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建筑垃圾再利用方面剛剛興起探討之勢,而這在不少國家已成為發展得比較完善的工業體系。不妨在這里加以整合,給有志于利用建筑垃圾這塊“金礦”的建材商家以借鑒。
韓國:利用再生龍骨生產混凝土
韓國的人善ENT公司是一家專門生產再生骨料的公司,該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收集、運輸建筑垃圾和生產再生骨料。其生產的再生骨料可分為普通骨料和優質骨料,粒徑為5~40mm。普通骨料可用于鋪路,優質骨料可按一定比例混入生產混凝土。人善ENT公司的辦公建筑就有30%使用了自己生產的再生骨料。并且,經有關部門檢測,該建筑完全符合建筑有關標準的要求。另據調查顯示,像這樣的再生骨料公司在韓國一共有276家,其中漢城就有73家。2002年韓國建筑垃圾的產生量為120141噸/日,再利用量為100209噸/日,再生利用率為83.4%。因此,韓國通過對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即再生骨料的應用,有效地保護了環境和國土資源。
總體來講,這些國家大多施行的是“建筑垃圾源頭削減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過科學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將其減量化;對于產生的建筑垃圾則采用科學手段,使其具有再生資源的功能,如美國的CYCLEAN公司采用微波技術,可以100%的回收利用再生舊瀝青路面料,其質量與新拌瀝青路面料相同,而成本可降低1/3,同時節約了垃圾清運和處理等費用,大大減輕了城市的環境污染。
對于已經過預處理的建筑垃圾,則運往“再資源化處理中心”,采用焚燒法進行集中處理,如德國西門子公司開發的干餾燃燒垃圾處理工藝,可使垃圾中的各種可再生材料十分干凈地分離出來,再回收利用,對于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燃氣則用于發電,每噸垃圾經干餾燃燒處理后僅剩下2~3kg的有害重金屬物質,有效地解決了垃圾占用大片耕地的問題。
日本:建筑垃圾要首先控制源頭
通常建筑材料的原料價格要比再循環的材料價廉,由于國土面積小、資源相對匱乏,日本的構造原料價格要比歐洲高。因此日本人將建筑垃圾視為“建筑副產品”,十分重視將其作為可再生資源而重新開發利用。比如港埠設施,以及其他改造工程的基礎設施配件可以利用再循環的石料,代替相當量的自然采石場礫石材料。
197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范》,并相繼在各地建立了以處理混凝土廢棄物為主的再生加工廠,生產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生產規模最大的可加工生產100t/h。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規定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木材、金屬等建筑垃圾,必須送往“再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日本對于建筑垃圾的主導方針是:盡可能不從施工現場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盡可能的重新利用;對于重新利用有困難的則應適當予以處理。
美國:開始推廣資源保護屋
美國政府的《超級基金法》規定:“任何生產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必須自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隨意傾卸”。在源頭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產生量,促使各企業自覺的尋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途徑。近一段時間以來,美國住宅營造商協會開始推廣一種“資源保護屋”,其墻壁是用回收的輪胎和鋁合金廢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鋼料是從建筑工地上回收來的,所用的板材是鋸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舊的報紙和紙板箱。這種住宅不僅積極利用了廢棄的金屬、木料、紙板,而且比較好的解決了住房緊張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法國:制定廢物管理整體方案
法國CSTB公司是歐洲首屈一指的“廢物及建筑業”集團,專門統籌在歐洲的“廢物及建筑業”業務。公司提出的廢物管理整體方案有兩大目標:一是通過對新設計建筑產品的環保特性進行研究,從源頭控制工地廢物的產量;二是在施工、改善及清拆工程中,通過對工地廢物的生產及收集作出預測評估,以確定有關的回收應用程序,從而提升廢物管理的層次。該公司以強大的數據庫為基礎,使用軟件工具對建筑垃圾進行從產生到處理的全過程分析控制,以協助在建筑物使用壽命期內的不同階段作出決策。例如可評估建筑產品的整體環保;可依據有關執行過程、維修類別,以及不同的建筑物清拆類型,對減少某種產品所產生的廢物量進行評估;可向顧問人員、總承建商,以及承包機構(客戶),就某一產品或產品系列對環保及健康影響提供相關的概覽資料;可以對廢物管理所需的程序及物料作出預測;可根據廢物的最終用途或質量制訂運輸方案;就任何使用“再造”原料的新工藝,在技術、經濟及環境方面的可行性作出評核,而且可估計產品的性能。
荷蘭:建筑垃圾有效分類
在荷蘭,建筑業每年產生的廢物大約為14×106t,大多數是拆毀和改造舊建筑物的產物(石塊、金屬、塑料和木材的雜亂物)。目前,已有70%的建筑廢物可以被再循環利用,但是荷蘭政府希望將這個百分比增加到90%。因此,他們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廢物的傾卸處理、強制再循環運行的質量控制制度。荷蘭建筑廢物循環再利用的重要副產品是篩砂,產量大約1×106t/a。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為此荷蘭采用了砂再循環網絡,由揀分公司負責有效篩砂:依照它的污染水平分類,儲存干凈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韓國:利用再生龍骨生產混凝土
