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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混凝土協會關于混凝土企業應對水泥企業壟斷漲價的法律應對策略和號召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9-1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武漢混凝土協會法律服務中心
核心提示:當前水泥供應廠家涉嫌橫向聯合壟斷的連續漲價行為激起了大家的共同憤慨,此次強制性漲價的霸道作法,其行為實質已經構成多項違法,各會員單位應該團結在協會周圍,以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依照協會安排,法律服務中心暨法律顧問積極思考現就如何依法維權提供以下應對依據和措施,號召大家團結一心,共同反擊壟斷行為。

各會員單位:


當前水泥供應廠家涉嫌橫向聯合壟斷的連續漲價行為激起了大家的共同憤慨,此次強制性漲價的霸道作法,其行為實質已經構成多項違法,各會員單位應該團結在協會周圍,以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依照協會安排,法律服務中心暨法律顧問積極思考現就如何依法維權提供以下應對依據和措施,號召大家團結一心,共同反擊壟斷行為。


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基于上述規定,合同單價變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合同變更單價必須符合以下四點:


1、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2、合同的變更在原則上必須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


3、合同的變更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4、合同變更必須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締結、履行、變更、解除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非經過合同相對人的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單方提出變更或者單方變更不成后擅自終止合同,如有擅自變更或者單方終止行為,構成合同法意義上的違約,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等形式。


具體到本輪水泥廠單方提出漲價而言,水泥廠未經與混凝土企業協商一致,不得單方漲價!未協商一致我們混凝土企業可以要求水泥廠繼續履行供應義務。如單方漲價未得到混凝土企業簽字確認擅自停止供應,則水泥廠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基于以上法理,提出以下應對策略:


第一、全體會員單位拒簽水泥廠送過來的漲價函,策略上要求其留下漲價函,然后書面告知其不同意漲價并要求其協商,以便保留維權證據。


第二、如水泥廠擅自停止供應水泥,混凝土企業去函告知其必須履行供應水泥義務,并告知如不履行供貨義務將提起民事訴訟維權。


第三、提前做好在供工地的安撫和告知工作,說明可能發生停供混凝土的情況以及發生停供的原因,請工地予以諒解,并承諾一旦水泥廠恢復供應后將迅速恢復供應混凝土。


協會法律服務中心和法律顧問和大家一條心,保留采取進一步依法維權的后續應對手段,直至取得最終的勝利。


團結一心,勝利必將屬于依法維權的混凝土企業!


武漢混凝土協會法律服務中心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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