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混凝土客戶朋友們,新冠疫情目前依然嚴重,我們和大家一樣,一方面時刻關注疫情動向,另一方面,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盡快投入工作。安全、高效工作,是我們盡快戰勝疫情的法寶。我們梳理了非典期間的司法案例,以及此次疫情的相關情況,對受新冠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總結了相關對應措施,在這里跟大家作一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式公開表態,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政府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這是國家權威部門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問題的正式表態,與2003年非典時的處理方式一致。非典期間,最高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同樣認定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混凝土企業疫情期間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時,如何處理呢?
首先,對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做全面梳理,根據客戶和項目情況,逐一做好風險評估工作,包括不能正常供貨的方量、時間、與客戶溝通情況等。
其次,要搜集和保存好相關證據材料,包括各級政府部門發布的延遲復工、禁止開工通知,海陸空延運、延飛、取消通知或證明,上游供貨商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供貨的通知或證明,履行合同的員工因疫情無法到崗的證明等。
再次,要第一時間通過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通知對方。如果疫情結束后沒必要履行合同,或完全無法履行合同的,要與對方協商解除合同;如果疫情結束后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的,要與對方協商變更合同,或延期履行,或變更供貨時間和數量;如果無法判斷疫情什么時候結束以及結束后是否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如實告知,協商變更或終止合同。以上三種情形下,不管與對方是否協商一致,都要保存好錄音、短信或微信聊天記錄,條件允許的,通過郵件或當面簽訂書面協議,協商內容包括部分或全部免除己方的責任。如果與對方無法協商一致,要明確表明自己的態度,完成法律規定的及時通知和減少對方損失的義務,并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己方的責任。
最后,提示大家,國家和廣東省規定復工時間不得早于2月9日24點前,在此時間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毫無疑問屬于不可抗力,但在此之后仍無法履行合同的,要證明仍屬于不可抗力,證明標準更高,證明難度更大,請大家務必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材料,如當地政府部門對于復工時間有更晚要求的通知,如履行合同的員工受疫情影響無法到崗的證明,原材料商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供貨的證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