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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商反壟斷執法第一案辦結 連云港混凝土委員會受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3-03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法制日報
核心提示:全國工商反壟斷執法第一案辦結 連云港混凝土委員會受罰
  “4家已繳納罰款,還有兩家沒繳。我們近期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月28日,江蘇省工商局有關執法人員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了一起反壟斷執法案的最新進展。

  連云港一協會及5家企業通過制定“行業自律條款”及“檢查處罰規定”等形式,公然實施壟斷市場違法行為,前不久被江蘇省工商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36481.21元、罰款730723.19元的處罰。到記者發稿時止,6家被處罰當事人無一提出行政復議及訴訟。

  3月2日,《法制日報》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獲得證實,這是自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實施后,依據國家工商總局的授權,工商行政機關查處的反壟斷第一案。

  協會牽頭分割市場固定價格

  2009年4月,連云港市工商局接到舉報:連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機械行業協會成立的混凝土委員會(以下簡稱混凝土委員會),組織預拌混凝土企業聯合制定了分割市場和固定價格的協議。

  因為供貨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停供,正在施工的連云港旅游大廈、國際會議中心、朝陽小區拆遷安置房等在建項目,被迫整體停工,建設方蒙受了巨大的損失。而其他企業迫于協會的處罰規定,都不敢與建設單位訂立購銷合同。

  接到舉報,連云港市工商局立即著手調查,并初步證實了舉報問題屬實。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同時考慮到全市幾乎整個行業企業全部陷入了“壟斷門”,決定通過行政指導和行政建議的方式,促使有關方面加強自律,糾正違法行為,恢復混凝土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隨即,連云港市工商局向該市建設部門發出行政建議書,明確指出混凝土委員會組織會員企業簽訂實施壟斷性協議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希望行業主管部門介入并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

  遺憾的是,連云港市工商局的建議沒有受到重視,壟斷行為依然行之若素。這時,朝陽小區拆遷安置工程因對拆遷戶有工期承諾,施工任務非常緊急,但由于原預拌混凝土供貨商停供,受“自律條款”管制,別的企業又不可以、不敢越規供貨,使其急得跳腳,就連當地建設部門都急了眼,以致不顧國家為保證工程質量、早已禁止建設工程使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禁令,明確出函表態:“為了保證工程正常施工,我局現決定同意該工程使用現場拌砼。”

  其他正在承受著巨大損失的建設單位,開始向江蘇省工商局舉報。

  “我局從2009年8月初開始介入,在調閱了連云港市工商局前期調查資料后認為,相關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江蘇省工商局一位反壟斷執法人員介紹說,由于反壟斷法規定的執法權是中央事權,只有得到國家工商總局的授權,省級工商局才可以對違法行為實施查處。

  2009年9月18日,《關于授權我局查處連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機械行業協會混凝土委員會及連云港潤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多家混凝土企業涉嫌壟斷行為的請示》直達國家工商總局。10月28日,國家工商總局作出批復正式授權江蘇省工商局立案查處。

  江蘇省工商局于2009年11月14日正式立案。

  初期取證順利鎖定協會及“5大常委”

  面對第一案,江蘇省工商局從全省抽調了10名業務骨干組成專案組。隨后確定了案件查辦方案、工作計劃,制定辦案人員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并對辦公場所、辦案裝備作出妥善安排。

  “我們通過現場檢查在第一時間就拿到了關鍵證據。”辦案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證據證實,混凝土委員會是連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機械行業協會設立的分支機構,有18家預拌混凝土企業為會員單位,其中5家企業為常設委員會會員單位,這“5大常委”擁有決策權。

  在獲取了《預拌混凝土企業行業自律條款》、“檢查處罰規定”復印文本以及協會關于工程分配的會議紀要后,專案組對混凝土委員會辦公室進行突擊檢查現場取證時,發現了企業上報協會的完整電子統計報表,收集了會議記錄、銷售合同等證據資料,現場查獲詳細記錄混凝土委員會活動情況的兩本筆記,這些都是第一手證據。

  隨后,專案組對參與協會活動的所有18家混凝土企業做了深入調查,獲取了協會工程分配信息表、成員單位實際工程量與分配工程量分析對比表。

  接著,專案組先后走訪20余個施工工地,通過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調查,了解到壟斷協議的實施,限制了施工方自由選擇交易對象的權利以及對供料價格造成影響的事實證據。

