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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地區發布水泥及混凝土違反條例罰款的細化標準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10-09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江西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處罰細化標準意見的函稱:根據《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省政府令第196號),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事項制訂了細化量化標準,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處罰細化標準意見的函稱:根據《江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省政府令第196號),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事項制訂了細化量化標準,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標準如下:


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監管


處罰依據:


《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


處罰條款:


一、《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


細化標準:


1、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由企業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能確定袋裝水泥使用數量的,按已使用的袋裝水泥量處以每噸300元罰款;


2、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由企業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能確定袋裝水泥使用數量的,按已完成的水泥制品的混凝土量處以每立方米100元罰款。


處罰條款:


二、《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但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細化標準:


1、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已使用的袋裝水泥數量,處以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罰款;


2、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按已使用的袋裝水泥數量,處以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罰款;


3、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已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罰款;


4、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施工單位按已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數量,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罰款。


處罰條款:


三、《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 在國家規定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區域內,預拌砂漿的管理按照本條例有關預拌混凝土的規定執行。


細化標準:


1、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預拌砂漿而未使用的,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按已現場攪拌砂漿的數量,處以每噸砂漿70元罰款;


2、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預拌砂漿而未使用的,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施工單位按已現場攪拌砂漿的數量,處以每噸砂漿7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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