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22時許,山西永鑫通海鐵路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現場發生一起澆筑通廊混凝土支架模型脫落事件。當日20時30分左右,由中鋁國際(天津)建設有限公司施工的原料煤棚第8段28.5米處梁板混凝土澆筑30立方米,施工到22時許突然發生腳手架坍塌,有6名工人和1名混凝土泵車指揮人員掉到底部,被鋼筋混凝土掩埋。目前被埋7人已確認遇難。
這起事故給所有人都帶來了極大的震動和悲痛。事故的原因還在進一步調查中,但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反思。大家不禁要問,事故的事發原因到底是如何造成的?誰可能對此負責?又可能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在刑法中,安全生產類犯罪的罪名數量不少。本案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就三個——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簡單從名字上看,可能難以了解各個罪名的內容及其區別,下面就進行詳細分析。
首先,簡單來說,這三類罪名都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只是因為造成事故的原因以及責任主體不同,才產生了不同的罪名。具體而言,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因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則是指相關單位部門“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
從現有新聞報道中可以看出,造成本案重大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該是腳手架的坍塌,那么,腳手架為什么會坍塌?是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嗎,比如腳手架的施工工藝不對?是安全生產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嗎,比如腳手架的安全技術標準不達標?還是工程本身的質量標準被降低,俗稱豆腐渣工程?不同的事故原因將引向不同的罪名,同時,應當對事故負責的相關責任人員的范圍也會隨之而不同。
就重大責任事故罪而言,責任主體是自然人,而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均可能構成本罪,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就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責任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勞動安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管好理解,這個“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什么?其實就是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人員,比如礦山事故中的電工、瓦斯檢查工等人員。
與此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責任主體是單位,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當然,不是說這一堆單位全都會被判刑。誰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有責任,誰才會被法律制裁,比如,建設單位不合理地壓縮工程造價、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合格,又比如設計單位隨意設計,或是聽從建設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設計要求,還比如施工單位偷工減料,監督單位疏于監督,嚴重失職等等。
總的來說,生命無價,警鐘長鳴。無論事故調查結果是什么,哪些人事后因此被法律所制裁,已經逝去的生命都無法被挽回,我們要認真對待、嚴肅處理此次事故的相關責任人,但更重要的是以此為戒,相關部門和企業應該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避免今后類似的事故再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