韓國的人善ENT公司是一家專門生產再生骨料的公司,該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收集、運輸建筑垃圾和生產再生骨料。其生產的再生骨料可分為普通骨料和優質骨料,粒徑為5~40mm。普通骨料可用于鋪路,優質骨料可按一定比例混入生產混凝土。人善ENT公司的辦公建筑就有30%使用了自己生產的再生骨料。并且,經有關部門檢測,該建筑完全符合建筑有關標準的要求。另據調查顯示,像這樣的再生骨料公司在韓國一共有276家,其中漢城就有73家。2002年韓國建筑垃圾的產生量為120141噸/日,再利用量為100209噸/日,再生利用率為83.4%。因此,韓國通過對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即再生骨料的應用,有效地保護了環境和國土資源。
總體來講,這些國家大多施行的是“建筑垃圾源頭削減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過科學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將其減量化;對于產生的建筑垃圾則采用科學手段,使其具有再生資源的功能,如美國的CYCLEAN公司采用微波技術,可以100%的回收利用再生舊瀝青路面料,其質量與新拌瀝青路面料相同,而成本可降低1/3,同時節約了垃圾清運和處理等費用,大大減輕了城市的環境污染。
對于已經過預處理的建筑垃圾,則運往“再資源化處理中心”,采用焚燒法進行集中處理,如德國西門子公司開發的干餾燃燒垃圾處理工藝,可使垃圾中的各種可再生材料十分干凈地分離出來,再回收利用,對于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燃氣則用于發電,每噸垃圾經干餾燃燒處理后僅剩下2~3kg的有害重金屬物質,有效地解決了垃圾占用大片耕地的問題。
日本:建筑垃圾要首先控制源頭
通常建筑材料的原料價格要比再循環的材料價廉,由于國土面積小、資源相對匱乏,日本的構造原料價格要比歐洲高。因此日本人將建筑垃圾視為“建筑副產品”,十分重視將其作為可再生資源而重新開發利用。比如港埠設施,以及其他改造工程的基礎設施配件可以利用再循環的石料,代替相當量的自然采石場礫石材料。
197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規范》,并相繼在各地建立了以處理混凝土廢棄物為主的再生加工廠,生產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生產規模最大的可加工生產100t/h。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資源重新利用促進法》,規定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混凝土塊、瀝青混凝土塊、木材、金屬等建筑垃圾,必須送往“再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理。日本對于建筑垃圾的主導方針是:盡可能不從施工現場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盡可能的重新利用;對于重新利用有困難的則應適當予以處理。
美國:開始推廣資源保護屋
美國政府的《超級基金法》規定:“任何生產有工業廢棄物的企業,必須自行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隨意傾卸”。在源頭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產生量,促使各企業自覺的尋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途徑。近一段時間以來,美國住宅營造商協會開始推廣一種“資源保護屋”,其墻壁是用回收的輪胎和鋁合金廢料建成的,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鋼料是從建筑工地上回收來的,所用的板材是鋸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舊的報紙和紙板箱。這種住宅不僅積極利用了廢棄的金屬、木料、紙板,而且比較好的解決了住房緊張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法國:制定廢物管理整體方案
法國CSTB公司是歐洲首屈一指的“廢物及建筑業”集團,專門統籌在歐洲的“廢物及建筑業”業務。公司提出的廢物管理整體方案有兩大目標:一是通過對新設計建筑產品的環保特性進行研究,從源頭控制工地廢物的產量;二是在施工、改善及清拆工程中,通過對工地廢物的生產及收集作出預測評估,以確定有關的回收應用程序,從而提升廢物管理的層次。該公司以強大的數據庫為基礎,使用軟件工具對建筑垃圾進行從產生到處理的全過程分析控制,以協助在建筑物使用壽命期內的不同階段作出決策。例如可評估建筑產品的整體環保;可依據有關執行過程、維修類別,以及不同的建筑物清拆類型,對減少某種產品所產生的廢物量進行評估;可向顧問人員、總承建商,以及承包機構(客戶),就某一產品或產品系列對環保及健康影響提供相關的概覽資料;可以對廢物管理所需的程序及物料作出預測;可根據廢物的最終用途或質量制訂運輸方案;就任何使用“再造”原料的新工藝,在技術、經濟及環境方面的可行性作出評核,而且可估計產品的性能。
荷蘭:建筑垃圾有效分類
在荷蘭,建筑業每年產生的廢物大約為14×106t,大多數是拆毀和改造舊建筑物的產物(石塊、金屬、塑料和木材的雜亂物)。目前,已有70%的建筑廢物可以被再循環利用,但是荷蘭政府希望將這個百分比增加到90%。因此,他們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廢物的傾卸處理、強制再循環運行的質量控制制度。荷蘭建筑廢物循環再利用的重要副產品是篩砂,產量大約1×106t/a。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為此荷蘭采用了砂再循環網絡,由揀分公司負責有效篩砂:依照它的污染水平分類,儲存干凈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