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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市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12-01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南國早報
核心提示:11月28日下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告當天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簡稱《條例》)將于2015年1月1日實施。為減少城市噪音,減少粉塵污染,《條例》明確,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城市城區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11月28日下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告當天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簡稱《條例》)將于2015年1月1日實施。為減少城市噪音,減少粉塵污染,《條例》明確,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城市城區內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為了環保以及產業規劃,國家已出臺相關規定限制袋裝水泥,鼓勵散裝水泥。全國不少地區的水泥散裝率已達到80%~95%,截至2013年,廣西的水泥散裝率只有42.82%,還未達到全國平均率,在全國排第24名,而且城市里現場攪拌行為比較普遍。


《條例》要求各市、縣、城區劃定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具體區域和起始時間。為避免“一刀切”,規定由本級政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具體情況來確定。同時要求,禁止現場攪拌區域一旦劃定,在劃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


《條例》規定有幾種例外情況可以現場攪拌水泥。例如,建筑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的;施工現場30公里范圍以內,無預拌混凝土供應,或者施工現場50公里范圍以內,無散裝水泥或者預拌砂漿供應的;水泥攪拌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農民建房等規模非常小的建設工程;搶險、救災等情形。


《條例》還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使用袋裝水泥的,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200元到300元罰款。在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現場攪拌的,按每立方混凝土或每噸砂漿處以50~100元罰款。不按規定報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統計資料的,處以一萬到5萬元罰款。監管部門和人員出現違法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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