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改變專項資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征、免征或者緩征。北侖區政府2012年第11次常務會議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區開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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