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制定、公布和調整,嚴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的企業應當在正式投產六個月內,申報列入《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列入《目錄》的生產企業及產品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的相關要求。
第四條 申報列入《目錄》的生產企業向所在地設區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設區市散預辦)遞交符合下列要求內容的證明材料,并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一、向設區市散預辦提交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申報產品的生產工藝、規模和原料構成等情況說明。
三、企業已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的證明材料或質量管理體系手冊和程序文件的批準文件。
四、當年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所有申報產品和原材料的合格檢測報告(當年省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散預辦>組織的質量抽檢出具的產品檢測合格報告,可以作為當年企業產品質量合格的依據)(復印件)。
五、配置廢水、廢渣回收設備的證明材料。
六、生產企業所在地設區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區市工信委)出具的符合布點方案和產業布局要求的證明材料。
七、生產企業所在地設區市散預辦出具的其全部使用旋窯散裝水泥的證明材料。
八、省工信委核發的內部試驗室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企業法人證書(復印件)。
第五條 所在地設區市散預辦對生產企業進行初步審核的標準:
一、符合所在設區市報備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布點方案和產業布局要求。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企業法人證書有效。
三、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原材料構成和使用狀況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流程采用自動化控制,生產數據同步記錄,保存時間不低于兩年。
(二)生產工藝和使用原材料質量、運輸及儲存方式符合《規程》中相關要求。
四、企業年生產能力30萬立方米以上(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年生產能力20萬噸以上),并具有保持持續生產的能力。企業配備的運輸車、輸送泵等輔助設備與其生產能力相符。
五、企業廠區占地面積在30畝以上(預拌砂漿企業廠區占地面積在20畝以上)。
六、企業已按《規程》中相關要求,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有效運行。
七、配置廢水、廢渣回收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行。
八、企業內部試驗室在廠區內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檢(試)驗環境和技術人員、檢(試)驗人員符合《規程》中相關要求,并取得省工信委核發的內部試驗室資格證書。
第六條 申報列入《目錄》的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程》的要求,取得相應的資質。企業技術負責人、試驗室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其他技術崗位人員應具有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
第七條 企業應積極配合省散預辦組織的質量抽檢,對拒不接受抽檢的企業,由省散預辦進行全省通報批評并在三年內不得申報《目錄》。
第八條 在設區市工信委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初審同意后,設區市散預辦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將符合要求的企業申報材料報省散預辦。
第九條 省散預辦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設區市報送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符合要求后,報省工信委審定。
第十條 《目錄》由省工信委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向社會公布,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生產企業及產品被發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由省散預辦審查核實后,報省工信委取消《目錄》資格。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散預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贛散預發[2010]43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