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為了確保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2012年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監督計劃,市安質監總站近期組織開展了上半年度混凝土及混凝土用原材料質量監督抽檢,現將檢查和抽檢情況通報如下:
一、檢查概況及總體評價
本次監督檢查采取隨機抽查形式,共抽取混凝土用原材料123組,施工現場跟蹤抽取混凝土成型試塊50組,涉及72家混凝土攪拌站,占備案持證企業數的32.29%。經檢測,原材料合格率為87.8%,比上年同期提高12.2個百分點,現場混凝土試塊因齡期關系正在檢測之中,合格率情況另行通報。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檢查人員先后開具整改通知書7份,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使用未經復試材料以及管理失控的4家責任單位進行了立案查處。
檢查總體評價:隨著對保障房工程質量監督力度的增強,攪拌站的質量管理有所加強,也促使原材料質量好轉;但是部分企業仍不重視質量管理,混凝土及原材料的質量不夠穩定,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原因分析
(一)水泥富裕強度不穩定。這次抽檢的24組42.5普硅水泥合格率(交貨質量合約率)91.7%。平均強度52.8MPa,其中強度最高61.6MPa,最低46.7MPa,最高和最低強度相差14.9MPa,強度大于50 MPa占62.5%.。與去年同期相比,合格率提高約7個百分點,平均強度上升3.6 MPa,最低強度也有所提高;但與去年下半年相比,合格率、平均強度等指標均略有下降,其中強度大于50 MPa的減少3.5個百分點。
本次抽檢未達質量合約要求比率并沒有下降,而且水泥強度最高值和最低值相差偏大的現狀也沒有改變,主要由各企業出廠水泥富裕強度內控指標不一,再加上生產過程本身存在的波動等原因而導致,因此需要加強驗收復試管理、合理調整檢驗批次。
(二)礦粉質量好轉但質量管理仍有薄弱環節。這次抽檢24組礦粉合格率100%,與去年相比明顯提高。但是質量監控仍不可松懈,如7天、28天最高活性指數比去年同期都有所下降應引起重視,在經營行為和質量管理上還存在一些不足,如有的企業新建生產線,在調試階段未明示告知,新產品以老線產品名義對外銷售,品質的差異容易影響混凝土質量;又如質保書簽發不及時,數量、批次混淆。
(三)粉煤灰質量徘徊不前。這次抽檢25組粉煤灰的合格率為84%,比去年同期提高約7個百分點,但是與去年下半年相比則下降11個百分點。近幾年粉煤灰抽檢合格率基本在80%-90%之間徘徊,說明粉煤灰質量仍處較低水平。粉煤灰不合格項目主要是細度,而管理是控制細度的關鍵因素。在調查中發現,國有骨干企業原灰來源穩定,產品質量比較穩定,但是個別企業忽視對經銷商的監督,掉包、摻假的情況也屢有發生;民營企業生產能力普遍偏小,無法滿足旺銷時需求,成品粉煤灰質量波動較大。調查中發現,極個別經銷者張冠李戴,銷售來源不明的粉煤灰,未經磨細的粉煤灰進入攪拌站現象仍未杜絕。
(四)砂石料質量反差大。這次砂抽檢的合格率84%,與去年同期相比略提高4個百分點,但是與去年下半年相比,則下降了11個百分點;石子的合格率80%,與去年同期相比略提高8個百分點,比去年下半年提高了21個百分點,質量預控矛盾有所緩解。
據統計,砂的含泥量平均為1.3%,其中含泥量最高2.4%,最低0.2%;細度模數平均2.6,最高3.3,最細2.0;石子含泥量平均為0.7%,其中含泥量最高1.4%,最低0.2%;泥塊含量平均0.3%,最大0.8%,有兩組未測出泥塊含量。與去年同期相比,砂石料質量均有了明顯的提高。市場供應充裕使得砂石料質量有了保證,但是不規范的使用行為上通病依仍然存在,違規使用特細砂的現象時有出現。質保書驗收不嚴、復試代表性不強、臺賬登記內容真實性不夠等管理環節方面的問題沒有根除,合格供應商選擇“合格供應商推薦名錄”流于形式、使用列入“黑名單”供應商產品的情況仍然存在。
(五)其它管理問題。原材料邊使用邊復試情況仍有發生,人為分割檢驗批次問題依舊存在;檢測原始報告不填編號、臺賬修正原始記錄不夠規范、水泥和礦粉質保書到位率低等問題亟待改進。對市安質監總站[2010]50號《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執行不力,部分原材料進場驗收松懈,未嚴格執行“一車一驗”的管理要求,導致部分不合格原材料被用于混凝土生產中。對水泥快速檢測報告、礦粉出廠磅碼單、粉煤灰質量跟蹤單等資料驗收還不嚴密,有個別企業供應鏈無法溯源,給不良供應商留有趁機空隙。合格供應商名不符實流于形式,檢驗部門人員不足等管理頑癥還未根本改進。
三、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
(一)對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責任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全市通報批評。(見附件一)
(二)對供應不合格原材料責任單位予以全市通報批評。(見附件二)
(三)本次監督抽檢結果記入相關責任單位年度誠信考核不良記錄檔案。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全市通報責任單位名單.doc
