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二、設定依據:
1、《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
2、《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23號);
3、《財政部關于延續農網還貸資金等17項政府性基金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3號);
4、《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號)。
三、申請條件(征收對象):
1、南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辦負責征收的工程除外);
2、南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有袋裝水泥銷售的水泥生產企業;
3、南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
四、申報材料:
1、建設工程項目:(1)項目立項批文,(2)中標通知書或發承包通知書,(3)工程材料預算書,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審查;
2、水泥企業:袋裝水泥每月銷售總量報表;
3、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上年度袋裝水泥用量統計報表。
五、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核算金額—›申請單位繳款入財政專戶—›開具《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憑證》
六、辦理時限:法定辦結時限為10個工作日;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承諾辦結時限為1個工作日。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1.收費依據:
(1)《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桂財預字[1999]62號);
?。?)《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桂財綜[2002]52號);
(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32號)。
2.收費標準:
?。?)建設單位、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每購進使用一噸袋裝水泥征收專項資金3元; (2)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一噸袋裝水泥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1元。
八、窗口權限:
1、受理申報;
2、核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金額;
3、告知繳納、核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相關事項;
4、為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開具廣西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和《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憑證》。
二、設定依據:
1、《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
2、《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23號);
3、《財政部關于延續農網還貸資金等17項政府性基金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3號);
4、《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號)。
三、申請條件(征收對象):
1、南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辦負責征收的工程除外);
2、南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有袋裝水泥銷售的水泥生產企業;
3、南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
四、申報材料:
1、建設工程項目:(1)項目立項批文,(2)中標通知書或發承包通知書,(3)工程材料預算書,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審查;
2、水泥企業:袋裝水泥每月銷售總量報表;
3、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上年度袋裝水泥用量統計報表。
五、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核算金額—›申請單位繳款入財政專戶—›開具《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憑證》
六、辦理時限:法定辦結時限為10個工作日;資料齊全的情況下,承諾辦結時限為1個工作日。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1.收費依據:
(1)《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桂財預字[1999]62號);
?。?)《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桂財綜[2002]52號);
(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32號)。
2.收費標準:
?。?)建設單位、水泥制品生產者等水泥使用單位每購進使用一噸袋裝水泥征收專項資金3元; (2)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一噸袋裝水泥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1元。
八、窗口權限:
1、受理申報;
2、核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金額;
3、告知繳納、核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相關事項;
4、為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開具廣西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和《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