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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試驗室管理暫行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9-1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
核心提示:黑龍江省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試驗室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預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試驗室管理,規范其質量行為,保障預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供應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等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的企業試驗室,應遵守本暫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試驗室(以下簡稱試驗室)是指具備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產品專項資質的生產企業按要求保證其內部質量體系符合相關規定配備的試驗室。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試驗室監督管理及其人員的資格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試驗室屬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僅對本企業的產品(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質量出具試驗檢測數據,此數據只能用于企業內部對產品質量的控制,不作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依據,試驗室不能對外承接試驗檢測任務。
 
  第二章    試驗室人員的管理
        
  第五條 試驗室的試驗人員應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并接受了相關試驗技術培訓。
        
  (一)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具備中級以上職稱不少于2人。 
  (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具備中級以上職稱不少于1人。
  (三)試驗室技術負責人(總工)、試驗室主任和授權簽字人都應具有3年以上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相關專業,并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第六條 試驗室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考核并獲得崗位證后,方能從事試驗工作。試驗室持有崗位證書的人員變動后,所在企業應在變更后的30個工作日內到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辦理變更事宜。
        
  試驗室應建立技術人員檔案:內容包括技術人員身份證、職稱證、學歷證、上崗證、繼續教育證及人員任命文件的復印件及個人履歷表。
        
  第七條 試驗室實行試驗室主任負責制,所有配合比設計試驗、質量檢驗報告必須由試驗室主任簽發。
        
  第八條 試驗室人員變更在保證原單位人員滿足標準要求的前提下并經原單位同意方可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試驗室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試驗室主任應在變更后的三十個工作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人員任免文件及附錄八到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試驗室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每年應接受不少于40學時的繼續教育,其中參加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每年不少于16學時。
 
  第三章    試驗室內業的管理
        
  第十一條 試驗室應技術標準、規范齊全有效,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試驗室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并與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相一致。保證《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性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等相關管理性文件有效并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 試驗室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技術資料管理、崗位職責、設備管理、試驗管理等制度,應配備專人對試驗室人員、設備檔案和試驗資料進行統一管理。
試驗報告、原始記錄、各種臺帳等文件應分類按年度編號統一歸檔。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應及時填寫,做到信息數據準確、清晰完整,原始記錄與檢驗報告數據吻合。原始記錄應能真實再現試驗全過程,確保試驗活動的可追溯性。
        
  原始記錄不得追記,當筆誤需要更正時,應由原記錄人以兩條平行線進行劃改,劃改后原數據應清晰可辨,并在劃改處加蓋原記錄人印章或簽名,同時在原數據附近更正。
        
  依據檢測原始記錄,及時留存相應的試驗報告。
        
  第十五條 計量儀器和試驗設備的配備應滿足產品質量控制要求,且應合理布置擺放,設備的完好率應達100%。
        
  試驗儀器設備應建立臺賬和檔案;各試驗儀器設備檔案內容應包括:儀器設備說明書、操作規程、儀器設備驗收記錄、儀器設備檢定(校驗)證書、日常使用、維修、管理及校驗的記錄。
        
  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計量儀器和檢測設備需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檢定周期表,按期經法定檢定部門的檢定、校準,并取得有效的計量檢定合格證書、校驗證書。儀器設備運行標識相應地貼其醒目位置。
        
  計量儀器和檢測設備自檢部份應有自檢規程及相應自檢記錄。
        
  第十六條 試驗室所用試驗表格須統一使用黑龍江省商品混凝土和構件廠試驗室用表。
 
  第四章    試驗室試驗過程的管理
        
  第十七條 試驗室在原材料進廠后應對其產品標識如品種、級別、散裝倉號、出廠日期等進行檢查,并取樣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后方能進行試配及生產,取樣的數量和批量應符合附錄四的規定。
        
  第十八條 試驗室應有相應品種和各種強度等級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并應留置相應齡期的試配標準養護試件,如3d、7d、28d混凝土齡期立方體抗壓強度試件,大體積混凝土等使用礦物摻合料的混凝土還應留置60d、90d混凝土齡期立方體抗壓強度試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另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并留置相應試件: 
  (一)合同中,對混凝土性能指標有其它特殊要求時;
  (二)使用非本企業原材料時; 
  (三)本企業水泥、外加劑或礦物摻合料品種、質量有顯著變化時; 
  (四)該配合比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間斷半年以上時。
        
  第十九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配合比都需有相應的可追溯性,溯源需齊全,生產時應根據需要制作不同齡期的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養護試件,作為混凝土質量控制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混凝土抗壓強度留置7d、28d齡期標準養護試件;有早期強度要求的混凝土需要留置3d齡期標準養護試件,摻有礦物摻合料有特殊要求的預拌混凝土,必要時應留置60d或90d齡期標準養護試件。
        
