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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關于建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誠信評價體系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1-0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核心提示:廣州市關于建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誠信評價體系的通知

  為全面提高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綜合素質,促進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結合廣州市實際,我委決定建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誠信評價體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范圍

  凡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均應納入誠信評價的范圍。

  二、評價辦法

  企業誠信評價由基準評價和管理評價構成,企業誠信評價分數為企業基準評價分數減管理評價扣分加管理評價加分。

  (一)基準評價使用廣州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及動態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進行,評價辦法詳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基準評價辦法》(附件1)。

  (二)管理評價主要包括質量保證體系、試驗室管理、原材料質量、混凝土出廠質量、執行行業管理規定等內容,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在對企業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抽查、專項檢查過程中,按照《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管理評價表》(附件2)即時實施。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行為進行抽查,市質監站每年組織至少1次的全市范圍質量大檢查;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每年組織至少2次的全市范圍行業大檢查;各區(縣級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每季度組織1次對本轄區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檢查。對檢查發現預拌混凝土質量控制不穩定的企業,加大抽檢頻次。

  三、評價應用

  (一)建設單位按規定已建立預拌商品混凝土預選承包商和履約評價制度,采用集中資格預審方式確定合格投標人的,應當在集中資格預審或確定正式投標人時審查投標申請人的誠信綜合評價情況和本單位對其履約評價情況。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企業超過集中資格預審公告載明的預選承包商目標數的,應將投標申請人的誠信綜合評價分數和本單位對其履約評價分數相加計算出排名,由高至低確定預選承包商,直至達到預選承包商目標數。預拌商品混凝土誠信評價排名在40名以后的,原則上不能成為財政性投資項目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單位的預選承包商。

  (二)公開招標項目采用商務誠信法評標的,各投標人總得分由誠信綜合評價得分和其他評審項目得分各按20%和80%權重加權平均計算。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優先采購誠信評價排名靠前企業生產的預拌商品混凝土。

  (四)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誠信評價排名后20名企業供貨工地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的檢查力度。

  (五)每年年終根據平均日評價分值對企業進行年度排名,其誠信評價結果將作為企業晉級和評優的重要依據。

  (六)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者管理評價扣分30分以上的嚴重不良行為的,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四、評價管理

  (一)被評價單位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評價結果作出后5日內向作出評價的主體單位申訴,評價主體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訴后10日內檢查有關評價情況并答復,如有錯誤,應當修正。評價主體單位逾期未答復或申訴人對評價主體單位答復不服的,申訴人應自答復期滿后10 日內或自收到答復后10 日內向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訴,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訴后30日內調查并答復申訴人,發現確有錯誤的,要求評價主體單位糾正。

  (二)參與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建設、評價、運行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知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

  附件1: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基準評價辦法

  基準評價以廣州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及動態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采集的混凝土試件第三方檢測數據為統計依據。評分通過監管系統自動統計,每月的1日對上月數據評分一次。基準評價中,混凝土試件強度保證率和混凝土試件數量兩項得分權重分占90%和10%。

  一、混凝土試件強度保證率計分

  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各方按有關混凝土質量標準規定的抽檢方法,共同見證取樣制作植入電子芯片的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由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試件的混凝土強度,根據測得的強度數據,取本統計周期內不低于規定強度等級值的試件組數與試件總組數之比即為混凝土試件強度保證率。混凝土試件強度保證率計分方式,以合格率100%記100標準分,合格率每減少1%扣減8分(不計負分),以得分乘以0.9權重得到該企業(攪拌站)的混凝土試件強度保證率得分,即按下式計算:

  混凝土試件強度保證率得分=[100-(100-保證率)×8] ×0.9

  系統中未有檢測結果錄入的企業,統一按54分計算。

  二、混凝土試件數量計分

  混凝土試件組數計分方法按系統中各企業在本評價周期內的試件總組數由高到低排名,第1~10名記10分,第11~30名7.5分,第31~50名記5.0分,第51~60名記2.5分,第61名及以下記0分。

  三、基準評價計算

  各企業混凝土試件強度保證率和混凝土試件數量兩項得分相加為該企業該月的基準評價原始分。本月、上月、再上月基準評價原始分分占50%、30%、20%權重計算本月基準分。計算公式為:

  企業當月基準分=當月評價原始分×50%+上一個月原始分×30%+再上一個月原始分×20%

附件2:

項 目
評價內容
評價分及有效期
分限值
扣分
一、人員制度
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按資質管理有關規定
未達標扣3分,有效期半年
10分
 
