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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暫行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12-0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核心提示:臨沂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促進節能減排,改善環境質量,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水泥生產和使用,應堅持“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進一步提高水泥散裝率,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五條  各級應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工作目標和措施,促進散裝水泥發展。

  第六條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承擔散水泥管理的具體工作,其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發改、住建、財政、交通、公安、質監、環保、統計等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散裝水泥管理和發展有關工作。

  第七條  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發改、住建、財政、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并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宣傳,引導城市城區使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農村使用散裝水泥,努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九條  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新建、改建和擴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項目,有關部門應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節能、財政、國稅、地稅等有關部門應加大扶持力度,對利用工業廢渣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企業落實資源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新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符合規劃,并向散裝泥管理機構備案。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一條  新建水泥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按散裝水泥比例85%以上發放能力的要求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已建成水泥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應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逐步達到65%以上或者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比例,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參加技術改造計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水泥生產企業以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生產,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臨沂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各縣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具體時限由各縣確定。

      第十四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運輸應使用專用車輛,并保持車況良好、車貌整潔。

  裝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需要進入城市市區的,應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持機動車行駛證,事先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特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的通行手續,并嚴格按照指定時間和珞線行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

      裝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要1小時以上的,應當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活再行處理。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合理布局農村散裝水泥銷售網點,建立完善農村散裝水泥現代物流配送體系,逐步提高農村散裝水泥使用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向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傾斜,加大對建設農村銷售網點、購置散裝水泥設施設備的扶持力度。

  第十六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及時報送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統計報表,不得拒報、虛報和瞞報,保證報表真實、完整。

  第十七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銷、運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配合接受檢查,并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住建部門應將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情況納入執法檢查范圍,并將檢查情況抄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O

  第十八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國家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或批準緩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得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或者提高征收標準。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票款分離”。其征收、票據、監督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項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調或者挪用。

  第十九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水泥使用單位(個人〉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或拒絕繳納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專項資金。

  國家政策允許正常生產的、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含30萬噸)的水泥企業及粉磨站,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管理;30萬噸以下的由縣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征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等有關規定,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汀的工作人員在散裝水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銜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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