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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混凝土企業車輛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4-1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轉載
核心提示:2022年11月18日14時44分,在深汕特別合作區鲘門鎮東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廠區內,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一名人員死亡。

2022年11月18日14時44分,在深汕特別合作區鲘門鎮東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廠區內,發生一起車輛傷害事故,造成一名人員死亡。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11月18日14時42分,李某杰駕駛混凝土攪拌車(車牌號:粵ADQ975)進入東成混凝土公司砂石分離作業區域,倒車駛上砂石分離作業平臺(平臺長約11m,高約2m,寬約8m,見圖1)。


圖1 砂石分離作業平臺


14時43分,李某杰將攪拌車停于砂石分離作業平臺斜坡上。14時44分,李某杰下車到車尾將攪拌車卸料槽對準砂石收集槽,啟動攪拌車尾部操作系統使攪拌罐逆轉,同時打開平臺放水開關,攪拌罐隨后向砂石收集槽排出剩余物料,期間李某泉駕駛鏟車停在李某杰攪拌車車頭前5m左右距離處。


14時45分,攪拌車突然向前溜車,李某杰發現攪拌車溜車后,立即跑到攪拌車車頭前面并用雙手阻擋車輛下滑,后被攪拌車向前溜車擠壓卡在攪拌車和鏟車之間(見圖2)。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圖2 事故現場


15時07分,120急救車到現場后將李某杰送至汕尾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


17時30分,李某杰經汕尾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與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區應急管理局會同深汕公安分局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處置,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第一時間將該起事故初步調查信息上報至市應急管理局。


綜上,該起事故信息報送渠道通暢,信息流轉及時,應急響應迅速,響應程序正確。


三、事故損失和善后處置情況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李某杰(死者),男,42歲,湖北棗陽人。根據廣東廣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粵廣正[2022]病鑒字第34號),死者李某杰系胸腹部遭受碰撞、擠壓及氣管異物堵塞,因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92萬元人民幣。


(三)善后處置情況


善后工作得到妥善處置,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影響,遇難者家屬善后工作處置完畢,未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情形。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攪拌車司機李某杰安全意識淡薄,使用的攪拌車制動系統不合格,在斜坡上停車作業未采取可靠的措施固定車輛,在攪拌車向前溜車時,李某杰應急處置錯誤,跑到攪拌車車頭前面用雙手阻擋車輛下滑,被攪拌車擠壓到鏟車上,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間接原因


1.東成混凝土公司未建立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辨識出砂石分離作業平臺存在的風險,未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現場未張貼警示標志,未制定并張貼砂石分離作業操作規程,未制定砂石分離作業平臺防溜車安全措施,對運輸車隊安全管理不到位,對車隊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


2.德榮貨運部未對車隊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車隊駕駛人員缺少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風險意識淡薄,不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未能及時發現并排除車輛存在的安全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鲘門鎮東成攪拌站“11·18”車輛傷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調查組對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1人)


李某杰,德榮貨運部混凝土攪拌車駕駛員。作為涉事車輛的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攪拌車,在作業時未采取可靠的措施固定車輛,在攪拌車向前溜車時應急處置錯誤,導致事故的發生,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2家)


東成混凝土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未建立落實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東成混凝土公司處以行政處罰。


德榮貨運部,未對車隊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發現并排除車輛存在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由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對德榮貨運部處以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2人)


羅某輝,東成混凝土公司總經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按要求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組織建立并落實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建議由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以行政處罰。


黃某海,東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車隊長兼安全員,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消除項目現場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議由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其處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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