、加強組織領導
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組織管理工作。縣經信、發改、建設、交通、財政、公安、環保、質監、城管執法等部門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和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縣散裝水泥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能,認真做好組織和協調工作,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落實各項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