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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嚴查在建在售違法建筑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12-31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深圳商報
核心提示:  記者30日從規土委獲悉,市政府出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
  記者30日從規土委獲悉,市政府出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據介紹,這是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深圳市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推進土地二次開發利用的新舉措。

據悉,深圳市經歷了1992年和2003年兩次大規模城市化,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升,但也為眾多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所困擾。2009年,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決定》,要求全面推進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工作。2010年,深圳市完成了對全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全面普查工作,掌握了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數量以及分布形態,建立了全市違法建筑一張圖。按照“先易后難、單項突破”的原則,深圳市先后在包括城市更新政策、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優化空間資源配置促進產業轉型升級“1+6”文件等對《決定》進行了貫徹落實。《實施辦法》出臺后,深圳市對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將實現從單一業務領域的試點過渡到綜合試點階段,為進一步推進《決定》的全面實施奠定基礎。

《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釋義、審查程序、處理確認和罰款地價、臨時使用、拆除或者沒收、征收搬遷補償和補貼、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共九章。同時,還對處理工作涉及的部門職責分工,對處理試點工作中涉及的身份、違建建設時間、用途、規劃確認依據等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對于實體處理確認的條件、罰款和地價的標準、臨時使用的性質、拆除沒收的適用條件、征收搬遷的補償標準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實施辦法》嚴格區分處理范圍,堅持寬嚴適度、分類處理確認的原則,對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違建、以房地產開發為目的所建住宅類違建不予處理確認;對原村民、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體從寬,減免罰款或者地價。同時,對歷史遺留違建的處理確認屬于有限確認,仍限制流轉獲利、限制征地搬遷補償標準,以使違法者難以從違法行為獲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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