附件二:
供應不合格原材料責任單位通報名單.doc
為了確保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2012年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監督計劃,市安質監總站近期組織開展了上半年度混凝土及混凝土用原材料質量監督抽檢,現將檢查和抽檢情況通報如下:
一、檢查概況及總體評價
本次監督檢查采取隨機抽查形式,共抽取混凝土用原材料123組,施工現場跟蹤抽取混凝土成型試塊50組,涉及72家混凝土攪拌站,占備案持證企業數的32.29%。經檢測,原材料合格率為87.8%,比上年同期提高12.2個百分點,現場混凝土試塊因齡期關系正在檢測之中,合格率情況另行通報。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檢查人員先后開具整改通知書7份,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使用未經復試材料以及管理失控的4家責任單位進行了立案查處。
檢查總體評價:隨著對保障房工程質量監督力度的增強,攪拌站的質量管理有所加強,也促使原材料質量好轉;但是部分企業仍不重視質量管理,混凝土及原材料的質量不夠穩定,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原因分析
(一)水泥富裕強度不穩定。這次抽檢的24組42.5普硅水泥合格率(交貨質量合約率)91.7%。平均強度52.8MPa,其中強度最高61.6MPa,最低46.7MPa,最高和最低強度相差14.9MPa,強度大于50 MPa占62.5%.。與去年同期相比,合格率提高約7個百分點,平均強度上升3.6 MPa,最低強度也有所提高;但與去年下半年相比,合格率、平均強度等指標均略有下降,其中強度大于50 MPa的減少3.5個百分點。
本次抽檢未達質量合約要求比率并沒有下降,而且水泥強度最高值和最低值相差偏大的現狀也沒有改變,主要由各企業出廠水泥富裕強度內控指標不一,再加上生產過程本身存在的波動等原因而導致,因此需要加強驗收復試管理、合理調整檢驗批次。
(二)礦粉質量好轉但質量管理仍有薄弱環節。這次抽檢24組礦粉合格率100%,與去年相比明顯提高。但是質量監控仍不可松懈,如7天、28天最高活性指數比去年同期都有所下降應引起重視,在經營行為和質量管理上還存在一些不足,如有的企業新建生產線,在調試階段未明示告知,新產品以老線產品名義對外銷售,品質的差異容易影響混凝土質量;又如質保書簽發不及時,數量、批次混淆。
(三)粉煤灰質量徘徊不前。這次抽檢25組粉煤灰的合格率為84%,比去年同期提高約7個百分點,但是與去年下半年相比則下降11個百分點。近幾年粉煤灰抽檢合格率基本在80%-90%之間徘徊,說明粉煤灰質量仍處較低水平。粉煤灰不合格項目主要是細度,而管理是控制細度的關鍵因素。在調查中發現,國有骨干企業原灰來源穩定,產品質量比較穩定,但是個別企業忽視對經銷商的監督,掉包、摻假的情況也屢有發生;民營企業生產能力普遍偏小,無法滿足旺銷時需求,成品粉煤灰質量波動較大。調查中發現,極個別經銷者張冠李戴,銷售來源不明的粉煤灰,未經磨細的粉煤灰進入攪拌站現象仍未杜絕。
(四)砂石料質量反差大。這次砂抽檢的合格率84%,與去年同期相比略提高4個百分點,但是與去年下半年相比,則下降了11個百分點;石子的合格率80%,與去年同期相比略提高8個百分點,比去年下半年提高了21個百分點,質量預控矛盾有所緩解。
據統計,砂的含泥量平均為1.3%,其中含泥量最高2.4%,最低0.2%;細度模數平均2.6,最高3.3,最細2.0;石子含泥量平均為0.7%,其中含泥量最高1.4%,最低0.2%;泥塊含量平均0.3%,最大0.8%,有兩組未測出泥塊含量。與去年同期相比,砂石料質量均有了明顯的提高。市場供應充裕使得砂石料質量有了保證,但是不規范的使用行為上通病依仍然存在,違規使用特細砂的現象時有出現。質保書驗收不嚴、復試代表性不強、臺賬登記內容真實性不夠等管理環節方面的問題沒有根除,合格供應商選擇“合格供應商推薦名錄”流于形式、使用列入“黑名單”供應商產品的情況仍然存在。
(五)其它管理問題。原材料邊使用邊復試情況仍有發生,人為分割檢驗批次問題依舊存在;檢測原始報告不填編號、臺賬修正原始記錄不夠規范、水泥和礦粉質保書到位率低等問題亟待改進。對市安質監總站[2010]50號《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執行不力,部分原材料進場驗收松懈,未嚴格執行“一車一驗”的管理要求,導致部分不合格原材料被用于混凝土生產中。對水泥快速檢測報告、礦粉出廠磅碼單、粉煤灰質量跟蹤單等資料驗收還不嚴密,有個別企業供應鏈無法溯源,給不良供應商留有趁機空隙。合格供應商名不符實流于形式,檢驗部門人員不足等管理頑癥還未根本改進。
三、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
(一)對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責任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全市通報批評。(見附件一)
(二)對供應不合格原材料責任單位予以全市通報批評。(見附件二)
(三)本次監督抽檢結果記入相關責任單位年度誠信考核不良記錄檔案。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