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現澆混凝土養護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住建局,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工程混凝土分項施工質量管理,規范現澆混凝土養護工作,落實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提高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預防和減少混凝土裂縫,確保工程結構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養護方案的編制審批要求
(一)各有關單位要健全混凝土養護有關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55008-202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2011等規范標準要求,施工單位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編制混凝土養護方案。方案應針對結構各部位(墻、柱、梁、板、梯等構件及二次結構的構造柱、抱框柱、系梁等)明確具體的養護方法、養護時間及養護措施,并滿足標準規范要求。對梁、板類水平構件要求混凝土澆筑后及時覆蓋薄膜,混凝土終凝后立即進行灑水養護的措施(如不能保持混凝土表面濕潤應覆蓋毛氈或草簾并灑水養護);對于墻、柱類豎向構件,要求每個構件拆模后混凝土表面立即掛毛氈覆蓋并灑水養護的方式。施工單位要如實填寫《混凝土養護情況記錄表》(見附件)。
(二)建設單位做為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應加強混凝土養護工程質量的管理,做好混凝土養護方案審批和落實工作,加強混凝土養護情況檢查。
(三)監理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審核混凝土養護方案,根據混凝土養護方案對混凝土養護全過程進行檢查把關,對《混凝土養護情況記錄表》要如實填寫并簽字,確保養護時間、養護措施的落實。
二、嚴格落實標準規范的技術保障措施
(一)對澆筑完畢的混凝土,應及時進行養護工作。施工單位應按照養護方案落實混凝土養護措施,養護用水應符合要求,養護用水的溫度和構件表面的實際溫度差值不得大于25℃。養護標準為養護期間混凝土表面或毛氈始終處于濕潤狀態。
(二)混凝土強度達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裝模板及支架。要求混凝土澆筑后24h內不得上人堆放物料、安裝模板及支架等作業,否則應提供混凝土強度達到1.2MPa的檢測試驗數據。
(三)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拌制的混凝土,混凝土的養護時間不得少于7天;使用緩凝型外加劑或者大摻量礦物摻合料(粉煤灰或礦渣粉的摻加數量占膠凝材料總量不少于30%,以及粉煤灰和礦渣粉的摻加總量占膠凝材料總量不少于40%)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抗滲混凝土和后澆帶混凝土的養護時間不得少于14天。
(四)地下室底層和上部結構首層柱、墻混凝土帶模養護時間不應少于3天。帶模養護結束后,應采用覆蓋灑水養護至規范規定養護時間。
(五)冬期施工的混凝土,當日均氣溫低于5℃時,不再采用澆水養護的方法,應先在混凝土表面敷設一層塑料薄膜,外側覆蓋毛氈做封閉保溫養護措施(或覆蓋內側帶薄膜的毛氈);當室外最低氣溫不低于-15℃時,采用綜合蓄熱法、負溫養護法施工的混凝土受凍臨界強度不應低于4.0Mpa;當室外氣溫不低于-30℃時,采用負溫養護法施工的混凝土受凍臨界強度不應低于5.0Mpa。當冬期施工采用封閉加熱升溫措施養護混凝土時,應及時補充混凝土表面水分,保持混凝土表面濕潤狀態。
(六)大體積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工程,應按照有關規范要求編制專項混凝土養護方案。
三、加大混凝土養護監管力度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混凝土養護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及省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造成混凝土養護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要責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對因混凝土養護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結構構件實體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范標準進行處理,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