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對銷售自產“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廢渣是指采礦選礦廢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和其他廢渣。廢渣的具體范圍,按該文件的附件2《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廢渣目錄》執行。
公司如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廢渣符合規定的范圍,生產的產品若屬于上述規定的特定建材產品,并且申請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可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公司如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廢渣符合規定的范圍,生產的產品若屬于上述規定的特定建材產品,并且申請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可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