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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出臺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0-09-29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建材報
核心提示: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出臺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日前出臺了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出臺,將使開發區全面實施城市“禁現”。

  據悉,2007年6月,國家6部委下發《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確定青島市為第二批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城市。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廠家生產,經干燥篩分處理的細集料與無機膠凝材料、礦物拌合料和外加劑等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種顆粒狀或粉狀拌合物,屬于新工藝、新材料。實施城市“禁現”、使用預拌砂漿是建筑領域貫徹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促進文明施工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解決建筑質量“通病”等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筑行業思想觀念、施工技術的一場新的革命。

  開發區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要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不得實施擅自改變預拌砂漿的水灰比等可能嚴重影響預拌砂漿性能的行為,確保預拌砂漿的施工及養護質量,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配置必要的儲存、運輸設施,預拌砂漿產品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

  建設工程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30日內,可向開發區散裝水泥辦公室提供使用預拌砂漿的標準稅務發票,按規定比例申請返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還,并由開發區建設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自2011年1月1日起,開發區內新開工建筑工程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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