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廣州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按照廣東省委、省政府對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當前廣東各地市、縣(區)正在進行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為保證在這次機構改革中,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和省人大常委會公告《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第46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令《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第156號)的精神,使散裝水泥工作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就機構改革中加強散裝水泥工作機構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按照國務院國函〔1997〕8號文件提出的“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是散裝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散裝水泥發展負有行政管理責任”的要求,對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行政管理職能,應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完全行使國家行政職能,予以加強和理順。
二、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6號第三條規定,各市、縣(區)散裝水泥工作機構,統稱為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三、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第四條規定,廣東各市、縣(區)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應理順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的行政管理職能以及管理經費財政核撥。
四、合理設置散裝水泥工作機構,保持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充分發揮其行政職能的作用。
五、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的固定資產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一律不準平調、挪用。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按照廣東省委、省政府對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當前廣東各地市、縣(區)正在進行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改革。為保證在這次機構改革中,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和省人大常委會公告《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第46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令《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第156號)的精神,使散裝水泥工作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就機構改革中加強散裝水泥工作機構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按照國務院國函〔1997〕8號文件提出的“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是散裝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散裝水泥發展負有行政管理責任”的要求,對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行政管理職能,應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完全行使國家行政職能,予以加強和理順。
二、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6號第三條規定,各市、縣(區)散裝水泥工作機構,統稱為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三、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56號第四條規定,廣東各市、縣(區)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應理順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的行政管理職能以及管理經費財政核撥。
四、合理設置散裝水泥工作機構,保持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充分發揮其行政職能的作用。
五、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的固定資產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一律不準平調、挪用。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