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的決定》,決定對《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諸多條款作出修改。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現場配制、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條例還增加條款規定,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設計單位應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建設工程應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不得注明使用國家列入禁止目錄的現場配制漿體材料技術。
在法律責任方面,新增條款規定,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責任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監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總量在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禁止使用袋裝水泥。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現場配制、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條例還增加條款規定,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設計單位應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建設工程應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不得注明使用國家列入禁止目錄的現場配制漿體材料技術。
在法律責任方面,新增條款規定,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責任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監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