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提高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產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和行業現行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
第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是指從事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通過專用運輸工具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生產、銷售的企業。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是指從事由水泥、骨料或粉料、增稠材料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一定比例拌制而成的混合物生產、銷售的企業。
第四條 企業應強化質量意識,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標準與規范,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并確保有效運行。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者。
企業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質量管理者代表全權負責質量管理,技術負責人在企業最高管理者或質量管理者代表直接領導下負責產品質量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的領導下,各級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生產企業質量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認真執行本規程。
第二章 質量管理機構
第七條 質量管理機構設置
(一)企業應設專門機構(質量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各部門應有負責質量管理工作的相應人員。
(二)企業應按相關規定建立內部試驗室,并取得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核發的資格證書。
第八條 質量管理職責
(一)最高管理者(質量管理者代表)職責
1.負責制定企業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決定有關實施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措施。
2.確保整個企業關注用戶的要求。
3.確保實施過程能滿足用戶要求,并實現質量目標。
4.確保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實現企業目標。
5.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過程按要求得到建立、實施和保持。
6.確保獲得質量活動所必需的資源。
7.負責與質量管理體系有關事宜的外部溝通和聯絡,將達到的結果與規定的質量目標比較,決定改進措施。
(二)質量管理機構(技術負責人)職責
1.組織編制適合本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2.組織制定適合本企業的質量方針和目標。
3.主持編制和執行企業技術發展規劃。
4.組織和指導生產質量的技術安排、檢查和監督工作,及時扭轉質量失控狀態,并對整個過程進行評審。
5.確定用戶需求和期望。
6.確定實現質量方針和目標所必需的過程和職責,并組織實施。
7.根據產品質量要求,組織領導新技術、新材料的設計、試驗和推廣應用工作,審批和監督實施技術方案,制定原材料、生產過程和成品的企業內控質量指標,強化過程控制,提高預見性與預防能力。
8.負責質量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并及時上報。
9.組織職工技術培訓,并對各部門進行質量考核,為質量獎懲提供依據,行使質量否決權。
(三)內部試驗室職責
1.在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產品的設計和開發工作,負責生產配合比的試配、調整和確定,出具相關報告。對數據庫中的配合比定期進行驗證,并隨時根據原材料的變化進行修正。
2.負責對原材料進場和生產過程等進行標識、檢驗和試驗,按規定做好記錄和臺帳,出具相關報告。有原材料進場否決權。
3.對產品出廠和交貨進行確認,主持出廠檢驗,協助需方進行交貨驗收,出具相關報告和證明文件。有產品出廠否決權。
4.及時提供準確可靠的檢(試)驗數據,掌握質量動態,保證質量管理的可追溯性。用正確、科學的方法及時進行質量統計,并做好分析匯總,尋找解決現存問題的方法,促進質量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
第九條 人員要求
(一)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應具備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具備三年以上混凝土(砂漿)生產經驗,具有相關專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技術和工藝,具備較豐富的質量管理經驗和良好職業道德,熟知有關標準和質量法規。
(三)企業內部試驗室主任應具備三年以上混凝土(砂漿)生產經驗,具有相關專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取得省級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
按規定配備內部試驗室檢(試)驗、統計人員,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并取得省級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
第三章 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條 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按照本規程的要求,制定質量管理實施細則,編制質量控制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崗位責任制度。
(二)新產品、新技術設計開發審批制度。
(三)技術方案審批實施制度。
(四)原材料采購與檢驗制度。
(五)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制度和作業指導書。
(六)計量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七)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
(八)對比驗證制度。
(九)質量統計管理制度。
(十)出廠產品的合格確認制度。
(十一)產品質量文件審核簽發制度。
(十二)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
(十三)生產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和糾紛處理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控制記錄和臺帳,主要包括:
(一)儀器設備使用維修記錄。
(二)計量系統自檢記錄。
(三)原材料進場檢驗記錄。
