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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處置“僵尸企業” 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的國企改革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3-31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北京工商大學商學院 趙美辰
核心提示:本文從“僵尸企業”的提出出發,探討其危害,并討論其與“供給側改革”的關系,以及其對國企改革的意義。同時對“僵尸企業”、“供給側改革”、國企改革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梳理,最后對改革給予肯定。

本文從“僵尸企業”的提出出發,探討其危害,并討論其與“供給側改革”的關系,以及其對國企改革的意義。同時對“僵尸企業”、“供給側改革”、國企改革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梳理,最后對改革給予肯定。


談談“僵尸企業”


1.“僵尸企業”的含義


什么是“僵尸企業”?“僵尸企業”(zombie enterprises)是經濟學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個經濟學概念,指那些無望恢復生氣,但由于獲得放貸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閉的負債企業。根據這個概念我們并沒有辦法找出哪些是“僵尸企業”,因為沒有具體的定量指標,那么在實際操作中我們怎么判斷哪些是“僵尸企業”呢?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指出“對不符合國家能耗、環保、質量、安全等標準和長期虧損的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實行關停并轉或剝離重組,對持續虧損3年以上且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的企業采取資產重組、產權轉讓、關閉破產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處置‘僵尸企業’,到2017年末實現經營性虧損企業虧損額顯著下降”。根據會議內容,“僵尸企業”至少有3個特征:產能過剩、連續虧損3年以上、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這樣就給國有“僵尸企業”貼上了清晰明確的識別標簽。


2.“僵尸企業”的危害


在了解什么是“僵尸企業”之后,我們會想,“僵尸企業”的危害到底有多大,或者說,清理處置“僵尸企業”的緣由是什么?僅僅是因為它們連續虧損嗎?顯然不是,我們需要知道更深層次的原因。


第一,市場的完善程度要看其資源配置效率,要把資源優先分配到效率最高的企業。而“僵尸企業”的存在卻打破了這種平衡,它們長期虧損、效率低下,甚至資不抵債,但銀行或政府的資源仍然往這些企業輸送。就像蹺蹺板一樣,社會總資源是有一定容量的,一些地方分配的多了,總會有另一些遭受到損害,這樣就會造成“優汰劣勝”的怪現象,從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第二,雖然銀行或政府不斷給予“僵尸企業”各種支持,但由于企業本身產能過剩或者其他問題,它們不可能恢復得如同正常企業一般,只會不斷的虧損。投入的資金并不能得到回報,這就引出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


第三,做一個極端的假設,如果整個社會都是“僵尸企業”會是一番什么樣的景象?毋庸置疑,國民經濟會毫無生機可言,效率低下的“僵尸企業”如同“行尸走肉”般茍延殘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沒有經濟基礎做后盾,國家建設從何談起?所以,“僵尸企業”的存在會影響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阻礙經濟效率的提高。


“僵尸企業”與“供給側改革”


1.了解“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2015年11月10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1次會議上提出“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隨后18日,在亞太經合組織APEC工商領導人峰會上又提出了“供給側改革”。那么,“供給側改革”是什么意思呢?


其實很容易理解,“供給側”是與“需求側”相對應的概念。“需求側”有投資、消費以及出口三駕馬車;“供給側”有勞動力、土地、資本以及創新四大要素。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供給側”的四大要素都是經濟增加的潛在條件,也即是說,對“勞動力、土地、資本以及創新”進行改革,可以創造經濟增速的潛在條件,配合“需求側”可以實現經濟增速的顯性化。從而得出,“供給側改革”也即是要調整經濟結構,對四大要素進行優化配置,提高供給體系的質量和效率,最終實現經濟增速。


2.“僵尸企業”的“出清”與“供給側改革”的關系


首先,清理處置“僵尸企業”是“供給側改革”工作的一部分,怎么理解呢?“僵尸企業”的“出清”主要是解決產能過剩問題,而產能過剩與“供給側改革”中的“勞動力、資本、創新”三大要素都有密切的關系。比如,處置“僵尸企業”的方法之一是企業進行裁員同時出售固定資產,因為這樣可以很快地解決產能過剩問題,使市場需求與產能重新保持平衡。其中,“裁員”與“出售固定資產”就是對“勞動力”和“資本”的重新配置。而且,在“供給側改革”中,化解產能過剩也是落實改革方案的一個重要步驟。再比如,對于“僵尸企業”中落后的產能,直接選擇“關閉破產”,這是“供給側改革”中對創新的改革。不破不立,不把落后的產能淘汰掉,新型企業就無法創立,創新的動力也就無法推進。同時,這也與改革中的資本要素有關,資本要素改革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提升企業盈利,而淘汰落后產能,創建新產能正是企業提升盈利的方法。可見,清理處置“僵尸企業”是“供給側改革”的操作性實施。


