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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酮反傾銷日落復審得到國家有關部門肯定裁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07-0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石化新聞網
核心提示:6月6日,國家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40號公告,裁定自2014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為期5年。

6月6日,國家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40號公告,裁定自2014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為期5年。這意味著通過中國石化以及國內同行的不懈努力,丙酮反傾銷日落復審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肯定的裁決,也意味著自2008年6月8日開始的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丙酮征收反傾銷稅會一直持續到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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