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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混凝土貨款,法院判中建二局支付114萬及利息!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4-25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裁判文書網
核心提示:一次采購卻簽了兩個約定性文件,一個是《混凝土采購合同》,另一個是《補充協議》。在后續出現拖欠貨款情況時,兩份文件的矛盾出現了。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此案中雙方關于貼息的訴訟。法院認為,項目部的章不能變更主合同上的約定。

一次采購卻簽了兩個約定性文件,一個是《混凝土采購合同》,另一個是《補充協議》。在后續出現拖欠貨款情況時,兩份文件的矛盾出現了。


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此案中雙方關于貼息的訴訟。法院認為,項目部的章不能變更主合同上的約定。


拖欠貨款及利息引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2月,鄭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雙方簽訂《混凝土采購合同》,后又另簽訂《補充協議》。鄭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供應混凝土后,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欠1140507.37元貨款未支付。現鄭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與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簽訂的《混凝土采購合同》,并要求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利息及因承兌匯票產生的貼息及手續費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鄭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簽訂的混凝土采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遵照履行。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構成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故對鄭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解除采購合同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混凝土采購合同》于2023年1月6日予以解除;被告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鄭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1140507.37元;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鄭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利息,以1140507.37元為基數,自2021年12月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貼息及手續費成二審焦點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訴。


鄭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訴,請求判令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支付貼息及手續費170120.28元。理由為:在《混凝土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以資金緊張為由,僅能以承兌匯票等方式付款,并要求上訴人先行墊付在此過程中產生的貼息及手續費。同時,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用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承諾:中建二局公司以電匯、轉賬支票、匯票、保理等方式支付貨款,使用票據、保理等方式產生的貼息及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中建二局公司承擔。


中建二局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二項利息部分(利息暫計至2023年2月7日,爭議金額50096元)。理由為:雙方約定逾期支付貨款不支付任何費用。本案合同已有約定不支付任何費用。且本案雙方未做總結算,按照合同第6.2條約定應在封頂后一年內付清,即2023年11月10日,目前未到支付節點,故也不應當支付利息。雙方合同有約定,未經我方蓋章的協議,不具備改變原合同的效力,故我方對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所舉的補充協議不予認可,不應承擔17萬的貼息費。


項目部的章不能變更主合同


二審法院認為,中建二局給付貨款過程中,以票據的方式支付了部分貨款,產生了貼息及手續費170120.28元。浩天公司主張中建二局應承擔該貼息及手續費170120.28元,依據是雙方后簽訂《補充協議》中第1條的約定。但是該約定與主合同《混凝土采購合同》的約定相矛盾,且主合同《混凝土采購合同》明確約定,其他非雙方蓋章的書面協議不具備變更合同的效力。《補充協議》上加蓋的并非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其他公章,而是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部的章,不能產生變更主合同約定的效力。基于此,一審法院認定中建二局不應承擔貼息及手續費170120.28元,并無不當。浩天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23年3月,法院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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