技術和管理人總數
二級資質企業:15人以上,工程類10人以上(中級職稱人員≥5人);三級資質企業:8人以上,工程類5人以上(中級職稱人員≥2人)。
缺1人扣2分,有效期半年
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應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明確崗位人員和責任人,并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各級崗位責任制、質量管理、原材料進貨驗收、儀器設備管理檢定(標準.測試)及維修保養、試驗室管理(包括原始記錄)、混凝土出廠、事故分析報告。
缺其中1項扣5分,記錄不全1項扣2分,有效期半年
二、計量設備管理
計量配料系統
電腦配料,逐盤記錄實際計量情況,且保存6個月以上
每缺1項紀錄扣5分,有效期半年
20分
 
按配方生產,計量誤差不得超過規定范圍
每1項扣3分,有效期半年
計量檢定(校準、測試)
檢定(校準、測試)周期符合有關規定,并有法定計量部門有效合格證書
缺1份扣5分,有效期半年
三、試驗室管理
試驗人員
有上崗證(檢測員、試驗工)人員不少于4人
不達標準,扣5分,有效期半年
20分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齊全維護良好,有維護記錄及法定計量部門有效合格證書
發現無效或缺少1項扣2分,有效期半年
試驗室環境
試驗室按照規定分區
不符要求扣5分,有效期半年
試塊制作和
養護
試驗室溫濕度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并有記錄,試件存放有序,試塊標識(編號、等級、日期)應符合有關規定
溫濕度不符合、記錄不齊全的,1處扣2分;試塊存放、標識不符合規定,發現1處扣3分,有效期半年
四、原材料進場、檢驗、留樣
原材料進場、使用去向、生產臺賬
應建立原材料進場臺帳,生產臺帳,正確記錄生產、原材料進場及使用去向臺賬
抽查臺帳和記錄,發現1處不符合規定扣2分;生產線電腦記錄與臺賬不相符,扣10分,有效期半年
20分
 
原材料質量
證明書
應有生產單位按批提供的原材料(水泥、粉煤灰、外加劑)質量證明文件
缺1批原材料質量證明文件扣4分,有效期半年
原材料復試
檢驗
應按規定對原材料進行復試檢驗,并有真實有效的檢驗報告和臺賬,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不復試、復試檢驗弄虛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扣20分;復試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扣5分;有效期半年
原材料留樣
應按規定對原材料進行留樣,其中水泥、粉煤灰、磨細礦渣粉需留樣3個月,外加劑需留樣1個月以上
每缺1個批次扣2分,有效期半年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通知單和調整單
應按有關標準要求,對企業生產的各種混凝土進行配合比設計、簽發配合比通知單和調整單,并有存檔記錄
未按標準要求進行配合比設計,簽發配合比通知單,發現1次 扣8分                      未按標準要求簽發調整單,發現1次 扣4分,有效期半年
五、混凝土出廠
質量
混凝土質量
混凝土出場按規定檢驗,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并有記錄
檢驗不符合標準要求扣10分;檢驗不合格仍出廠,扣20分,有效期半年
20分
 
記錄不齊全或不規范,每項扣2分,有效期半年
混凝土強度記錄和評定
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并有真實有效記錄
不符合標準要求,每項扣5分; 無記錄、記錄弄虛作假扣20分,有效期半年
混凝土質量
抽查
工程結構混凝土抽查結果不符合設計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并認定為混凝土產品質量責任的
抽查達不到設計要求扣20分,有效期半年
六、其它
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企業應按資質等級許可范圍生產;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應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隱瞞質量事故。
違反相關要求扣10分,有效期半年
20分
 
不得為工地提供混凝土試件或者生產現場存放無試件編號、成型日期等標識的混凝土試件
不符合要求扣10分,有效期半年
不得在運輸、泵送過程中加水及外加劑等
違反相關規定的扣10分,有效期半年
必須按設計配合比投料生產
不按設計配合比投料生產扣10分,有效期半年
企業應按照“廣州市混凝土質量追蹤及動態監管系統”要求及相關規定取樣和制作試件,并錄入、上傳檢測數據和打印資料
不按要求或弄虛作假的,扣10分,有效期半年
未對進出攪拌站車輛進行規范管理,未設沖洗池,不能保證車輛清潔出站的。
違反相關要求的,扣5分,有效期半年
及時、準確提供或報送統計報表及相關資料
未及時準確報送每次扣2分,有效期半年
虛開票據
每次扣5分,有效期半年
改建、擴建生產線未報主管部門核準同意
每次扣20分,有效期半年
 
不得為違法建設項目供應混凝土
違反相關要求扣10分,有效期半年
 
 
混凝土攪拌車須安裝GPS并接入廣州市散體物料運輸監管平臺
違反相關要求每車次扣2分,有效期半年
 
 
其它違規行為
每次扣2至10分
 
 
加分情形
參加搶險救災等受到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通報表揚的
省、市每次分別加3分、2分,有效期半年
10分
 
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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