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是工程建設中重要的主材,在工程的墊層、梁、柱、現澆板等方面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建設材料。實務中,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時都會與商品混凝土企業(攪拌站)產生業務上的聯系,購買工程建設所需的商品混凝土。
筆者在給商品混凝土企業做法律顧問和代理案件時,經常會遇到混凝土工程實務中普遍存在的一種情況,這讓許多商混企業的老板苦不堪言。什么情況呢?說白了還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拖欠混凝土工程價款。
根據我國現在的工程建設“潛規則”,在整個工程建設中,業主“最大”,他似乎主宰著一切,最根本的就是因為他掌握著工程款的支付權,這是一切問題的核心和源頭,一切問題便從這里派生。分析施工單位為什么會拖欠下游單位的款項,只要把整個“工程建設鏈”梳理一下,便會找到答案。業主處于鏈條的上游,他作為發包人,在把工程發包出來的過程中,由于目前“僧多粥少”的買方市場下,他處于優勢地位。
于是,處于中游的施工單位在“接招”時,為了分一碗粥而又不得不朝著所謂“合理低價”的方向走,經常性地低標中標。如果就是如此也就罷了,而現實中預付款制度不完全能夠得以實施,施工單位又往往墊資施工,企業管理費、利潤暫且不論,但施工最重要的工、料、機卻是必須面對且必須解決的問題。
于是,問題由上游轉移到了中游。施工單位的經濟來源全維系在進度款和結算款的支付上。考察現實中的情況,只要是進度款支付不暢、結算款拖延支付,下游企業被拖欠的命運就是毫無疑問的。這是一個奇怪而有意思的現象和循環,上游拖中游,中游拖下游。頗有點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的感覺。作為工程建設主材的商品混凝土如果作為甲供也就罷了,但很多情況下商品混凝土都是乙購。所以施工單位與商混企業簽定合同時,往往是紙面上的付款時間確定而現實中的付款時間完全不確定。什么“結構封頂”、“收到進度款”、“甲方支付后”等等語言文字是司空見慣的表述和“順理成章”的規則。
然而,只要施工單位一天不向商混企業支付款項,商混企業就會承擔一天的風險和損失。現實中存在的情況是業主的確沒有向施工單位付款,而根據施工單位與商混企業的合同,施工單位又已經甚至早就應該向商混企業付款。于是,糾結產生了,商混企業要錢來了。而施工單位也感覺自己很冤:“我不是不付,我也沒得到啊,你們公司我是付得比較好的了,已經付到70%以上,其他的我還沒給他們辦呢。”這是商混企業催款時施工單位說得最多的一句話。應該說,施工單位沒有說假話,也應該說,商混企業沒有義務采納施工單位的理由。因為老百姓常說“ 一碼歸 一碼”,法律上的術語叫做“合同相對性”,我商混企業只認施工單位,至于你施工單位什么原因我不管。
但是,現在筆者要給商混企業說的是,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管。筆者在給商混企業代理案件時,就成功運用這個方法解決了一家施工單位拖欠商混企業近兩年的100多萬元混凝土工程款。其實這個方法并不神秘,就是運用《合同法》上所說的“代位權”制度。
代位權、撤銷權是《合同法》賦予債權人的兩大保全權。是《合同法》在實務中的創新規定,它突破了傳統合同制度的相對性,從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擴張性保護,只要運用得好,在很大程度上非常有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那么什么是代位權呢?《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就是法律制度上的代位權。當然,由于代位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理論界理論問題很多,姑且不論。
從實務運用上來看,由于業主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而導致施工單位無力支付商混企業、建材企業等下游企業的款項,下游企業直接找施工單位往往不奏效,因為施工單位的確沒錢。怎么辦?在這種情況下,商混企業、建材企業等下游企業可以和施工單位協商,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這樣,既利于施工單位工程款的支付,也利于下游企業債權的實現,最終達到三方債權債務的消滅,對三方都是好事。筆者接辦的一個商混案件就是這種情況,當時,施工單位在開發商處尚有未拿到的近500萬工程款,但無力支付商混企業的混凝土工程款,因為拖欠了近兩年,所以商混企業委托本人起訴。本人接案后,經過調查了解,摸清情況后,采取代位權的思路,成功從開發商處為商混企業爭取到了拖欠的工程款。
