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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凝土攪拌站突發事故致1人死亡!通報來了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7-0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云南滇中新區
核心提示:7月4日,云南滇中新區綜合管理部發布云南滇中新區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3·01”一般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7月4日,云南滇中新區綜合管理部發布云南滇中新區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3·01”一般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3月1日2時23分左右,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改擴建工程云南建投第四建設有限公司攪拌站發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96萬元(含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身亡補助金、精神損失費等所有費用)。


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3月1日凌晨,昆明長水國際機場改擴建工程云南建投第四建設有限公司攪拌站1#水穩攪拌機正在進行水穩料生產作業(供臨時主干道及供水干管項目),1時14分左右,裝載機司機包某波發現1號倉、5號倉堵塞,1時17分左右,云南建投第四建設有限公司項目部管理人員尹某鋒安排余某昆(死者)進行故障處理,1時22分左右,故障處理完畢后恢復正常生產;2時14分左右,5號倉再次堵塞,包某波駕駛裝載機通過鏟斗將余某昆(死者)與馮某斌運送并抬升至5#料倉進行查看堵塞情況,后為便于疏通,余某昆(死者)安排馮某斌去操作間開啟機制砂料倉傳送帶,后獨自一人使用空心鋼管(長約3.2m)進行疏通,2時23分左右,5號倉內已堵塞的機制砂突然坍塌下陷,余某昆(死者)同時被坍塌砂體裹入掩埋,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圖1:5號機制砂倉外側


圖2:5號機制砂倉料口


事故發生后,新區黨工委、管委會高度重視,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對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責任人員


作業人員余某昆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隨意串崗,對該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對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建議


1.程某紅作為云南朝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未嚴格督促、檢查拌合站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及時發現制止本單位人員違規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滇中新區城市建設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2.劉某勇作為云南朝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履行不到位,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滇中新區城市建設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3.況某偉作為曲靖市沾益區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落實項目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實安全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滇中新區城市建設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4.董某芳作為曲靖市沾益區新溢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督促建立健全項目組織機構,未按規定設置項目專職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滇中新區城市建設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5.蔣某作為云南建投第四建設有限公司項目安全負責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消除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施工人員違章作業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滇中新區城市建設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6.李某勇作為云南建投第四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長期忽視拌合站安全生產工作,未定期組織召開周安全例會,未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滇中新區城市建設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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