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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滄州:肅寧縣"三無"混凝土攪拌站遍地開花 誰來監管?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5-2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河北法制報
核心提示:“沒有名字、沒有掛牌,甚至沒有任何手續的混凝土攪拌站,機器晝夜轟鳴,運輸車輛排隊等候,這些緊鄰公路和村莊的混凝土攪拌站,場內沙子、石子等原料如小山似的裸露在外,沒有任何的防護措施,遇到大風天氣粉塵四處飛揚,遮天蔽日,對附近村民生產生活影響很大……”這是4月13日上午,記者驅車在河北省滄州市肅寧縣區域內所看到的讓人震驚的一幕。

村莊里面的混凝土攪拌站


“沒有名字、沒有掛牌,甚至沒有任何手續的混凝土攪拌站,機器晝夜轟鳴,運輸車輛排隊等候,這些緊鄰公路和村莊的混凝土攪拌站,場內沙子、石子等原料如小山似的裸露在外,沒有任何的防護措施,遇到大風天氣粉塵四處飛揚,遮天蔽日,對附近村民生產生活影響很大……”這是4月13日上午,記者驅車在河北省滄州市肅寧縣區域內所看到的讓人震驚的一幕。


路邊沒有名字的混凝土攪拌站


這些遠遠的就看到四個高聳的大鐵桶“三無”混凝土攪拌站,每個廠區大約占地在20畝左右,從運輸車輛排隊等拉運混凝土的現狀看,攪拌站的生意異常紅火。除了幾家正在建設外,都正在加緊生產。由于混凝土攪拌站位置比較分散,探訪完散布在肅寧縣城關鎮城南鐵路橋路東、尚村鎮趙河村(村西)、梁家村鎮太師莊村貨場路東、窩北鎮政府往南路東、河北鄉韓村糖廠往南(瀧泉面業西側)、窩北鎮大張莊村南(肅獻界路東)、窩北鎮大張莊村西路北、萬里鎮萬里村農村信用社對面等不同區域的8戶混凝土攪拌站,耗時近4個小時。


運輸車輛正在排隊生產


為什么異常紅火的混凝土攪拌站門口卻無任何牌子說明它的身份?隨即,記者趕到肅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了解詳情。該局一苗姓副局長稱:“根據滄建【2013】15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滄州市預辦商品混凝土企業管理的意見》文件第二條第四款‘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預辦商品混凝企業,須提供發改部門批準文件和市住建部門同意意見書方可辦理。’所以這些企業沒有營業執照,不歸工商監管。”記者問到該由那個部門來監管?苗副局長沒有直接答復,而是說下午局長回來后讓他和主管縣長請示一下,看看怎么辦。當日下午5:30左右,苗姓副局長稱“局里已經商量好了,準備給縣政府打報告。”


次日,記者聯系苗副局長問給政府的報告打好了沒有?苗副局長稱:“你們昨天來采訪時說的8戶混凝土攪拌站的地址我沒記住,你們重新再給我提供一下,我們再去調查情況。”無奈,記者又將8戶混凝土攪拌站的詳細地址寫了一份送到了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該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肅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又是如何處理的呢?4月21日,記者再次聯系到苗副局長,她又稱:“8處經營場所全部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8戶中有3戶,經營范圍含有“水泥制品”。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類別標準,水泥制品包括商品混凝土,所以屬于合法經營;另外,5戶營業執照上沒有水泥制品或商品混凝土,超出了經營范圍。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我局立即責成相關分局對所涉及的5戶超范圍經營戶進行立案調查,如情況屬實,我局將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相應的處罰。”


市場管理局提供的8戶混凝土攪拌站的營業執照名稱和時間


據知情人反映,8戶混凝土攪拌站都沒有土地手續。從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營業執照明細上看到這8戶混凝土攪拌站從開始建設至今正常生產最長時間的有4年之久,最短時間也已半年多的時間,國土局是如何監管的呢?4月15日,記者到國土局了解情況。國土局辦公室王主任稱:“萬里鎮萬里村的這1戶原來是個糧站,有建設用地手續,其它的7戶都沒有土地手續。其中河北鄉韓村糖廠往南、窩北鎮大張莊村南(肅獻界路東),這2戶已經組好卷遞交到了法院,另外的5戶正在調查組卷,組卷一般需要6個月的時間,土地局沒有強制執法權,只能走執法程序,至于法院什么時候受理,我們就不知道了。”


按照相關規定,新建企業必須辦理環評手續,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那么,肅寧縣這8戶混凝土攪拌站是否辦理了環評手續?4月15日,記者到環保局找到了主管的趙副局長,他稱:“環保局不知道這種情況,馬上派人下去調查,現在省里正在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查實了馬上實施停工、拆除、取締措施。”4月19日,記者再次到該縣環保局,趙副局長稱:“已經調查摸底完了,情況屬實,8戶混凝土攪拌站都沒有環評手續,沒有任何的防護措施。我局已經讓執法大隊現場下達了責令停工通知書,并且已給政府打完報告了,要求聯合執法,對這些企業進行停產、拆除、并予以取締。”


4月20日,記者再次到肅寧縣8戶混凝土攪拌站現場查看,發現這些混凝土攪拌站并沒有被關停,依然在違法生產。


記者又電話聯系趙副局長,他稱“我趕緊跟我們管執法的局長聯系,不行采取非常手段吧,一個人盯一個點也讓它們停工。”


4月21日,記者電話聯系趙副局長,問“為什么8戶攪拌站還沒有停工?不是一個人盯一個點嗎?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嗎?”他稱“是嗎?這樣我再跟我們局長匯報一下,隨后這一兩天我們的處罰決定書也就跟著下去了。我給他提了這個建議了,但是他執法那邊不歸我管,他這兩天我們這事還比較多,他一直安排這些呢。因為我們沒有強制權,如果確實需要強制就得報政府,反正我們要求讓他們停工,他們不停我們就按著法律程序一步步走,不行申請法院執行,還有我們再給政府打報告,政府這邊他們得組織相關部門給他們斷電、拆除,我們一個部門做這個是沒法做的,得聯合執法才可以。”


未做任何防護措施的混凝土原料


記者再聯系環保局趙副局長,他的電話就一直沒人接聽。


記者隨后到肅寧縣政府辦,要求采訪主管縣領導,被政府辦工作人員拒之門外。


肅寧縣政府以及各相關部門面對“三無”混凝土攪拌站在轄區內的肆意行為,為什么互相推諉,不監管、不采取強制措施,任由其違規生產達4年之久呢?為什么肅寧縣政府辦工作人員將記者拒之門外,不敢面對?此“三無”企業究竟應該由那個部門監管呢?記者將繼續跟蹤報道。


【律師點評】


本文反映的問題包括三個方面:無照經營問題;未經環評問題;土地違法問題。


一、無照經營問題


1、行政執法主體


國務院令第370號《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五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范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2、行政不作為的后果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環境污染問題


1、行政執法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第十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環保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八)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土地違法問題


1、行政執法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稱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2、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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