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馬路上一顆小石子也有可能引發大事故。
湖南衡陽一男子騎車摔成十級傷殘,
罪魁禍首竟是馬路中間的一堆混凝土。
誰來承擔責任?
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劉某騎車回家行駛至衡南縣某村道時,因撞到傾倒在馬路中間的混凝土而摔倒。受傷后劉某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20余天,共花費醫療費24577元。經鑒定,劉某因此次摔傷被評定為兩個十級傷殘。
馬路中間怎么會有混凝土?原來,某建設公司承建了某醫院住院樓項目,并與某租賃公司簽訂合同,租用該公司的泵車進行施工。
事發當天,泵車在完成混凝土澆筑工作后尚有部分混凝土剩余,施工工人經工地管理人員同意后,將泵車內剩余的混凝土傾倒在工地外的馬路中間。
傍晚時分,劉某騎車經過該路段時,現場既沒有工作人員提醒,也沒有設置路障或警示標志,加之天黑視線不好,導致劉某摔倒受傷。
劉某向某建設公司和某租賃公司索賠,要求賠償各類損失共計15萬余元。但兩公司都不愿承擔,辯稱受傷是劉某自己不注意安全導致,無奈之下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衡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公共道路上傾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某建設公司作為案涉工地的施工單位,對工地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含混凝土)負有管理責任,對施工所剩余的混凝土應盡到妥善處理義務;某租賃公司為案涉泵車提供方,對其所提供的泵車及司機負有管理責任。但某建設公司與某租賃公司均怠于履行管理職責,共同將施工所剩余的混凝土隨意傾倒在公共路面,導致劉某騎車經過時摔傷,故兩被告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侵權責任。
經法院認定,劉某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3.59萬元,扣除某租賃公司前期墊付1萬元,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某建設公司和被告某租賃公司共同賠償劉某12.59萬元。
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兩被告施工安全意識相對淡薄,管理程序顯然亦不符合規范,需引起重視,以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同時,也提醒廣大民眾夜間行駛時應提高安全意識,保障自身出行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九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