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日召開的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的決定》提交會議審查批準。
據悉,此次條例修改,擴大了袋裝水泥現場配置、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禁止使用范圍;增設了設計、監理單位的義務和責任等。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現場配制、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在法律責任方面,新增條款規定,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責任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監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