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建設工程的有關注意事項告知如下:
一、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第十二條 在使用預拌混凝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向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為杜絕質量隱患,不得使用未取得預拌混凝土資質的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預拌混凝土,違反規定使用的,發生任何質量問題或事故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二、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混凝土一次性澆注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自行攪拌:(一)自2010年3月1日起,本市主城規劃區(含三個開發(度假)區)、呈貢新區規劃區、安寧城市規劃區、東川區和石林縣縣城建成區以及石林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工程;(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各縣(市)區縣城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昆明市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
三、根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施工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輸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建設工程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通過后方可現場攪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