(四)產品配合比設計、試驗記錄。
(五)生產配合比調整記錄。
(六)生產配合比輸入交接記錄。
(七)生產攪拌時間記錄。
(八)不合格品調整和報廢記錄。
(九)產品出廠檢驗記錄。
(十)產品運輸記錄。
(十一)產品交貨檢驗記錄。
(十二)生產交接班記錄。
(十三)生產調度工作異常情況分析表。
(十四)日產量記錄。
第十三條 人員培訓與考核
(一)企業應制定員工教育、培訓目標,提高企業員工質量意識和技術水平。
(二)企業應每年按計劃對員工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與考核,并作好培訓記錄,建立人員培訓檔案,考核成績應作為評價其技術素質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檢(試)驗儀器設備的管理要求
企業內部試驗室應分混凝土(砂漿)、水泥、集料、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檢(試)驗項目配置儀器設備,并按要求做好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比對驗證與檢驗的要求
(一)企業內部試驗室應按省級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的要求,積極參加相關檢驗項目的試驗室間比對驗證,比對驗證檢驗內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砂漿)配合比和混凝土(砂漿)性能等。
(二)為了確保檢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復演性,企業應對各級檢驗人員組織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十六條 質量記錄、檔案、資料、報表管理及上報的要求
(一)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要求,企業應做好質量技術文件的檔案管理工作,建立企業質量管理數據庫,利用互聯網與其他企業及有關部門進行質量信息交流。
(二)企業內部試驗室的相關質量檢(試)驗記錄和報表應采用全省統一的格式。各項質量控制記錄和分類臺帳的填寫應清晰,不得任意涂改。
(三)企業應對質量數據及時整理分析,每月應有分析小結并提出改進意見,全年應有專題總結。
(四)企業質量文件應實行受控管理,當技術標準、作業方法或主要儀器設備有變更時,應及時進行修訂。
(五)企業應按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要求,定期上報質量報表。
第四章 原材料的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應根據原材料采購制度選擇具有相應資格的合格供方,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檔案,簽定采購合同,嚴格按照原材料質量標準均衡組織進貨。
第十八條 進場原材料質量須符合國家、地方及行業現行標準和規范要求。按批次驗收產品質量證明材料,并按照國家現行標準GB/T 14902 《預拌混凝土》、GB/T 25181《預拌砂漿》要求取樣和檢驗,堅持“先檢驗,后使用”為原則的原材料檢驗制度,嚴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第十九條 企業應在原材料進場時與原材料生產供應單位共同取樣封存,封存的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驗的需要,封條應注明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樣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及代表數量、封存日期。樣品由企業和所供材料生產方的管理代表或生產方書面委托的人員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封存,封存樣品的封條應完整無破損或揭換。封存樣品存放時間:水泥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集料不少于5天,摻合料不少于7天,外加劑、添加劑不少于10天。
第二十條 原材料進場后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或貯存,標有醒目的標志,并按要求建立臺帳。
(一)水泥筒倉須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水泥生產企業、水泥品種、強度等級等,不同生產企業或不同品種的水泥嚴禁混倉。對存放期超過三個月的水泥,使用前應重新檢驗,并按檢驗結果使用。水泥貯存時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摻合料須設置專用筒倉,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品種和等級,不同品種的摻合料嚴禁混倉。摻合料貯存時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集料須按不同品種、規格分別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設施。堆場不得露天,應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堆場內應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品種和規格。
(四)外加劑、添加劑須按不同生產企業、品種分別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銘牌,標明外加劑、添加劑生產企業、品種等。對存放期超過三個月的外加劑、添加劑,使用前應重新檢驗,并按檢驗結果使用。液體外加劑更換生產企業或品種時,應對儲存容器進行清洗。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原材料準備的難易程度,在保證正常生產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貯存量。
第五章 配合比設計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配合比設計須符合JGJ 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GBJ 107《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 50164《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JGJ 98《砌筑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和其他國家與行業有關現行標準、規范的規定。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配合比重新進行設計:
(一)合同有要求。
(二)原材料的產地或品種有顯著變化。
(三)生產大方量混凝土。
(四)根據統計資料反映的信息,產品質量出現異常。
(五)該配合比產品生產間斷半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 生產用混凝土配合比須經過試驗室試配,并有試配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儲備一定數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關資料,主要包括:
(一)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及以上。
(二)不同坍落度(毫米):120、150、180、200。
(三)不同水泥品種和強度等級。
