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名罐車司機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公司卻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承擔責任。這幾名司機在法律人士的幫助下,從幾份交警“罰單”入手,多方收集證據,最終證明了自己的“身份”。近日,在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下,幾名司機與公司達成協議,一次性拿到了相應費用。
沒與單位簽合同
覃師傅原來是一家預拌混凝土公司的員工,專門負責開重型罐車給用戶單位運送商品混凝土。據覃介紹,他在2005年就來到這家公司,工作的時間比較長了,“甚至在2005年,谷埠街國際商城剛施工建設的時候,我還幫公司給工地運送過混凝土!”但是,這家預拌混凝土公司并沒有與覃師傅簽訂過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相關社會保險;雙方只是約定計件工資,覃師傅每運輸一車混凝土,可以得到工錢14元。
2009年底,預拌混凝土公司打算降低覃師傅的工資標準,遭到了后者的反對。隨后,覃師傅又與公司協商,仍然沒有結果。相反,公司決定辭退覃師傅;而與覃一樣遭遇的,還有其他6名罐車司機,他們都已在預拌混凝土公司工作多年。今年2月,覃師傅等7人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合同的兩倍工資、支付解除合同賠償金以及補發加班費等。
提供證據時,覃師傅等人卻面臨難題:公司既沒有制定統一工作服,也沒有發放工作牌,維權缺乏“直接”證據支持;同時,每個司機的情況不一,手中“間接”證據各不相同,其中證據最多的是覃師傅,有13份,而另外兩名司機,則只有三份交警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書。
交警罰單做證據
覃師傅等人的代理人、廣西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發翔卻從這份處罰決定書入手,逐步完善證據鏈,最終證明當事雙方的勞動關系。
原來,這些罐車司機由于工作性質,一時心急,會出現違反交通禁令標志通行的情況。在交警部門出具的處罰決定書上,詳細記載了司機所駕駛罐車的車牌號,同時還有司機本人的簽名。隨后,李發翔又到柳州市車管所申請查詢,了解到被處罰罐車的所有人,正是涉案預拌混凝土公司。一名姓曾的司機,還曾經駕駛罐車發生交通事故,并通知了保險公司處理。李發翔在保險公司查詢得到的出險車輛信息表上發現,被保險人及車主,同樣也是涉案的預拌混凝土公司。
由此,綜合司機們提供的運送混凝土接收單位驗收單、公司通訊錄、車輛交接表等其他證據,李發翔認為:罐車是一種特種車輛,公司不可能隨意出借,上述證據足以說明,覃師傅等7人是預拌混凝土公司的員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庭審中,預拌混凝土公司依然否認與覃師傅等人有勞動關系,要求駁回對方的請求;但是,針對覃師傅等人搜集、提供的證據,該公司卻沒有相反證據否認。事后,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雙方調解,覃師傅等7人表示可以減少索賠數額,而公司也愿意協商解決糾紛。最終,預拌混凝土公司向覃師傅等7人,每人支付相關費用1萬余多元至兩萬余元不等,累計支付10萬余元。這一系列勞動糾紛圓滿解決。
特殊證據可維權
現實生活中,一些勞動者也面臨著與用人單位只有“事實”,沒有“合同”的勞動關系現狀。廣西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發翔認為,其實勞動者只要留心收集與工作有關的“資料”,形成完整證據鏈,一旦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就能有效地保護自身權益。
按照原勞動部有關文件,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工作證和服務證等身份證件、登記表和報名表等招用記錄,以及考勤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參照憑證,其中一些證據還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但是,對于勞動者來說,也要主動收集證據。李律師認為,除了上述常用的證據,不同行業的勞動者還可以根據行業特點收集證據。比如,銷售人員可以收集與客戶聯系的資料、代表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同;而財務人員可以搜集單位的財務報表、獎金發放明細;辦公室人員則可以搜集有老板簽字的會議記錄、為單位購買物品的報銷單復印件等文件,豐富證據鏈。
另外,在現代生活中,勞動關系還可能出現一些“新式”證據,比如單位發放的門禁卡、公司內部傳遞信息的電子郵件,或者向銀行申請辦理的信用卡——用人單位也許曾為此出具收入證明,這些都可考慮用于證明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