  對有抗滲、抗凍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按照相關標準規定,要留置相應的標準養護齡期試件,至標準規定齡期后,進行相關性能試驗。
        
  第二十條 試驗室應對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試驗試件和生產質量控制的混凝土試件分別進行標識,標明試件編號和制作日期及混凝土標記,并將其放到混凝土標準養護室的指定位置。試件編號應按年度連續編號,不得有空號、重號出現,且應與試驗記錄統一。試件制作應由專人負責,不得留有空白試件,并按附錄五建立混凝土試件留置記錄。
        
  第二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在攪拌地點進行,每次混凝土試樣取樣量應滿足混凝土質量檢驗項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1次。
        
  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時,取樣不得少于1次。
        
  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立方米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樣不應少于一次。 
 
  對有抗滲、抗凍等要求的混凝土進行相關檢驗的試樣,取樣頻次均應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1次,留置組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預拌混凝土的含氣量及其它特殊要求項目的取樣頻率應按合同規定。
        
  第二十二條 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的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和抗壓強度試件的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預應力混凝土管樁的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留置3組試件;
  (二)當混凝土配合比調整或原材料發生變化時,應留置3組試件。
  (三)每拌制100盤或一個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不足100盤時,應制作三組試件。其中:一組試件檢驗預應力鋼筋放張時混凝土抗壓強度,一組試件檢驗標準養護28d的混凝土抗壓強度(采用壓蒸養護工藝時,檢驗出釜后1d的混凝土抗壓強度),另一組備用或檢驗管樁出廠時的混凝土抗壓強度。
        
  第二十三條 原材料復驗完成后應留取足量的樣品進行封存,原材料的留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膠凝材料應不少于三個月,外加劑應不少于六個月,骨料應不少于15天;鋼材應不少于15天。留樣樣品編號應與試驗編號相符,超過有效期應由質量負責人批準后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
  (二)膠凝材料、混凝土外加劑(粉態)留樣采用水泥專用密封留樣筒;砂石等骨料留樣采用干凈袋子;鋼材用鐵絲綁扎;液體樣品留樣均采用塑料桶密封;上述樣品留樣標識粘貼在樣品的醒目位置,并放在指定位置,其填寫內容齊全。
        
  第二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應根據供需雙方簽定的合同約定,應向需方提供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至齡期后補報預拌混凝土出廠檢驗報告。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其生產企業應向需方提交下述技術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及混凝土專項試驗室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檢驗報告;
  3、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合格證(附錄六);
  4、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說明書,內容包括:
  (1)預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的各種原材料質量性能指標說明;
  (2)預拌商品混凝土各項質量性能指標說明(通用品及特制品);
  (3)現場施工過程中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控制及注意事項;
  (4)保證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的技術處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其生產企業應向需方提交下述技術資料:
        1、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及混凝土專項試驗室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預拌構件出廠檢驗報告(附錄七);
        3、預制構件出廠合格證(附錄六)。
 
  第五章試驗室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試驗室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八條 試驗室辦理延期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申請表》一式三份(附錄一);
  (二)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試驗儀器設備清單、儀器設備檢定周期內的檢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試驗用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上崗證書、繼續教育證書、身份證及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試驗室1:200平面布置圖,并注明各室的設備位置、名稱、數量及面積;
  (七)試驗室所在地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的資質有效期內無違法違規證明。
  (八)主管部門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條 試驗室應按有關要求依據附錄二的內容設置原材料試驗項目和產品檢測項目,并配制相應的儀器設備。
        
  第三十條 試驗室應具備滿足生產控制和產品質量檢測的檢驗場所,試驗室面積、設施及環境條件應符合附錄三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如設分站,需按標準獨立取得試驗室資質證書,否則不能生產。
        
  第三十二條 試驗室應保證用電、用水安全,危險品應“雙人雙鎖”存放,簽名領用,各室應配置防火安全設施。
        
  第三十三條  比對驗證檢驗應滿足下列要求:
        1、試驗室必須建立比對檢驗制度,比對檢驗內容包括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混凝土各項物理性能指標;
        2、比對檢驗在試驗室的不同試驗員之間或在試驗室之間進行,并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四條 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每年不定期對試驗室質量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質量缺陷、質量隱患和技術人員的失職行為予以通報,并記錄在信用檔案中。
        
  第三十五條 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每年定期對試驗室及其從業人員進行信用等級評價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動態管理;對違反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和質量管理規定、工作能力不能勝任質量崗位要求的技術人員,責令整改;對違規情況嚴重或造成嚴重質量后果的人員依據有關規定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兩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關鍵技術崗位工作,同時吊銷崗位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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