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規范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監理、檢測等單位的質量行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湖北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環節的質量管理,對預拌混凝土從原材料進廠到預拌混凝土在施工現場卸料之前的質量負責。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組織生產,保證預拌混凝土質量的可追溯性。
2、統一使用宜昌市商品砼管理系統,所有檢測報告及預拌混凝土產品合格證必須通過該系統出具。各類質量文件(含電子記錄)的保管年限不低于20年。
3、嚴格按現行國家標準《預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要求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不得出廠。禁止預拌混凝土企業代替施工企業留置和養護混凝土試件。
4、認真執行《市住建委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運輸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2011〕33號)文件的要求,加強混凝土運輸環節質量控制,保證混凝土施工的連續性。合理調度,減少車輛在路途停、等時間,確保混凝土在初凝之前入模澆筑。嚴禁在運輸過程中向運輸車內加水。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混凝土的質量全面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拌混凝土的澆筑及養護施工質量承擔全部責任。
1、在混凝土施工前,充分做好澆筑前施工組織工作,保證混凝土進場能及時卸車澆筑,不出現壓車現象。
2、加強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建立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臺帳。對驗收合格的預拌混凝土應嚴格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等現行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澆筑、養護。嚴禁在澆筑過程中加水。嚴禁將混凝土試件送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養護。
3、混凝土澆筑應符合《混凝土泵送施工技術規程》JGJ/T10行業標準的規定,采用泵送入模。 除構造柱、過梁等小型構件外,嚴禁采用塔吊作為混凝土拌合物的垂直運輸工具。嚴禁將潤管砂漿澆筑到結構實體。
三、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對預拌混凝土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1、審批施工單位編制的混凝土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監督實施。
2、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后,及時組織施工單位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共同進行交貨檢驗,確認商品混凝土的品種、類別、數量、質量指標、坍落度等,與施工企業在發貨單上簽字確認。對資料不全、技術參數和指標不符的商品混凝土不得準予使用。
3、嚴格按監理細則要求,對混凝土施工過程實施全程旁站監理。見證施工單位取樣并共同送檢,所取樣品應具有代表性。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若制止無效應及時向當地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4、加強對混凝土養護、拆模等重要環節施工過程的旁站、巡視。制止商品混凝土企業代做、代養混凝土試件的行為。在檢驗批檢查驗收過程中,要加強對柱、梁、墻等重要結構構件的外觀質量檢查和平行檢驗,并做好相應記錄。對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檢測機構應嚴格按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要求,開展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檢測工作,并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1、統一使用宜昌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系統,并通過該系統出具檢測報告。
2、嚴格執行《市建委關于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的通知》(宜市建〔2007〕190號)的有關規定,對無見證送檢的,報告上應注明“無見證送檢”字樣。
3、對結構實體的現場檢測應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進行,檢測抽樣應具有代表性,當檢測抽樣數量達不到規范要求時,應在報告中予以說明。
4、對檢測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五、各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管,確保工程結構實體質量。
1、對未使用宜昌市商品砼管理系統或宜昌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系統,而出具的預拌混凝土合格證、檢測報告不予認可。
2、加大對原材料和結構實體的監督檢測力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測結果。
3、嚴肅查處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監理、檢測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結構實體質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