因此,結合實務中的成功經驗,建議商混企業等下游企業在發生上述情況下,可以考慮行使代位權以保全自己的債權安全。
筆者在給商品混凝土企業做法律顧問和代理案件時,經常會遇到混凝土工程實務中普遍存在的一種情況,這讓許多商混企業的老板苦不堪言。什么情況呢?說白了還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拖欠混凝土工程價款。
根據我國現在的工程建設“潛規則”,在整個工程建設中,業主“最大”,他似乎主宰著一切,最根本的就是因為他掌握著工程款的支付權,這是一切問題的核心和源頭,一切問題便從這里派生。分析施工單位為什么會拖欠下游單位的款項,只要把整個“工程建設鏈”梳理一下,便會找到答案。業主處于鏈條的上游,他作為發包人,在把工程發包出來的過程中,由于目前“僧多粥少”的買方市場下,他處于優勢地位。
于是,處于中游的施工單位在“接招”時,為了分一碗粥而又不得不朝著所謂“合理低價”的方向走,經常性地低標中標。如果就是如此也就罷了,而現實中預付款制度不完全能夠得以實施,施工單位又往往墊資施工,企業管理費、利潤暫且不論,但施工最重要的工、料、機卻是必須面對且必須解決的問題。
于是,問題由上游轉移到了中游。施工單位的經濟來源全維系在進度款和結算款的支付上。考察現實中的情況,只要是進度款支付不暢、結算款拖延支付,下游企業被拖欠的命運就是毫無疑問的。這是一個奇怪而有意思的現象和循環,上游拖中游,中游拖下游。頗有點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的感覺。作為工程建設主材的商品混凝土如果作為甲供也就罷了,但很多情況下商品混凝土都是乙購。所以施工單位與商混企業簽定合同時,往往是紙面上的付款時間確定而現實中的付款時間完全不確定。什么“結構封頂”、“收到進度款”、“甲方支付后”等等語言文字是司空見慣的表述和“順理成章”的規則。
然而,只要施工單位一天不向商混企業支付款項,商混企業就會承擔一天的風險和損失。現實中存在的情況是業主的確沒有向施工單位付款,而根據施工單位與商混企業的合同,施工單位又已經甚至早就應該向商混企業付款。于是,糾結產生了,商混企業要錢來了。而施工單位也感覺自己很冤:“我不是不付,我也沒得到啊,你們公司我是付得比較好的了,已經付到70%以上,其他的我還沒給他們辦呢。”這是商混企業催款時施工單位說得最多的一句話。應該說,施工單位沒有說假話,也應該說,商混企業沒有義務采納施工單位的理由。因為老百姓常說“ 一碼歸 一碼”,法律上的術語叫做“合同相對性”,我商混企業只認施工單位,至于你施工單位什么原因我不管。
但是,現在筆者要給商混企業說的是,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管。筆者在給商混企業代理案件時,就成功運用這個方法解決了一家施工單位拖欠商混企業近兩年的100多萬元混凝土工程款。其實這個方法并不神秘,就是運用《合同法》上所說的“代位權”制度。
代位權、撤銷權是《合同法》賦予債權人的兩大保全權。是《合同法》在實務中的創新規定,它突破了傳統合同制度的相對性,從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擴張性保護,只要運用得好,在很大程度上非常有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那么什么是代位權呢?《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就是法律制度上的代位權。當然,由于代位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理論界理論問題很多,姑且不論。
從實務運用上來看,由于業主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而導致施工單位無力支付商混企業、建材企業等下游企業的款項,下游企業直接找施工單位往往不奏效,因為施工單位的確沒錢。怎么辦?在這種情況下,商混企業、建材企業等下游企業可以和施工單位協商,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這樣,既利于施工單位工程款的支付,也利于下游企業債權的實現,最終達到三方債權債務的消滅,對三方都是好事。筆者接辦的一個商混案件就是這種情況,當時,施工單位在開發商處尚有未拿到的近500萬工程款,但無力支付商混企業的混凝土工程款,因為拖欠了近兩年,所以商混企業委托本人起訴。本人接案后,經過調查了解,摸清情況后,采取代位權的思路,成功從開發商處為商混企業爭取到了拖欠的工程款。
因此,結合實務中的成功經驗,建議商混企業等下游企業在發生上述情況下,可以考慮行使代位權以保全自己的債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