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泰州市建工局:
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建筑業改革與發展意見》(蘇政發【2007】83號)精神,經省政府批準,2009年,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聯合制定了《江蘇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現已試行兩年到期。針對試行的情況,結合江蘇省實際,對《江蘇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征收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收費標準由0.19%降低為0.11%,具體征收管理見新修訂的《江蘇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征收管理辦法》(附件)。
二、鑒于建筑管理具體分為行業管理與市場監管,為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防止重復收費,各級建筑業主管部門繼續按照經審批的收費主體實施收費,收費主體發生變化的,須重新填報《收費主體申報表》,報經當地價格、財政、住建部門及省物價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后,到價格部門申領或變更《收費許可證》,方可按照《江蘇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實施收費。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價格、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規范收費行為,嚴厲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四、本通知自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起執行,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建管局關于清理調整建筑業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停止執行。
附件:《江蘇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費征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