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通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發布《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要求在工程建設中全面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以保證工程質量,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建筑工業化,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該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要求,工程建設所需的混凝土要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工程項目混凝土需求總量超過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過5立方米的,均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如果是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或者是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而確需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施工單位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將按實際使用袋裝水泥量處以每噸100元罰款;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按現場實際攪拌的混凝土和砂漿量處以混凝土每立方米200元、砂漿每立方米400元罰款。
《規定》同時強調,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此外,市政府將制定具體政策,鼓勵和扶持有利于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提高和使用的項目,包括:高強高性能混凝土的研發和生產;優質砂、石生產,海砂淡化處理和人工砂生產等建筑原材料生產基地的建設;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基建與技改;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等。
根據《規定》要求,工程建設所需的混凝土要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工程項目混凝土需求總量超過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過5立方米的,均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如果是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或者是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而確需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施工單位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將按實際使用袋裝水泥量處以每噸100元罰款;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按現場實際攪拌的混凝土和砂漿量處以混凝土每立方米200元、砂漿每立方米400元罰款。
《規定》同時強調,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此外,市政府將制定具體政策,鼓勵和扶持有利于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提高和使用的項目,包括:高強高性能混凝土的研發和生產;優質砂、石生產,海砂淡化處理和人工砂生產等建筑原材料生產基地的建設;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基建與技改;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等。
