其次,“供給側改革”對“僵尸企業”的“出清”給出了理論依據。我們經常說理論來源于實踐而又指導實踐。一個方案,必須要有理論依據的支撐才會讓人信服。我們覺得“僵尸企業”不應該存在,是因為我們了解“僵尸企業”帶來的很直觀的危害,它們長期虧損,它們占用資源,但卻很少去從經濟結構層面去考慮“出清”的頂層理論依據是什么。“供給側改革”從國家宏觀經濟角度對“僵尸企業”的處置提供了戰略理論依據,這使得“僵尸企業”對有關政策的推行變得更加穩健有力。


由此可見,“僵尸企業”的出清與“供給側改革”一個實踐一個理論,二者相輔相成。


由處置“僵尸企業”看國企改革力度


2015年9月13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企改革頂層設計方案正式出臺。《意見》指出“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清理退出一批、重組整合一批、創新發展一批國有企業,建立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充分發揮失業救濟和再就業培訓”。人們希望國企改革,雖然不了解真實的內部情況,但對于國企,我們知道它存在著很多問題。所以,我們期盼的不僅僅是改革方案的出臺,而是能否真正的進行深入全面的改革。


1.“僵尸企業”改革的難處


國企改革中處置“僵尸企業”,指的是處置國有“僵尸企業”,很多都是國有大型企業,處置的難度不僅在于其大,難處置,更在于其牽連甚廣。


首先,“僵尸企業”之所以能夠存活,主要是因為銀行貸款或政府補貼,從他們的角度,并不希望看到他們“苦心經營”的“僵尸企業”被處置,或許是因為這些企業對于地方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也或許是為了社會穩定。不管銀行或政府的擔憂何在,處置“僵尸企業”都會使他們“元氣大傷”:銀行貸款收回的希望完全破滅、企業倒閉導致稅收減少政府很多工作都無法開展。所以想要他們主動配合改革需要解決他們對利益損害的擔憂。這期間又會涉及很多問題。


其次,處置“僵尸企業”主要有三種方式:資產重組、產權轉讓、關閉破產。無論哪一種方式,不可避免地會引發相同的一個結果:裁員。很多國企,不管是營利性質的還是公益性質的,他們往往肩負著比一般企業更多的社會責任,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創造就業機會。當地政府或銀行可能會從當地就業率考慮,不愿意看到這些企業倒閉,實際上它會引發整個社會的不穩定,這是誰都不愿意看到的。如何進行失業救濟和再就業培訓,這些都是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


2.由處置“僵尸企業”看國企改革魄力


從古至今,由外到中,沒有哪一次改革是不難的,既然是改革,總會損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但,不破不立,隨著社會的進步發展,改革總要進行。有多大程度承擔改革結果的自信,就有多大程度的改革魄力。


改革魄力不僅在于知道改革的方向是對的而無所顧忌,更在于可以妥善處理改革進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這比改革本身更重要。處置“僵尸企業”只是國企改革的一部分,但卻是改革的一大難點,政府的痛點。它不僅本身牽連廣泛,還涉及改革的多個層面。改革的進行應該由點到線,由線到面,對“僵尸企業”采取硬處理就是改革力度的一個體現。“窺一斑而見全豹”,對于“僵尸企業”必須有“壯士斷腕”的智慧,才能推進國企改革質的發展。


啟示


1.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的國企改革對處置“僵尸企業”的指導意義


我們已經知道“供給側改革”是從宏觀經濟的角度對處置“僵尸企業”給出理論依據,針對的是國民經濟結構的優化配置,重點在于結構的調整。國企改革是從頂層設計的角度給出了處置“僵尸企業”的方向,針對的是國有“僵尸企業”,重點在于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那么,對于“僵尸企業”問題而言,“供給側改革”與國企改革是否重復了呢?其實不然!兩個改革從不同的方向對“僵尸企業”的處置給出指導意見,這樣就避免了看待問題的片面性,根據兩個約束條件,找出問題的最優解,也可以達到利益損害的最小化。


同時,“供給側改革”與國企改革,二者也是相互滲透的。“供給側改革”對國企改革有很現實的經濟結構指導意義。而國企改革在很多方面都必須要進行“供給側改革”,比如,混合所有制經濟改革,實現國企股權多元化,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配置等。


2.展望


改革需要時間實施,也需要時間檢驗,“僵尸企業”問題在整個改革中雖然只是一個點,但“水滴石穿”、“海納百川”,足夠的、全面的量變才會引起質變。改革的成敗也在于做好改革中的每一個點,這并不容易,但也正因為不容易,才稱之為改革。為萬丈榮光點亮每寸微光,我們相信我們有足夠的實力做到,每一份努力都是我們的底氣,而我們一直在努力。


注:本文是2014年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北京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多元股權制衡、董事會治理與整合信息披露研究”(項目批準號:14JGB03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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