(四)不同集料粒徑或細度模數,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第二十四條 生產用砂漿配合比須經過試驗室試配,并有試配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儲備一定數量的砂漿配合比及相關資料(分濕拌砂漿和干混砂漿),主要包括:
(一)濕拌砂漿
1.不同砌筑砂漿等級:WMM5、WMM7.5、WMMl0、WMM15、WMM20、WMM25、WMM30。
2.不同抹灰砂漿等級:WPM5、WPM7.5、WPMl0、WPM15、WPM20。
3.不同地面砂漿等級:WSM15、WSM20、WSM25。
4.不同稠度(mm):50、70、90、110。
5.不同水泥品種和強度等級。
(二)干混砂漿
1.不同砌筑砂漿等級:DMM5、DMM7.5、DMMl0、DMM15、DMM20、DMM25、DMM30。
2.不同抹灰砂漿等級:DPM5、DPM7.5、DPMl0、DPM15、DPM20。
3.不同地面砂漿等級:DSM15、DSM20、DSM25。
4.不同保水率(%):≥88、≥99。
5.不同水泥品種和強度等級。
第二十五條 配合比設計和使用應符合企業技術方案審批和質量文件審核簽發制度。設計完成的配合比統一編號,匯編成冊。每年應根據上一年度的實際生產情況和統計資料結果,對原有配合比進行確認、驗算或重新設計。
第六章 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 拌制混凝土(砂漿)時,企業須嚴格執行配合比通知單的有關要求。配合比通知單應包括生產日期、工程名稱、強度、坍落(稠)度、凝結時間、保水率、配合比編號、原材料的名稱、品種、規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漿)所用原材料的實際用量等內容。
生產過程中根據混凝土(砂漿)質量的動態信息、原材料的變化情況,需要對配合比進行調整時,應有專人負責,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七條 混凝土和濕拌砂漿生產的主要設備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GB 10172《混凝土攪拌站(樓)技術條件》、GB/T 9142 《混凝土攪拌機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干混砂漿生產宜采用電腦控制的干粉混合機。砂漿混合應保證均勻,細集料須經干燥處理,必要時,宜進行篩分處理。濕拌砂漿生產的主要設備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GB/T 9142 《混凝土攪拌機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生產計量設備須按規定由法定計量部門定期檢定(或校準)。計量設備經過中修、大修或搬遷后,應重新檢定。企業計量部門應加強對計量器具的日常檢查,在每一工作班秤量前,應對計量設備進行零點校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計量設備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部門應按規定進行自校:
(一)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產1個月以上(含1個月),重新生產前。
(三)生產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發生異常情況時。
當自校結果超出法定計量部門檢定誤差范圍時,必須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計量部門重新檢定。
第三十條 生產計量記錄應包括:日期、配合比通知單編號、原材料名稱、品種、規格、每盤用原材料秤量的標準值、實際數量、偏差、攪拌時間、坍落度。
第三十一條 拌制混凝土(砂漿)所用原材料的數量應符合配合比通知單的規定。生產過程中應加強計量誤差的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一)拌制混凝土(濕拌砂漿)原材料的計量允許誤差須符合下表規定:
注:1.累計計量允許偏差,是指每一運輸車中每盤用各種原材料計量和的偏差。
2.原材料的計量應按重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二)拌制干混砂漿原材料的計量允許誤差須符合下表規定:
注:原材料的計量應按重量計,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第三十二條 生產計量設備應能連續計量不同配合比的各種原材料,并應具有實際計量結果逐盤記錄和貯存功能。
第三十三條 混凝土(砂漿)攪拌的最短時間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GB/T 14902 《預拌混凝土》、GB/T 25181《預拌砂漿》和設備說明書的有關規定與要求。
第七章 出廠產品的質量管理
第三十四條 出廠產品須嚴格檢驗,各項質量指標經確認符合要求后,企業方可出具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定的《產品合格證明書》。《產品合格證明書》應采用全省統一的格式。
第三十五條 產品出廠和交貨檢驗的取樣、試件制作、養護、試驗和檢驗評定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標準GB/T 14902《預拌混凝土》、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 50164《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20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J 107《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 25181《預拌砂漿》、JGJ/T 70《建筑砂漿基本性能試驗方法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產品運輸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GB/T 14902《預拌混凝土》、GB/T 25181《預拌砂漿》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砂漿產品應按國家現行標準GB/T 25181《預拌砂漿》的有關規定進行型式檢驗。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在《購銷合同》中與用戶明確產品的驗收方法,按國家現行標準GB/T 14902《預拌混凝土》、GB/T 25181《預拌砂漿》的有關規定填寫《產品交(發)貨檢驗報告》。《產品交(發)貨檢驗報告》應采用全省統一的格式。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編制產品使用說明,指導施工單位正確使用。積極做好售后服務,建立用戶檔案和訪問制度,制定質量糾紛處理和持續改進措施。
第四十條 不合格品的處理。
(一)生產過程中出現產品工作性異常時,應按相關作業指導書調整,并保存相應調整記錄。
(二)當對產品試件強度的代表性有懷疑或指標不合格時,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對結構或構件中的產品采用(非)破損檢驗方法復核,并對強度進行推定。
(三)須對由不合格批次產品制作的結構或構件及時處理。
(四)產品出現不合格的質量問題,企業應及時查明原因,采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第四十一條 本規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