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6日從珠海市生態環境局獲悉,去年國慶期間,某企業因涉嫌未編制突發環境應急預案被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該企業在接受生態環境部門送達的執法文書后“置若罔聞”,本應15天內繳納的罰款拖了數月仍不履行,近日被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罰款金額也因此加倍、由原來5.5萬元變成11萬元。
案情回顧:
砂場柴油泄漏六天未處置
事情回溯到2020年10月6日,市生態環境局斗門分局接斗門區應急局通報:斗門區黃楊工業區金砂砂場內發生一起因攪拌站發電機故障導致柴油泄漏的突發事故。市生態環境局斗門分局當日值班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經查,該柴油泄漏事故發生在2020年10月1日,直至6日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該攪拌站進行檢查并指導處理柴油泄漏事故后,該攪拌站負責人朱某才采取相關應急措施。
由于該攪拌站未依法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柴油泄漏事件發生時,未立即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市生態環境局斗門分局執法人員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朱某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宣貫相關法律政策。
“當時沒想到會負法律責任,所以沒有上報公司情況。”朱某向執法人員表示。
加倍罰款:
5.5萬元罰款變11萬元
事發后,市生態環境局斗門分局執法人員立即找到攪拌站所屬中山市某機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趙某了解情況。趙某承認了砂場攪拌站確實是隸屬于其公司的下屬項目。市生態環境局遂于2020年12月1日向其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其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中山市某機械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5.5萬元,并于2月2日送達至該公司。告知其限于收到決定書后15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可該公司卻“無視”已經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既不繳納罰款,也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此后,珠海市生態環境局又于2021年6月16日發出《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責令該單位在收到催告書后10日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繳納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5萬元,但該公司依然“置若罔聞”。
鑒于該公司未能如期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珠海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9月22日向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5.5萬元罰款及加處罰款5.5萬元,共計11萬元。10月27日,經金灣區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案件已審查終結,準予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