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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拉攪拌車維權”引發兩個判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11-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轉自人民網  作者:人民網
核心提示:“人拉攪拌車維權”引發兩個判決

  鄭州法院認為產品質量有問題,判廠家退還鄭州車主40萬元

  馬鞍山法院認為“人拉車”構成侵權,判車主賠償廠家40萬元

  2006年3月15日,鄭州人劉全軍指揮著幾個親朋,用兩根粗繩把一輛星馬牌混凝土攪拌車,拉到了河南人民會堂廣場的維權現場,請求維權。

  這事被多家媒體報道,星馬公司遂向所在地馬鞍山市中級法院起訴劉全軍侵害名譽權。馬鞍山中院受理并判令劉全軍賠償星馬公司40萬元經濟損失并在媒體上公開道歉。

  所購車輛有問題,劉全軍也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及鄭州市中級法院兩審都判令星馬公司退還貨款及其他損失計40多萬元給劉全軍。

  一個事件,引出兩個不同的判決結果。

  【事件】  “人拉攪拌車”維權反被訴稱“侵權”

  2006年3月15日,劉全軍帶著幾個人將兩根粗繩套在了一輛混凝土攪拌車上,把車拉到了河南人民會堂廣場的“3·15”維權現場,請求維權。

  據了解,這輛攪拌車由安徽星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馬公司)生產。星馬公司是國內一家上市企業,其混凝土攪拌車產銷量是國內老大。

  每年的“3·15”,都是眾多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隨后,“人拉車”事件果然被多家媒體報道、轉載。

  記者通過網絡調出當時的新聞報道看到,當時的圖片顯示,幾個年輕人正拖著攪拌車往前走,車頭上掛著條幅,上書“安徽星馬坑人”等字樣。

  據星馬公司后來起訴劉全軍時稱, 這件事給星馬公司造成的直接影響就是:40多輛攪拌車的訂單被退回,買賣合同被解除。

  于是,安徽星馬公司發布了“關于星馬攪拌車客戶劉全軍投訴事件的鄭重聲明”,聲明稱:“劉全軍購買的車輛自交付至今一直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且車輛在運營過程中,我公司積極安排售后服務工作人員履行售后服務義務,保證了車輛的正常運營。”并同時提出:“劉全軍在2006年3月15日實施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名譽權。”

  【追溯】  新車買回家問題頻頻出

  劉全軍,鄭州人。2005年8月31日,劉全軍花費39萬元購買了一輛星馬牌混凝土攪拌車,準備靠攪拌車拉出一條財路。

  但麻煩隨購車而來。2005年9月1日,即購車的第二天,劉全軍發現該車換擋時有異常聲響,星馬公司稱有響聲為正常現象;1個月后的10月2日,該車行駛到2500公里進行強制保養更換機油時,從發動機里掉出一根螺栓。

  螺栓讓劉全軍感到吃驚,遂提出更換車輛,但對方未予答應。

  2005年10月14日和11月26日,該車又連續出現兩次故障——離合器壓盤及從動盤燒裂,而且該車的底盤后橋殼也出現了漏油。

  劉全軍再次提出退換汽車,對方未答應。劉于是向媒體及鄭州市12315進行了投訴,但星馬公司認為該車出現的問題都及時得到了解決,雙方就此未達成統一協議。

  此后,劉全軍便向法院起訴星馬公司,并在案件審理期間趁“3·15”維權日維權。兩家的較量由此升級至互相起訴,對簿公堂。

  【較量】   雙方各向所在地法院起訴對方

  據了解,2006年1月26日,劉全軍就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星馬公司退還車款39萬元、利息7000多元及財產保險損失6000多元,合計超過40萬元。

  而在鄭州車主劉全軍通過“人拉車”方式維權之后,星馬公司也向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劉全軍侵害了公司的名譽權,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2006年11月23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判令星馬公司退還貨款及其他損失共計40多萬元給劉全軍。由于星馬公司不服判決,后上訴至鄭州中院。2007年8月22日鄭州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2007年6月19日,馬鞍山市中級法院裁定劉全軍構成侵權,判定劉全軍在鄭州市的主要媒體上賠禮道歉,以恢復廠家名譽、消除影響,并賠償星馬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

  【結果】 兩年較量換了個“雙輸”

  馬鞍山市中級法院認為,劉全軍購買攪拌車后認為存在質量問題,繼而向當地新聞媒體、消費者協會投訴維權,并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都是劉全軍作為消費者行使權利的正當方式,但“在2006年3月15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正在審理‘質量糾紛’一案時,劉卻雇了十余民工將涉案汽車貼上侮辱性標語拖至河南人民會堂廣場,已超出了其合法行使權利的范圍”。

  馬鞍山中院認為劉全軍主觀上明顯具有誹謗、詆毀星馬公司的故意,客觀上對星馬公司的名譽也造成了損害,故構成名譽侵權。

  如果按照兩地法院的上述判決結果,鄭州車主劉全軍就能通過鄭州本地的法院收回退車款,但卻因為“3·15”的“維權”而“破財”40萬元,正好又是一輛攪拌車錢。

  而如果星馬公司真的因為劉全軍“3·15”的維權行為而導致40多輛車的合同被解除,雙方自2005年8月31日發生買賣關系的那天起,兩年來的“較量”,卻換來一個雙輸的結果。

  【說法】

  車主否認“人拉車”侵權

  顯然,對于劉全軍來說,賠償汽車廠家40萬元“經濟損失”,是他無論如何也沒有想到的。

  劉全軍說:“去年3月、4月份,我的孩子剛剛出生不久,家里的開支越來越大,而攪拌車的案子不知道什么時候才有結果,于是我就找了親戚朋友幫我拉著車去維權,希望問題盡快得到解決。”

  劉全軍并不認為拉著汽車去維權就是誹謗,也不認為貼上“坑人”就是詆毀。他說:“雖然車還能開,但我擔心出現更多的故障,于是我找人拉著車過去,是為了更好地維持攪拌車當時的狀況。”

  【觀點】

  法學專家稱是維權不是侵權

  對于劉全軍是否侵害了星馬公司的名譽權,商報記者咨詢了省內多位專家,意見基本一致:沒有侵權。

  鄭州大學一位知名民商法專家認為:“既然鄭州的法院已經認定星馬公司的涉案車輛存在質量問題,那消費者劉全軍的投訴反映了基本事實,說坑人或者人拉車,只能說這些做法有些不恰當,但由于確實存在質量問題,不能構成侵權。”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副教授馬明華也認為沒有構成侵權,他說:“相對而言,消費者往往處于弱者的地位,不能將弱者的自助行為動不動就認定為侵害名譽權,廠家、商家得學會自己珍惜自己的名譽、商譽,積極解決消費者提出的質量等問題。”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營說:“雇人拉車的行為本身不構成侵權,目的也是為了維權,人拉車是因為車輛本身比較大,如果產品用手拿到‘3·15’現場呢?是否也構成侵權?”

  昨日,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透露,劉全軍已在此之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明天(2007年11月29日)就將開庭審理。據了解,目前,星馬公司尚未將車款退還給劉全軍,劉全軍也尚未退掉攪拌車,雙方正在為明天的官司忙碌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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