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監督管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前應進行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檢測結果將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抽測單位承擔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
第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各方制定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方案,并報質監站備案。
第五條 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由建設單位負責委托。
第二章 地基基礎工程質量監督抽測
第六條 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必須選擇其中一種方法進行質量監督抽測,具體內容如下:
1、預應力管樁,選基樁反射波法。
2、混凝土灌注樁,選聲波透射法。
3、天然地基、處理土地基及復合地基的地基承載力荷載試驗。
第三章 混凝土結構工程
第七條 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的主要內容:
1、結構混凝土強度現場檢測;
2、梁板主要受力鋼筋分布及保護層厚度檢測;
3、樓板(梯板)厚度檢測。
第八條 監督抽測數量應遵循以下原則:
1、混凝土強度現場檢測
重點對剪力墻、柱等構件進行抽測,一般應采取鉆芯法進行檢測,不能抽芯的部分可用回彈法檢測;每個單位工程不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抽檢數量不應少于一組。
2、梁板主要受力鋼筋分布及保護層厚度檢測
重點對梁、板等部位的鋼筋分布進行抽測,宜優先采用鋼筋掃描儀進行檢測;每個單位工程梁、板鋼筋分布抽測數量不應少于3個構件,懸挑構件不應少于5個。
3、樓板(梯板)厚度檢測
每個單位工程抽測數量不應少于3個樓板及3個梯板的構件,每個構件不應少于3個點。
第九條 凡檢測結果達不到規范和設計要求的工程,則應對不合格構件所在的檢驗批進行批量檢測,然后將檢測結果提供原設計單位進行復核,其復核意見應由原審圖機構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
第四章 鋼結構(鋼管混凝土)工程
第十條 鋼結構(鋼管混凝土)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的主要內容:
1、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焊縫超聲波探傷檢測。
2、鋼管混凝土質量缺陷檢測。
第十一條 鋼結構(鋼管混凝土)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數量應遵循以下原則:
1、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焊縫超聲波探傷檢測:焊縫質量等級屬一級的,超聲波探傷比例為10%;焊縫質量等級屬二級的,超聲波探傷比例為2%。
2、鋼管混凝土質量缺陷檢測:采用埋管超聲波法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構件應檢數量的10%。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時,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協調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檢測所必需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現場檢測條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及時將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報告送至質量監督、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09年3月16日印發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監督管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前應進行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檢測結果將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抽測單位承擔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
第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各方制定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方案,并報質監站備案。
第五條 建筑工程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由建設單位負責委托。
第二章 地基基礎工程質量監督抽測
第六條 地基基礎工程質量檢測必須選擇其中一種方法進行質量監督抽測,具體內容如下:
1、預應力管樁,選基樁反射波法。
2、混凝土灌注樁,選聲波透射法。
3、天然地基、處理土地基及復合地基的地基承載力荷載試驗。
第三章 混凝土結構工程
第七條 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的主要內容:
1、結構混凝土強度現場檢測;
2、梁板主要受力鋼筋分布及保護層厚度檢測;
3、樓板(梯板)厚度檢測。
第八條 監督抽測數量應遵循以下原則:
1、混凝土強度現場檢測
重點對剪力墻、柱等構件進行抽測,一般應采取鉆芯法進行檢測,不能抽芯的部分可用回彈法檢測;每個單位工程不同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抽檢數量不應少于一組。
2、梁板主要受力鋼筋分布及保護層厚度檢測
重點對梁、板等部位的鋼筋分布進行抽測,宜優先采用鋼筋掃描儀進行檢測;每個單位工程梁、板鋼筋分布抽測數量不應少于3個構件,懸挑構件不應少于5個。
3、樓板(梯板)厚度檢測
每個單位工程抽測數量不應少于3個樓板及3個梯板的構件,每個構件不應少于3個點。
第九條 凡檢測結果達不到規范和設計要求的工程,則應對不合格構件所在的檢驗批進行批量檢測,然后將檢測結果提供原設計單位進行復核,其復核意見應由原審圖機構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
第四章 鋼結構(鋼管混凝土)工程
第十條 鋼結構(鋼管混凝土)實體質量監督抽測的主要內容:
1、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焊縫超聲波探傷檢測。
2、鋼管混凝土質量缺陷檢測。
第十一條 鋼結構(鋼管混凝土)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數量應遵循以下原則:
1、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焊縫超聲波探傷檢測:焊縫質量等級屬一級的,超聲波探傷比例為10%;焊縫質量等級屬二級的,超聲波探傷比例為2%。
2、鋼管混凝土質量缺陷檢測:采用埋管超聲波法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構件應檢數量的10%。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時,建設單位應負責組織協調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檢測所必需的工程設計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現場檢測條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及時將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報告送至質量監督、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廣州市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09年3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