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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9-03-2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市建設委員會
核心提示:廣州市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監督管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前應進行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檢測結果將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抽測單位承擔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

第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各方制定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方案,并報質監站備案。

第五條  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由建設單位負責委托。
 
第二章  地基基礎工程質量監督抽測

第六條  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必須選擇其中一種方法進行質量監督抽測,具體內容如下:
1、預應力管樁,選基樁反射波法。
2、混凝土灌注樁,選聲波透射法。
3、天然地基、處理土地基及復合地基的地基承載力荷載試驗。
 
第三章  混凝土結構工程

第七條  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的主要內容:
1、結構混凝土強度現場檢測;
2、梁板主要受力鋼筋分布及保護層厚度檢測;
3、樓板(梯板)厚度檢測。

第八條  監督抽測數量應遵循以下原則:
1、混凝土強度現場檢測
重點對剪力墻、柱等構件進行抽測,一般應采取鉆芯法進行檢測,不能抽芯的部分可用回彈法檢測;每個單位工程不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抽檢數量不應少于一組。
2、梁板主要受力鋼筋分布及保護層厚度檢測
重點對梁、板等部位的鋼筋分布進行抽測,宜優先采用鋼筋掃描儀進行檢測;每個單位工程梁、板鋼筋分布抽測數量不應少于3個構件,懸挑構件不應少于5個。
3、樓板(梯板)厚度檢測
每個單位工程抽測數量不應少于3個樓板及3個梯板的構件,每個構件不應少于3個點。
第九條  凡檢測結果達不到規范和設計要求的工程,則應對不合格構件所在的檢驗批進行批量檢測,然后將檢測結果提供原設計單位進行復核,其復核意見應由原審圖機構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
 
第四章  鋼結構(鋼管混凝土)工程

第十條  鋼結構(鋼管混凝土)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的主要內容:
1、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焊縫超聲波探傷檢測。
2、鋼管混凝土質量缺陷檢測。

第十一條  鋼結構(鋼管混凝土)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數量應遵循以下原則:
1、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焊縫超聲波探傷檢測:焊縫質量等級屬一級的,超聲波探傷比例為10%;焊縫質量等級屬二級的,超聲波探傷比例為2%。
2、鋼管混凝土質量缺陷檢測:采用埋管超聲波法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構件應檢數量的10%。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時,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協調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檢測所必需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現場檢測條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及時將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報告送至質量監督、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09年3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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