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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無法履行合同?商砼企業被拖欠工程款!法院:“履行困難”并非“履行不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9-2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長安新疆
核心提示:新冠肺炎疫情牽動每個人對社會生產、人民生活造成的影響不可忽視,很多合同義務不能正常履行,引發了不少合同糾紛。

新冠肺炎疫情牽動每個人

對社會生產、人民生活造成的影響不可忽視

很多合同義務不能正常履行

引發了不少合同糾紛



案件情況


2019年8月,昌吉某商砼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簽訂了《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商砼公司向建設公司施工的公寓項目提供混凝土,雙方按月結算。如建設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價款,自應付價款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向商砼公司支付所欠價款的利息。合同簽訂后,商砼公司按約定向建設公司提供混凝土,后經雙方結算,供應混凝土價款共計170萬余元。但建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經商砼公司多次索要未果,遂訴至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建設公司支付欠付貨款,并按照月利率5‰承擔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法院判決


昌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建設公司未按約定支付貨款,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給付貨款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按照雙方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故應當以欠付貨款為基準,按月利率5‰承擔自應付款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決后,建設公司認為受疫情影響,公司處于停工狀態,未支付貨款系由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故不應向原告賠償損失,提出上訴。


二審中,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耐心釋法,告知建設公司作為市場主體,不論是大型企業還是中小微企業,均應依法誠信經營,信守合同,任何一方如果違約必會為自身的違約行為付出代價。并且商砼公司已經自行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了酌減,疫情之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影響,建設公司不能僅從自身利益出發而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逃避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法官的積極引導下,建設公司自愿撤回上訴,且該案現已經自動履行。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官說法


合同當事人受到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約定,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對于非金錢債務的履行,因疫情防控措施原因導致無法交付,一般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本案系金錢給付義務,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會影響金錢債務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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