  經過深入扎實的調查取證,專案組掌握了主要證據。如:對混凝土委員會及成員單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的《詢問筆錄》31份,混凝土委員會提供的“行業自律條款”、會議簽到簿、會議議程、會議紀要、對違約單位處罰通知、成員單位上報工程信息、工程量檢查結果、合同備案及上報工程量、停供信息等。

  完整的證據鏈,再現了涉案人員數次召集會議,共謀劃分市場,商討協會運作、合同備案、信息收集、工程分配、違約單位處罰等違法事實。

  “取證初期很順利,他們好像并沒有感覺自己做錯了什么。后來可能漸漸感覺到了壓力,取證才變得困難起來”,談起調查取證的過程,一位辦案人員對記者說,無論是協會的工作人員還是協會的成員企業,不少涉案人員對反壟斷法混然不知,起初感覺是“工商局來搗亂了”,知道違法后,又感覺很委屈。

  協會牽頭劃分市場并實施處罰

  專案組調查證實,2009年3月3日,混凝土委員會組織連云港18家預拌混凝土企業召開會議,協商制定了《預拌混凝土企業行業自律條款》、《檢查處罰規定》(即“11項規定”)。

  專案組查明,混凝土委員會劃分市場的運作模式為:會員單位信息員將了解到的工程信息上報到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統計匯總;5個常委提出分配意見后,由經理聯席會議按照就近原則和會員生產能力,確定混凝土供應單位;供應單位再與施工單位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由會員單位向協會辦公室備案;常設委員會牽頭組織監督檢查,發現違反約定承接工程的,予以處罰。

  《行業自律條款》及“11項規定”訂立后,混凝土委員會便緊鑼密鼓地組織實施。為保障協議的落實,還多次組織對成員單位的監督檢查。2009年3月20日的檢查發現,有3家成員企業有背叛盟約的行為。3月26日,即對一家會員企業“誤接其他會員單位工程”、另一家會員企業“漏報工程量”,分別處以1000元的罰款。另外一家會員企業因未經協會同意擅自承接工程,被協會處以10000元罰款。

  依據反壟斷法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

  “此案的定性并不復雜。”辦案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專案組查明的證據和事實完全符合反壟斷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行為在市場發達國家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即不管它們是在什么情況下訂立的,也不管當事人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看后果,一概被視為違法。

  “但是,我們還是看了后果。”這位人士同時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給該案定性時排除了當事人獲得豁免的可能。最后根據查明的事實,由江蘇省工商局于2010年7月初,向相關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相關當事人未提出聽證要求。只是有當事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請求減輕或者免于處罰。如混凝土委員會認為,“行業自律條款”及“檢查處罰規定”是在經濟持續低迷、產能過剩、清欠款困難、同行業惡性競爭情況下制定的自救措施。混凝土委員會是一個民間組織,無力支付罰款。

  盡管當事人未提出聽證要求,江蘇省工商局還是于2010年7月22日,召集混凝土委員會及其常設委員會成員單位參加會議,聽取了他們的意見。

  江蘇省工商局對其陳述、申辯進行了復核和研究后認為,混凝土委員會各成員企業,屬于經營同種業務的獨立經營者,相互之間在區域市場內具有明顯的競爭關系。該會組織具有競爭關系的會員企業達成“行業自律條款”及“檢查處罰規定”,對會員企業的生產線、攪拌車、泵送設備進行打分,約定“各成員單位產量所占當年的市場份額和企業在協會內的設備得分掛鉤,設備得分多少即為該單位在協會內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并以此為基礎劃分連云港市區預拌混凝土銷售市場的行為,客觀上限制了預拌混凝土區域市場的競爭,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禁止的“分割銷售市場”的壟斷協議。

  組織會員企業分割銷售市場的壟斷協議行為,不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不應得到豁免。

  最終,江蘇省工商局對連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機械行業協會混凝土委員會處以罰款20萬元。處罰決定書載明:“作為行業協會,應當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公平競爭,守法經營。其組織會員企業分割銷售市場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20萬元,上繳國庫。”

  對連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家協會常設委員會會員單位。江蘇省工商局分別予以處罰,共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36481.21元、罰款530723.19元。

  對參與簽訂壟斷協議的其他企業,江蘇省工商局認定,預拌混凝土企業達成的分割銷售市場的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禁止性規定。鑒于這些會員企業能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工作,及時終止違法行為,江蘇省工商局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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