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行業結構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任務目標
(一)本實施意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二)市經信委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發改、住建、財政、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并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全市規劃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縣城率先實現禁止現場攪拌,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擴大到中心城鎮和農村。
(四)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廠),其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已建成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通過技術改造、增加設施設備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并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積極推進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工作的開展。認真落實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和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的通知》(德政辦發明電〔2010〕13號)文件精神,精心組織,嚴格要求,扎實推進禁止現場攪拌工作的開展。
(二)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根據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嚴格按照質量管理規程組織生產,確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符合質量要求。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三)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自竣工之目起30日內,憑工程結算及購進水泥的原始憑證、預交專項資金憑證等材料,到有關單位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預交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行多退少補。建設部門違反規定,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區域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政府性基金,要加大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力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減免、批準緩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得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和征收標準。各建設單位和水泥生產企業要按時、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五)積極做好農村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要緊緊圍繞建材下鄉、新農村建設規劃,制定推動農村散裝水泥發展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利用水泥生產企業、水泥銷售網點、水泥制品企業等資源,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完善農村散裝水泥現代物流配送體系。
(六)加大宣傳推廣力度。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戶外廣告等媒體和渠道,向全社會積極宣傳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對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設成本的重要意義。要通過示范工程、召開示范項目現場會、組織施工技能培訓等方式,努力擴大社會影響,提高使用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七)鼓勵科研教育機構、企業和個人進行散裝水泥推廣應用技術和配套設施設備的科研開發。
(八)發展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節能減排的重要技術措施,應把發展散裝水泥的散裝量、散裝率列入節能減排考核內容。
(九)水泥、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和水泥制品企業,應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對散裝水泥統計的有關規定,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及時報送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統計報表,不得拒報、虛報和瞞報,并保證報表的真實、完整。
三、組織領導
(一)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承擔散裝水泥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備案初審及上報和日常管理工作,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市經信、發改、公安、財政、交通、住建、審計、環保、統計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發展散裝水泥的相關工作。住建部門應將“禁現”工作納入日常的執法檢查范圍,在建筑設計、項目招標、工程驗收等環節加強監管。住建部門、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禁現”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工作目標和措施,促進散裝水泥的健康發展。
為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應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行業結構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任務目標
(一)本實施意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二)市經信委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發改、住建、財政、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并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全市規劃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縣城率先實現禁止現場攪拌,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擴大到中心城鎮和農村。
(四)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廠),其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已建成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通過技術改造、增加設施設備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并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積極推進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工作的開展。認真落實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和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的通知》(德政辦發明電〔2010〕13號)文件精神,精心組織,嚴格要求,扎實推進禁止現場攪拌工作的開展。
(二)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應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根據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嚴格按照質量管理規程組織生產,確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符合質量要求。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三)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自竣工之目起30日內,憑工程結算及購進水泥的原始憑證、預交專項資金憑證等材料,到有關單位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預交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行多退少補。建設部門違反規定,在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區域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政府性基金,要加大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力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減免、批準緩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得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和征收標準。各建設單位和水泥生產企業要按時、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五)積極做好農村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要緊緊圍繞建材下鄉、新農村建設規劃,制定推動農村散裝水泥發展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利用水泥生產企業、水泥銷售網點、水泥制品企業等資源,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完善農村散裝水泥現代物流配送體系。
(六)加大宣傳推廣力度。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戶外廣告等媒體和渠道,向全社會積極宣傳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對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設成本的重要意義。要通過示范工程、召開示范項目現場會、組織施工技能培訓等方式,努力擴大社會影響,提高使用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七)鼓勵科研教育機構、企業和個人進行散裝水泥推廣應用技術和配套設施設備的科研開發。
(八)發展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節能減排的重要技術措施,應把發展散裝水泥的散裝量、散裝率列入節能減排考核內容。
(九)水泥、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和水泥制品企業,應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對散裝水泥統計的有關規定,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及時報送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統計報表,不得拒報、虛報和瞞報,并保證報表的真實、完整。
三、組織領導
(一)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承擔散裝水泥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備案初審及上報和日常管理工作,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市經信、發改、公安、財政、交通、住建、審計、環保、統計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發展散裝水泥的相關工作。住建部門應將“禁現”工作納入日常的執法檢查范圍,在建筑設計、項目招標、工程驗收等環節加強監管。住建部門、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禁現”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工作目標和措施,促進散裝水泥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