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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修訂的《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6-1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新疆散辦
核心提示:解讀新修訂的《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
  經2011年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將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出臺的新《條例》,是在2005年烏魯木齊市人大頒布的《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管理條例》的基礎上重新修訂的,分為七章43條,從規劃許可、設計、建設、竣工驗收、商品房銷售、使用保修、運行管理以及工程質量監督等方面,完善了《烏魯木齊市建筑節能條例》的內容。新《條例》突出了以下幾點: 
       
  一、推行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等信息,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布。其中明確建筑節能工程保修期為五年。承擔建筑節能保溫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二、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實行認定制度。
        
  新《條例》規定,未經依法認定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節能項目。特別是嚴格規定了墻體節能保溫材料的質量和安全標準,對于新型節能墻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材料十分強調阻燃技術,同時限制、淘汰以黏土為原料的建筑材料生產和使用。
        
  三、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列入城市發展整體規劃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根據本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居住所有人的的意愿,結合城市基礎設施改造、舊城改造、區域性熱源改造等有計劃地分步實施。
        
  四、建筑用能納入考核范圍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實行分戶用熱計量收費制度,大型公共建筑和機關辦公建筑推行能耗考核制度,積極推進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同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為住戶預留、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
        
  五、各方主體法律責任更加明確
        
  新《條例》對于建設、房地產開發、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建筑節能檢測機構以及進入建筑節能項目的產品不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都有明確罰則。
        
  新《條例》的實施將有力促進我市建筑節能工作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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