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應急管理局近日公布《嘉興南湖“6·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據悉,2024年6月29日6時27分,嘉興市南湖區大橋鎮廣益路與621村道交叉路口發生一起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與多輛小型普通客車及轎車碰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20.5萬元。
	
經調查認定,嘉興南湖“6·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駕駛員楊慶軍通宵作業,在身體瞌睡狀態下仍繼續上路行駛,通過交叉路口時未注意觀察、未采取措施,碰撞前方正常等候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車輛,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5年4月25日,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楊慶軍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此外,嘉興市鑫路運輸有限公司3人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裝載工人的小客車被撞翻4死4傷
	
肇事的浙FV0689混凝土攪拌運輸車事發時車輛空載,未超重,經鑒定事發時行駛速度為58.71~61.71km/h,未超速(事發路段限速80km/h)。肇事司機楊慶軍,準駕車型為A2,駕駛證狀態正常,未取得《浙江省散裝水泥 預拌混凝土 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員業務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
	
楊慶軍于2024年5月31日到嘉興務工,在嘉興市鑫路運輸有限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無保底工資,按車取酬,多勞多得。經走訪調查,結合其本人供述,楊慶軍近期無不良嗜好,無個人極端傾向,精神狀態無異常,平時身體健康,無高血壓、心臟病等重大疾病史,近期無醫療機構就診記錄。
	
事故中共有1輛小型普通客車和3輛小型轎車被撞,其中傷亡人員均為小型普通客車乘員,均為嘉興蓉欣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人。
	
2024年6月28日13時35分起至29日6時27分期間,楊慶軍根據嘉興市鑫路運輸有限公司安排,駕駛浙FV0689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從嘉興市南湖區大橋鎮嘉興市京建建材有限公司裝載預拌混凝土,分別往返嘉興市市區快速路環線工程工地(二車次)和嘉善中科電子工地(四車次)。6月29日5時50分許,楊慶軍駕車從嘉善中科電子工地卸載后空車返回,于6時27分許,沿嘉興市南湖區大橋鎮廣益路由北向南行駛至621村道交叉路口,追尾撞擊前方等待綠燈放行的由阮某玲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后又與3輛小型轎車相繼發生碰撞,導致普通客車翻滾后車頂著地,造成車內耿某娟、楊某英、代某云、張某坤4人死亡,李某學、代某梅、吳某珍、代某永4人受傷,5車損壞。
	
肇事司機身體瞌睡仍繼續上路行駛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該事故直接原因為:肇事司機楊慶軍駕駛浙FV0689混凝土攪拌運輸車通宵作業,持續裝卸、運輸預拌混凝土近17個小時,在疲勞犯困身體瞌睡的狀態下仍繼續上路行駛,未注意觀察、未采取措施,碰撞正常等候通行的車輛,釀成多人傷亡及多車損壞的嚴重后果。
	
其他可能因素排除:事故調查組通過調查詢問,以及對現場采集資料、相關部門證明材料和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的綜合分析,現場無突發災害、車輛故障及其他影響因素,未發現人為故意情況,排除他殺。
	
楊慶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25年4月25日,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楊慶軍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嘉興市鑫路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家明以及嘉興市鑫路運輸有限公司股東、總經理、公司實際控制人歐陽波,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有關規定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未對公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中存在的大量“疲勞駕駛”“未檢測到駕駛員”的事故隱患采取措施及時消除,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5年6月12日,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陳家明、歐陽波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嘉興市鑫路運輸有限公司車隊長肖建,負責對公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的巡查、生產調度和駕駛員管理,未按照公司《監控室管理制度》和《GPS監控崗位工作職責》有關規定,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2025年6月12日,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肖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此外,建議由南湖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嘉興市鑫路運輸有限公司實施行政處罰。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公職人員在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由屬地紀委監委及有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技防人防措施層層失守
	
事故調查報告總結了事故主要教訓。
	
一是對高風險崗位人員不安全行為失管。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屬于重型貨車,又可以出入城市道路,具有行駛時間長、勞動強度大、連續作業的特點,其固有安全風險較大,同時行車安全又高度依賴駕駛員的勞動習慣、行為習慣、主觀意志和精神狀態。本起事故中,既有肇事司機逐利意愿較強,盲目自信、漠視個人和社會安全的原因,也有混凝土運輸行業對駕駛員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識在內的安全素養培訓不足,日常管理中對駕駛員的身心和家庭狀況、行為習慣關心關注不夠的問題。
	
二是對高風險車輛動態監控等技防手段失靈。肇事的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出廠自帶了衛星定位系統,事故企業又額外購買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但企業既不重視,也不會運用此類數字化技防手段;相關部門組建了基于互聯網的車輛安全共治數字化平臺,但在運行質量及效果評估上缺乏有效的機制,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事故中這些數字化技防手段及其配套的人防措施層層失守,在操作層面存在走樣變形的形式主義問題。
	
三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內生動力不足,責任虛化。事故單位作為運輸企業,企業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管理知識匱乏,管理方式粗放簡陋,對安全生產工作滿足于墻上有制度、臺賬有簽字、手里有證書,安全生產責任制形同虛設。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在推動預拌混凝土行業安全生產齊抓共管和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工作上存在脫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道路運輸領域派生出的新問題、新狀況“認不清、想不到、不會管”,屬地政府監管力量和能力不足,“不知道查什么,不知道怎么查”的問題客觀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